第一章: 辦事處
第一條: 行政總部
「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簡稱「真佛宗宗委會」及「宗委會」)行政總部位於 17110 NE 40th Ct, Redmond, WA 98052 USA。
第二條: 分部辦事處
「宗委會」可按其業務與活動需求及應「宗委會核心小組」的不時指示,在華盛頓(州)內或外的其他地方設立有利開展業務的分部辦事處。
第二章: 非營利性
第一條: IRC 第 501(c)(3) 條款
「宗委會」是基於美國國稅局於1986年修正的國內稅收法第501(c)(3) 條款,符合所得稅減免資格規定成立的非營利宗教機構。
第二條: 主旨和目標
「宗委會」的主旨與目標:「宗委會」是世界真佛宗行政總部。真佛宗於1975年成立於台灣,旨在遵循真佛宗創辦人蓮生活佛盧勝彥(簡稱「蓮生活佛」、「根本傳承上師」及「根本上師」)的教示,促進世界和平與自度度他。目前具有超過500萬名皈依弟子遍佈美國與世界各地超過300個道場。「宗委會」肩負訂立守則、制定政策與程序及輔導世界各地的真佛道場與弘法組織完成弘法使命之義務。
第三條: 總則
「宗委會」尊奉聖尊蓮生活佛盧勝彥為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和真佛宗創教宗主。「宗委會」是一個非營利宗教機構,其目標:
- 統合管理與輔導世界各地的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各地道場與弘法組織。
- 保障真佛密法正統傳承法脈及維護其良好形象與精神。
- 依止根本傳承上師聖尊蓮生活佛的傳承教示,發揚真佛宗的宗風:「敬師、重法、實修」。
第三章: 會員
第一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宗委會」僅有一類會員。「宗委會」會員不得擁有超過一個會員資格。除非「宗委會」章程、本章程守則或法律明確規定或授權,所有會員均享有同等的權利、特權、權限和條件。
第二條: 會員資格
「宗委會」會員資格:
凡皈依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年齡21歲或以上,並授與上師資格者,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多數票表決通過後,始具備「宗委會」會員資格。
凡皈依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年齡21歲或以上,並授與上師資格者,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多數票表決通過後,始具備「宗委會」會員資格。
第三條: 會員錄取
申請人應向美國華盛頓州雷德蒙德市的「宗委會」世界行政總部提交會員申請表,以被認可為具有表決權的「宗委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人數
「宗委會」會員人數不限。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 護持真佛宗,遵循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之教示及謹守真佛宗戒律。
二、 遵守「宗委會」章程守則及各項議決。
三、 積極參與「宗委會」弘揚真佛密法之活動及慈善利生志業。
四、 出席「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二、 遵守「宗委會」章程守則及各項議決。
三、 積極參與「宗委會」弘揚真佛密法之活動及慈善利生志業。
四、 出席「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六條: 會員名冊
「宗委會」應保存一份記錄著每位會員姓名和地址的會員名冊。任何會員資格之註銷及其註銷日期,應一併記錄在會員名冊中。此會員名冊應存放在「宗委會」行政總部辦事處。
第七條: 會員免責
「宗委會」會員不對「宗委會」的債務、負債或義務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第八條: 會員資格不得轉讓
「宗委會」會員均不得轉讓其會員資格或任何相關權利。如本章程守則第三章第九條所述,會員死亡或終止會員資格,其會員權利即宣告終止。
第九條: 終止/喪失會員資格
「宗委會」會員資格在出現下列任何一項情況時即宣告終止:
一、 會員死亡。
二、 會員辭職及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審核通過者。
三、 經「宗委會核心小組」及「監察會」審核通過開除會員籍者。
四、 連續六(6)次無正當理由缺席會議者。
一、 會員死亡。
二、 會員辭職及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審核通過者。
三、 經「宗委會核心小組」及「監察會」審核通過開除會員籍者。
四、 連續六(6)次無正當理由缺席會議者。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會議地點
會員大會應在「宗委會」行政總部舉行,或由「宗委會核心小組」不定時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
第二條: 常年會員大會
常年會員大會應在每年「秋季大法會」時舉行,並由「宗委會核心小組」負責辦理,通知各會員參加會議。得以電郵、即時通訊軟體,或可讓會員收到通知的電子網路媒體等形式發送。開會後之會議記錄亦同。
為選舉「宗委會核心小組」和「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在常年會員大會召開之前進行投票,選舉出得票最高的二十一(21)位會員組成「常務委員會」,並由當中得票最高的七(7)位會員成為「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
為選舉「宗委會核心小組」和「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在常年會員大會召開之前進行投票,選舉出得票最高的二十一(21)位會員組成「常務委員會」,並由當中得票最高的七(7)位會員成為「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
第三條: 臨時會議
若「宗委會核心小組」議決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會」成員請求;或經五分之一(1/5)以上「宗委會」成員請求;或經「監察會」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除「選舉」與「罷免」以外,會議亦可運用雲端視訊等遠距程式進行。
第四條: 會議通知
「宗委會核心小組」必須通過電子郵件或函寄形式書面通知所有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或臨時會議。會議通知需註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若召開臨時會議,則應註明會議目的。
會議通知應在會議召開前10天;或不早於「常年會員大會」日期60天和不早於「臨時會議」日期35天發送予每位具有表決權的會員。除非會員以書面形式另行通知「宗委會」秘書, 「宗委會」將以會員申請表格上所填寫的電郵地址或其他電子通訊地址(如傳真號碼)發送任何信息、資料和會議通知。
會議通知應在會議召開前10天;或不早於「常年會員大會」日期60天和不早於「臨時會議」日期35天發送予每位具有表決權的會員。除非會員以書面形式另行通知「宗委會」秘書, 「宗委會」將以會員申請表格上所填寫的電郵地址或其他電子通訊地址(如傳真號碼)發送任何信息、資料和會議通知。
第五條: 會議法定人數
會議法定人數為至少一半(1/2)具有表決權的「宗委會」會員出席。
第六條: 會議採多數議決制
會員大會:
每項在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絕多數有表決權會員親自出席表決同意的議決乃大會議決。
臨時會議:
修改章程或行使罷免權時,應召開臨時會議。在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四分之三(3/4)有表決權會員親自出席表決同意的議決乃大會議決。
每項在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絕多數有表決權會員親自出席表決同意的議決乃大會議決。
臨時會議:
修改章程或行使罷免權時,應召開臨時會議。在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四分之三(3/4)有表決權會員親自出席表決同意的議決乃大會議決。
第七條: 表決權
每一位親自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具有一票表決權就每項議題提案作表決。不可委託他人代理表決。
第八條: 會員表決事項
由會員進行表決的事項:
一、 選舉或罷免繼任宗主(定義如下)、一位或多位「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常務委員會」成員、「監察會」成員或「華光功德會」會長。
二、 議決「宗委會」章程守則之修正案。
三、 其他與真佛宗宗務相關的重大事項。
一、 選舉或罷免繼任宗主(定義如下)、一位或多位「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常務委員會」成員、「監察會」成員或「華光功德會」會長。
二、 議決「宗委會」章程守則之修正案。
三、 其他與真佛宗宗務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會議主持
會員大會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會長擔任會議之主席。若「會長」因故無法出席,則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推派「處長」主持之。
第五章: 處長/信託人
第一條: 人數
「宗委會」由七(7)名處長,即「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和兩(2)名信託人,即真佛宗創辦人和共同創辦人組成。
信託人包括:
盧勝彥 – 信託人 – 真佛宗創辦人。
盧麗香 – 信託人 – 真佛宗共同創辦人。
信託人包括:
盧勝彥 – 信託人 – 真佛宗創辦人。
盧麗香 – 信託人 – 真佛宗共同創辦人。
第二條: 資歷
「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必須是美國華盛頓州法定成年人。「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其他相關資格規定:「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必須是經由真佛宗創辦人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盧勝彥授與上師資格者。
第三條: 權力
在遵守本州法律、「宗委會」章程與本章程守則所規定義務與權限的前提下,「宗委會」會員所採取的任何活動與事務及權力之行使均應在「宗委會核心小組」的指導下進行。除了章程第六章第二條和第十一章第一條所規定的權力以外,兩位信託人均不具有行政管理權。
第四條: 整體職責
「宗委會核心小組」職責:
一、 弘揚真佛密法及綜理真佛宗相關宗務。
二、 審核與批准「宗委會」各項規則、守則章程及章程。
三、 評定、懲處真佛宗長老、仁波切、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道場法務人員等各級弘法人員、各道場負責人及各組織負責人之品德行為。若查知或接獲有關不當言行、違反戒律等等案件,則由「宗委會核心小組」調查後,議決懲處方式。被懲處者若為具有長老、仁波切、上師資格者或團體組織等情節重大者,其懲處議決,應呈報「監察會」覆核後始生懲處效力。
四、 監督輔導及協調真佛宗各道場及組織之法務運作及人事問題。
五、 辦理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之培訓及甄選,藉以提升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素質。
六、 制定修法儀軌等,綜理真佛宗相關宗務。
6
七、 維護真佛宗的形象及傳承法脈之精神。
八、 與「傳法部」、「監察會」互相配合協調各項宗務。
九、 每屆新任處長需先向「傳法部」、「監察會」履新述職。
一、 弘揚真佛密法及綜理真佛宗相關宗務。
二、 審核與批准「宗委會」各項規則、守則章程及章程。
三、 評定、懲處真佛宗長老、仁波切、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道場法務人員等各級弘法人員、各道場負責人及各組織負責人之品德行為。若查知或接獲有關不當言行、違反戒律等等案件,則由「宗委會核心小組」調查後,議決懲處方式。被懲處者若為具有長老、仁波切、上師資格者或團體組織等情節重大者,其懲處議決,應呈報「監察會」覆核後始生懲處效力。
四、 監督輔導及協調真佛宗各道場及組織之法務運作及人事問題。
五、 辦理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之培訓及甄選,藉以提升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素質。
六、 制定修法儀軌等,綜理真佛宗相關宗務。
6
七、 維護真佛宗的形象及傳承法脈之精神。
八、 與「傳法部」、「監察會」互相配合協調各項宗務。
九、 每屆新任處長需先向「傳法部」、「監察會」履新述職。
第五條: 「宗委會核心小組」7位處長的職責
「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具有以下具體職務與職責:
一、 會長 : 由7位「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投票選出,負責召開會議綜理業務。
二、 財務處長: 綜理「宗委會」基金運用與賬目管控。
三、 法務處長:遵循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之教示,綜理真佛密法相關之法務管理、儀軌編輯、儀式編制、弘法計劃總結、宣傳及弘揚密法等等。
四、 教育處長:制定「真佛教育框架」,設置培訓材料,訂定各等級教材,培訓師資,綜理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之培訓及同門之學法教育訓練。
五、 文宣處長:綜理真佛宗各項文宣業務,督導宗內各文宣單位,維護宗派形象。
六、 公關處長:開展真佛宗對外公關活動,關懷道場與僧眾及關懷輔導各級弘法人員。
七、 督察處長:督察各級弘法人員及各地區道場及所屬團體組織之品德與紀律,受理世界各地有關各級弘法人員、皈依弟子、道場及團體組織負責人之不當言行或違反戒律等檢舉案。
「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可挑選或指派兩位「常務委員會」成員協助推展其各處業務。
一、 會長 : 由7位「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投票選出,負責召開會議綜理業務。
二、 財務處長: 綜理「宗委會」基金運用與賬目管控。
三、 法務處長:遵循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之教示,綜理真佛密法相關之法務管理、儀軌編輯、儀式編制、弘法計劃總結、宣傳及弘揚密法等等。
四、 教育處長:制定「真佛教育框架」,設置培訓材料,訂定各等級教材,培訓師資,綜理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之培訓及同門之學法教育訓練。
五、 文宣處長:綜理真佛宗各項文宣業務,督導宗內各文宣單位,維護宗派形象。
六、 公關處長:開展真佛宗對外公關活動,關懷道場與僧眾及關懷輔導各級弘法人員。
七、 督察處長:督察各級弘法人員及各地區道場及所屬團體組織之品德與紀律,受理世界各地有關各級弘法人員、皈依弟子、道場及團體組織負責人之不當言行或違反戒律等檢舉案。
「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可挑選或指派兩位「常務委員會」成員協助推展其各處業務。
第六條: 秘書長和執行秘書
會長可指定上師(或專業人士)擔任「秘書長」一職,而各處長則得置「執行秘書」若干名。其任期毋須與「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相同。惟需遵守合同規定。
秘書長應秉持會員大會、「宗委會核心小組」及「常務委員會」會議之議決,執行各項任務。各處執行秘書則應遵照所屬處長之指示執行各項任務。
秘書長應秉持會員大會、「宗委會核心小組」及「常務委員會」會議之議決,執行各項任務。各處執行秘書則應遵照所屬處長之指示執行各項任務。
第七條: 選舉
根據本章程守則第四章第二條規定,「常務委員會」由全體具有表決權之會員公開投票,從「宗委會選舉委員會」提供的「宗委會常務委員候選名單」中選出二十一(21)位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請見【附件A5 -「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細則】)
「宗委會選舉委員會」成員是由「宗委會」會長、「監察會」派出兩員、「宗委會常務委員會」派出兩員、「傳法部長老團」派出兩員等單位代表共七(7)人組成 ,負責當屆選舉的舉薦提名、自薦提名審核、選務監督、選舉認證等業務。
「宗委會選舉委員會」成員是由「宗委會」會長、「監察會」派出兩員、「宗委會常務委員會」派出兩員、「傳法部長老團」派出兩員等單位代表共七(7)人組成 ,負責當屆選舉的舉薦提名、自薦提名審核、選務監督、選舉認證等業務。
第八條: 任期
每位處長的任期為五(5)年。當前任期從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計為首個五(5)年任期。處長得以連選連任一次(5年), 任期從202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任期從2027年11月1日至2032年10月31日,這七位處長不得再連任處長一職。若有意再擔任處長一職,必須等到2032年,方可再參加選舉。
任期從2027年11月1日至2032年10月31日,這七位處長不得再連任處長一職。若有意再擔任處長一職,必須等到2032年,方可再參加選舉。
第九條: 薪酬
處長是無薪制的,惟出席「宗委會核心小組」定期或臨時會議時可申請費用報銷。此外,「宗委會」應合理墊付或償還他們履行職責時的費用。按照本章程第十八章的規定,所有支付給處長的款項,應根據「宗委會」利益衝突政策事先予以批准。
第十條: 會議地點
除非「宗委會核心小組」另有規定或不時指定在其他地點召開,否則會議應在「宗委會」行政總部召開。「緊急會議」則應按情況所需召開。
第十一條: 定期會議
「宗委會核心小組」應於每個季度召開定期會議。
第十二條: 臨時/緊急會議
臨時/緊急會議可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會長召開。
第十三條: 會議通知
「宗委會核心小組」發送會議通知應遵循以下規定:
(1) 定期會議:
會長應於會議十日前,向所有「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及先前會議議決邀請列席者發出書面通知。各處長及受邀列席者於收到會議通知之際,應通過電子郵件確認出席與否。
出席率:出席者名單上的所有處長與其他受邀列席者必須出席「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除非他們因正當理由無法出席,惟他們就決議事項不具有表決權。
(2) 臨時/緊急會議:
會長應於任何臨時會議召開前五日,向所有處長發出書面通知。書面通知應註明會議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召開會議的目的。此書面通知與答覆,應以可供存證查核的方式發出。
出席率:除非會長認為處長有正當理由缺席會議,否則各處長務必出席任何定期會議或臨時/緊急會議。
(1) 定期會議:
會長應於會議十日前,向所有「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及先前會議議決邀請列席者發出書面通知。各處長及受邀列席者於收到會議通知之際,應通過電子郵件確認出席與否。
出席率:出席者名單上的所有處長與其他受邀列席者必須出席「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除非他們因正當理由無法出席,惟他們就決議事項不具有表決權。
(2) 臨時/緊急會議:
會長應於任何臨時會議召開前五日,向所有處長發出書面通知。書面通知應註明會議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召開會議的目的。此書面通知與答覆,應以可供存證查核的方式發出。
出席率:除非會長認為處長有正當理由缺席會議,否則各處長務必出席任何定期會議或臨時/緊急會議。
第十四條: 通知監察會
若有特定議題需要「監察會」參與,會長應事先通知「監察會」,而「監察會」得派員出席會議表達看法、參與討論。
第十五條: 會議法定人數
會議法定人數為七分之五(5/7)的「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出席。除非「宗委會」章程、本章程守則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宗委會核心小組」不得在未達到法定人數的任何會議上審核任何業務,且會長在該會議上唯一可以接納的動議是「休會」的動議。
第十六條: 會議採多數議決制
每項在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絕多數處長出席表決同意的議決乃「宗委會核心小組」議決。
出席率:每一位「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若「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因突發事故無法出席會議,他/她務必在會議召開前五(5)天親自以書面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解釋其缺席緣由。在緊急情況下,他/她將不受五(5)天限制。若處長因病不能親自請假,可由他人代為請假。
若「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因外出弘法行程衝突而無法出席會議,則有必要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宗委會核心小組」提供其詳細行程及聯繫信息,以便「宗委會核心小組」在會議進行期間與其保持緊密聯繫。
出席率:每一位「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若「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因突發事故無法出席會議,他/她務必在會議召開前五(5)天親自以書面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解釋其缺席緣由。在緊急情況下,他/她將不受五(5)天限制。若處長因病不能親自請假,可由他人代為請假。
若「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因外出弘法行程衝突而無法出席會議,則有必要提前以書面形式向「宗委會核心小組」提供其詳細行程及聯繫信息,以便「宗委會核心小組」在會議進行期間與其保持緊密聯繫。
第十七條: 會議主持
「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應由會長主持。
第十八條: 會議記錄與保密
「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記錄務必詳實記載任何會議過程、議決、結論及每位出席者之簽到記錄。會議記錄應於會議召開後三日內呈送「監察會」審閱。「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之議程與會議記錄均屬機密文件,與會各方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監察會」和「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信息,除了本章程第十六章第四條及州法律所規定的會員權益外。
第十九條: 成員空缺
「宗委會核心小組」出現下列情況,即產生空缺:
(1) 死亡,辭職,或「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被免職;
(2) 當「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人數增加。
除非辭呈中註明了更遲的辭職生效時間,否則任何處長在向「宗委會核心小組」會長提呈書面辭呈後即辭職生效。
「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三(3)次或以上缺席會議,則視為自願辭職。
「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空缺,應以當前最新「常務委員會」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第八位會員遞補之。新遞補的成員應任職至下屆選舉或他/她死亡,辭職,或被免職為止。
(1) 死亡,辭職,或「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被免職;
(2) 當「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人數增加。
除非辭呈中註明了更遲的辭職生效時間,否則任何處長在向「宗委會核心小組」會長提呈書面辭呈後即辭職生效。
「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三(3)次或以上缺席會議,則視為自願辭職。
「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空缺,應以當前最新「常務委員會」選舉中得票最高的第八位會員遞補之。新遞補的成員應任職至下屆選舉或他/她死亡,辭職,或被免職為止。
第二十條: 處長和信託人免責
處長和信託人不對「宗委會」的債務、負債或義務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宗委會」對信託人、處長和行政人員的保障
「宗委會」應在州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保障其信託人、處長和行政人員不受任何損失。
第二十二條: 「宗委會」代理人保險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可通過決議案授權為「宗委會」任何代理人(包括信託人、處長、行政人員、僱員或其他代理人)針對其以代理人身份或由代理人身份所引起的負債,購買和續約保險,不論「宗委會」是否有權根據「宗委會」章程、本章程守則或法律規定向代理人作出類此賠償。
第六章: 創教宗主與繼承者
第一條: 創教宗主
真佛宗創辦人是蓮生活佛盧勝彥。祂是真佛宗創教宗主及所有真佛宗皈依弟子的「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盧勝彥發大誓願弘揚真佛密法、救度眾生。
第二條: 繼承
真佛宗第二任宗主,由「根本傳承上師」指定,續行其弘法度眾之誓願,乃真佛宗傳承法脈及精神之指導。
第三條: 繼任宗主的等級制度
第二任宗主產生後,他/她將提名下一任的繼任宗主,供「宗委會」會員在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中投票確認。在達到半數(二分之一(1/2)有表決權會員)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四分之三(3/4)有表決權會員親自出席表決同意確認行之。
在沒有繼任宗主被提名的情況下,「傳法部」可提名推薦繼任宗主人選,該提名需在「傳法部」正式會議中通過長老投票超過半數表決確認,供「宗委會」會員在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中投票確認。在達到半數(二分之一(1/2)有表決權會員)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四分之三(3/4)有表決權會員親自出席表決同意確認行之。
第三任宗主和以後所有繼任宗主之遴選,應按本節所規定的方法進行。
若在籍宗主因故無法履行職務,則「宗委會核心小組」應以多數票表決同意通過推選其成員中的一人代理之,直至召開下一次的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為止。「宗委會核心小組」應在 6 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依「傳法部」提名繼任宗主人選表決同意確認行之。
在沒有繼任宗主被提名的情況下,「傳法部」可提名推薦繼任宗主人選,該提名需在「傳法部」正式會議中通過長老投票超過半數表決確認,供「宗委會」會員在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中投票確認。在達到半數(二分之一(1/2)有表決權會員)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四分之三(3/4)有表決權會員親自出席表決同意確認行之。
第三任宗主和以後所有繼任宗主之遴選,應按本節所規定的方法進行。
若在籍宗主因故無法履行職務,則「宗委會核心小組」應以多數票表決同意通過推選其成員中的一人代理之,直至召開下一次的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為止。「宗委會核心小組」應在 6 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依「傳法部」提名繼任宗主人選表決同意確認行之。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
真佛宗創教宗主,即真佛宗創辦人蓮生活佛盧勝彥是一位作家和畫家。所有祂的創造性作品,包括但不限於其著作、出版物和畫作,均屬真佛宗創教宗主的智慧財產。「宗委會」不具有此任何智慧財產之擁有權,使用祂的任何創作品前應尋求原作者的許可。
第七章: 等級制度
第一條: 弘法人員
「真佛宗弘法人員」分為長老、仁波切、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簡稱「真佛宗弘法人員」)。
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之甄選程序、規則和行為守則由「宗委會」訂之。
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之甄選程序、規則和行為守則由「宗委會」訂之。
第二條: 法務人員
「真佛宗法務人員」分為居士主法者及道場法務人員。
一、 「居士主法者」為道場推薦及經「宗委會」認可,協助道場主法紅、白事誦經之人員。
二、 「道場法務人員」為道場負責人、法務相關幹部、帶領同修輪值人員及義工。
真佛宗各級法務人員之推薦程序、規則和行為守則由「宗委會」訂之。
真佛宗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應履行職責和謹守行為守則。如有違背者,「宗委會」將進行調查,並視情節輕重,依既定的程序予以懲處。
一、 「居士主法者」為道場推薦及經「宗委會」認可,協助道場主法紅、白事誦經之人員。
二、 「道場法務人員」為道場負責人、法務相關幹部、帶領同修輪值人員及義工。
真佛宗各級法務人員之推薦程序、規則和行為守則由「宗委會」訂之。
真佛宗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應履行職責和謹守行為守則。如有違背者,「宗委會」將進行調查,並視情節輕重,依既定的程序予以懲處。
第八章: 行政級別
第一條: 組織
世界各地真佛宗組織的行政級別順序如下:
一、 「宗委會」—— 世界真佛宗行政總部。
二、 各國真佛宗密教總會 —— 當地真佛宗行政總部。
三、 各真佛宗雷藏寺、分堂、同修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各國合法組織。
一、 「宗委會」—— 世界真佛宗行政總部。
二、 各國真佛宗密教總會 —— 當地真佛宗行政總部。
三、 各真佛宗雷藏寺、分堂、同修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各國合法組織。
第二條: 各類其他組織
各類其他組織,如各國「真佛宗大學」或「佛學院」之行政級別與各國「真佛宗雷藏寺」相同。但校(院)長一職、教材及師資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統籌指派。行政與財務則由當地「真佛宗大學」或「佛學院」負責監督、管理和規劃。
第三條: 分部辦事處
「宗委會」可以在台灣和其他國家/地區設立「分部辦事處」。如此一來,「宗委會」可在這些地點設立、營運非盈利組織,充當其分部辦事處。這類非盈利組織的管理階層必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協調任命。
第九章: 行政人員
第一條: 行政人員的任命
「宗委會」行政人員為一位執行長、一位秘書和一位財政。「宗委會」可具有一位執行長、秘書、財政及其他由「宗委會核心小組」不時指定職務的行政人員。
第二條: 資格
任何人均具有擔任「宗委會」行政人員的資格,除了第九章第六條所述的職位與職責。
第三條: 選舉和任期
行政人員由「宗委會核心小組」隨時遴選任命產生,每位行政人員應任職至他/她辭職或被罷免,或者被取消任職資格,或直至其繼任者符合資格任職為止,以先發生的情況為准。
第四條: 罷免與辭職
「宗委會核心小組」可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隨時罷免任何行政人員。任何行政人員也隨時可以書面形式向「宗委會核心小組」或「會長」辭職。任何此類辭呈均應在接收到該通知之日或當中指定的較晚日期開始生效,除非辭呈中另有說明,否則不必接受該辭呈即可使其生效。本條中的規定若與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批准的現有僱用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有相互矛盾之處,應以後者為準。
第五條: 職位空缺
「宗委會核心小組」應填補任何因死亡、辭職、罷免、喪失任職資格或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空缺。若辦事處出現任何空缺,則可由會長臨時任命填補空缺,直至該空缺被「宗委會核心小組」任命填補為止。「宗委會核心小組」酌情任命的行政人員職位空缺可由「宗委會核心小組」議決是否填補。
第六條: 執行長的職責
執行長應是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根據本章程守則第五章第五條所任命的。執行長應履行本章程守則第五章所述各項職責。
第七條: 秘書的職責
秘書應:
一、 確認並妥善保存經最新修訂或更改的本章程守則「正本」或「副本」在「宗委會」行政總部。
二、 在「宗委會」行政總部或「宗委會核心小組」指定的其他地點保存一份「宗委會核心小組」所有會議記錄和「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並記錄其會議時間和地點、定期或臨時召開、召開方式、發送會議通知方式、出席者或其代表及會議議程。
三、 請確保所有會議通知均根據法律或本章程守則規定發出。
四、 擔任「宗委會」記錄之保管人。
五、 在「宗委會」行政總部保存一份記錄著每位會員姓名和地址的會員名冊。當任何會員被註銷資格,他/她應詳實記錄該會員的姓名及註銷資格日期。
六、 應要求在任何適當時間向「宗委會」任何處長或他/他的代理人或律師展示本章程守則、會員名冊及「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紀要。
一般而言,履行所有與「秘書辦事處」有關的所有職責及法律、「宗委會」章程或本章程守則所規定的其他類此職責,或「宗委會核心小組」不時指派給他/她的職責。
一、 確認並妥善保存經最新修訂或更改的本章程守則「正本」或「副本」在「宗委會」行政總部。
二、 在「宗委會」行政總部或「宗委會核心小組」指定的其他地點保存一份「宗委會核心小組」所有會議記錄和「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並記錄其會議時間和地點、定期或臨時召開、召開方式、發送會議通知方式、出席者或其代表及會議議程。
三、 請確保所有會議通知均根據法律或本章程守則規定發出。
四、 擔任「宗委會」記錄之保管人。
五、 在「宗委會」行政總部保存一份記錄著每位會員姓名和地址的會員名冊。當任何會員被註銷資格,他/她應詳實記錄該會員的姓名及註銷資格日期。
六、 應要求在任何適當時間向「宗委會」任何處長或他/他的代理人或律師展示本章程守則、會員名冊及「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紀要。
一般而言,履行所有與「秘書辦事處」有關的所有職責及法律、「宗委會」章程或本章程守則所規定的其他類此職責,或「宗委會核心小組」不時指派給他/她的職責。
第八條: 財政的職責
財政是「宗委會核心小組」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五條所委任的財務總監。財政的職責包括:
一、 負責並保管「宗委會」的所有資金和債券,並以「宗委會」的名義將所有類此基金存入銀行、信託公司或「宗委會核心小組」指定的其他存放處。
二、 接收任何付給「宗委會」的款項,並提供收據。
三、 按照「宗委會核心小組」的指示撥付或安排撥付「宗委會」的資金,並存取相關憑單。
四、 保存並維護「宗委會」財產、業務往來之詳細與精確的賬目,包括其資產、負債、收據、支出、盈利及損失。
五、 應要求在任何適當時間向「宗委會」任何處長,或他/他的代理人或律師展示財務賬簿。
六、 若有需要,應要求向「宗委會核心小組」會長和處長展示他/她作為財政的任何或全部交易記錄及「宗委會」的財務狀況。
七、 準備或做好準備,和審核或做好審核任何報告中的「財務報表」。
一般而言,履行所有與「財政辦事處」有關的所有職責及法律、「宗委會」章程或本章程守則所規定的其他類此職責,或「宗委會核心小組」不時指派給他/她的職責。
一、 負責並保管「宗委會」的所有資金和債券,並以「宗委會」的名義將所有類此基金存入銀行、信託公司或「宗委會核心小組」指定的其他存放處。
二、 接收任何付給「宗委會」的款項,並提供收據。
三、 按照「宗委會核心小組」的指示撥付或安排撥付「宗委會」的資金,並存取相關憑單。
四、 保存並維護「宗委會」財產、業務往來之詳細與精確的賬目,包括其資產、負債、收據、支出、盈利及損失。
五、 應要求在任何適當時間向「宗委會」任何處長,或他/他的代理人或律師展示財務賬簿。
六、 若有需要,應要求向「宗委會核心小組」會長和處長展示他/她作為財政的任何或全部交易記錄及「宗委會」的財務狀況。
七、 準備或做好準備,和審核或做好審核任何報告中的「財務報表」。
一般而言,履行所有與「財政辦事處」有關的所有職責及法律、「宗委會」章程或本章程守則所規定的其他類此職責,或「宗委會核心小組」不時指派給他/她的職責。
第九條: 薪酬
行政人員的薪酬(如有)應不時通過「宗委會核心小組」議決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宗委會」行政人員應領取任何合理的薪酬作為其實際提供給或為「宗委會」服務之回報。按照本章程第十八章的規定,所有支付給行政人員的薪酬,應根據「宗委會」利益衝突政策事先予以批准。
第十章: 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 選舉
根據本章程守則第四章第二條規定,「常務委員會」由全體具有表決權之會員公開投票,選舉出二十一(21)位會員, 組成「常務委員會」。
第二條: 任期
常務委員每屆任期為五(5)年,連選得連任(5年)。
第三條: 辭職
任何常務委員隨時可以在任期內向「宗委會核心小組」遞交自願辭任信辭職。辭呈經「宗委會核心小組」審查和批准後生效。
第四條: 職位空缺
一、 當常務委員辭任,職位空缺或「宗委會核心小組」議決增加成員人數,其職位空缺將由當屆選舉得票最高者遞補之。
二、 如果兩位遞補者出現平票狀況,則由「宗委會核心小組」議決由誰填補空缺。新任常務委員將任職至原任期屆滿。但是,如果常務委員職位空缺少於一年,則其他常務委員應從他們當中任命一位代表履行職責。不舉辦補選。
三、 完成前階段程序後,「常務委員會」應公佈其新成員名單。當常務委員職位空缺人數達到本章程規定配額的三分之二(2/3)時,應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臨時會議,以便在六十(60)天內選舉出新的「常務委員會」,且常務委員任期應重新計算。
四、 任何「繼任宗主」,和/或「監察委員」均具有選舉常務委員之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
二、 如果兩位遞補者出現平票狀況,則由「宗委會核心小組」議決由誰填補空缺。新任常務委員將任職至原任期屆滿。但是,如果常務委員職位空缺少於一年,則其他常務委員應從他們當中任命一位代表履行職責。不舉辦補選。
三、 完成前階段程序後,「常務委員會」應公佈其新成員名單。當常務委員職位空缺人數達到本章程規定配額的三分之二(2/3)時,應召開一次「常務委員會」臨時會議,以便在六十(60)天內選舉出新的「常務委員會」,且常務委員任期應重新計算。
四、 任何「繼任宗主」,和/或「監察委員」均具有選舉常務委員之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
第五條: 定期會議/臨時會議
一、 「常務委員會」定期會議配合「真佛宗春、秋二季法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由「宗委會核心小組」負責管轄。
二、 「常務委員會」臨時會議應在「宗委會核心小組」、「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1/5)以上「宗委會」會員請求下召開。
三、 「常務委員會」可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召開「全體常務委員書面網絡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除例會外,平時得以利用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或可讓會員收到通知的電子網路媒體等形式發送。開會後之會議記錄亦同。
常務委員負責協調和收集意見,並在必要時作出決議。「常務委員會」任何議決必須獲得全體常務委員的「書面批准」始生效。除選舉與罷免以外,會議亦可運用雲端視訊等遠距程式進行。
二、 「常務委員會」臨時會議應在「宗委會核心小組」、「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1/5)以上「宗委會」會員請求下召開。
三、 「常務委員會」可透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召開「全體常務委員書面網絡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除例會外,平時得以利用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或可讓會員收到通知的電子網路媒體等形式發送。開會後之會議記錄亦同。
常務委員負責協調和收集意見,並在必要時作出決議。「常務委員會」任何議決必須獲得全體常務委員的「書面批准」始生效。除選舉與罷免以外,會議亦可運用雲端視訊等遠距程式進行。
第六條: 決議與行動
一、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會長擔任會議之主席。若會長因故無法出席或主持會議,則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推派處長主持之。
二、 常務委員應親自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若常務委員無故缺席三(3)次以上的會議,則視同自願辭職。
三、 「常務委員會」每項議決需在達到法定人數(至少半數(1/2)成員)的會議上經絕多數親自出席的常務委員表決同意通過。
二、 常務委員應親自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若常務委員無故缺席三(3)次以上的會議,則視同自願辭職。
三、 「常務委員會」每項議決需在達到法定人數(至少半數(1/2)成員)的會議上經絕多數親自出席的常務委員表決同意通過。
第十一章: 監察會
第一條: 監察會
一、 真佛宗及其活動之監察,由獨立的「監察會」執行。「監察會」的組織章程應另行訂定。
二、 真佛宗共同創辦人盧麗香應從「宗委會」會員中提名五(5)位上師組成「監察會」。
三、 「監察會」應選舉一名監察長,以督促、管理「監察會」的監督活動。
二、 真佛宗共同創辦人盧麗香應從「宗委會」會員中提名五(5)位上師組成「監察會」。
三、 「監察會」應選舉一名監察長,以督促、管理「監察會」的監督活動。
第二條: 任期
「監察委員」的任期為終身制。
第三條: 罷免
如涉及重大爭議或其他因素,「監察委員」可在「會員大會」被罷免。罷免議決需在達到法定人數(至少半數(1/2)成員)的會員大會上經四分之三(3/4)親自出席的「宗委會」會員表決同意通過。
第四條: 空缺
一、 「監察委員」空缺時,將在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上舉行選舉,選出一名委員遞補之。
二、 如「監察長」離職,則由「監察委員」中推舉一人為監察長。
三、 基於「監察會」行政人員配備的需求,監察長可任命一位非「監察委員」充當「監察會」臨時委員。案件結束後,其任期即宣告終止。
四、 「監察會」對「會員大會」、「宗委會核心小組」或「常務委員會」的任何議案均不具有表決權。
五、 當監察長缺席或無法履行職務時,監察長應任命一位「監察委員」代理之,並授予所需權限。如監察長無法任命代表,則「監察會」可從中任命一位「監察委員」暫代監察長。
二、 如「監察長」離職,則由「監察委員」中推舉一人為監察長。
三、 基於「監察會」行政人員配備的需求,監察長可任命一位非「監察委員」充當「監察會」臨時委員。案件結束後,其任期即宣告終止。
四、 「監察會」對「會員大會」、「宗委會核心小組」或「常務委員會」的任何議案均不具有表決權。
五、 當監察長缺席或無法履行職務時,監察長應任命一位「監察委員」代理之,並授予所需權限。如監察長無法任命代表,則「監察會」可從中任命一位「監察委員」暫代監察長。
第五條: 職責
「監察會」職責如下:
一、 審閱「宗委會」業務及「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記錄。
二、 必要時委託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查核「宗委會」財務、收入與支出。
三、 監督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各真佛宗道場、慈善機構、宣傳機構、媒體及任何其他組織,觀察他們是否遵循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教示及是否偏離法統傳承。監察審核方式由「監察會」決定之。
四、 覆核並糾正「宗委會核心小組」議決之重大懲處案。
「監察會」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派員列席任何會議。「監察會」受理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及道場或其他組織之投訴案。受理後轉交「宗委會」督察處調查辦理,再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向「監察會」呈報最終調查與懲處結果。
一、 審閱「宗委會」業務及「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記錄。
二、 必要時委託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查核「宗委會」財務、收入與支出。
三、 監督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各真佛宗道場、慈善機構、宣傳機構、媒體及任何其他組織,觀察他們是否遵循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教示及是否偏離法統傳承。監察審核方式由「監察會」決定之。
四、 覆核並糾正「宗委會核心小組」議決之重大懲處案。
「監察會」在履行職責時,有權派員列席任何會議。「監察會」受理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及道場或其他組織之投訴案。受理後轉交「宗委會」督察處調查辦理,再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向「監察會」呈報最終調查與懲處結果。
第六條: 決議
「監察會」之議決,應經由絕多數「監察委員」表決同意通過。
第十二章: 傳法部
第一條: 長老團
一、 「長老團」是本宗傳法部的基石,是為了特顯僧團倫理、維繫本宗僧團凝聚力、守護本宗傳承法統而設立的。
二、 「長老團」應從「宗委會」會員中,累進選拔十五(15)位上師,組成「長老團」。
三、 「長老團」長老可以兼任「宗委會常務委員」或「監察委員」。
四、 「長老團」長老擔任「長老」期間,對於「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有選舉投票權與被選舉權。但是如果「長老團」長老擔任「長老」期間,已經兼任「監察委員」者,對於「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仍有選舉投票權,但無被選舉權。
五、 「長老團」長老擔任長老期間,若已經具備「宗委會常務委員」身份者,若須兼任「監察會委員」,則視同自動放棄「宗委會常務委員」身份。
六、 「長老團」應選舉「執事長老」一名,以督促、管理「傳法部」的運作,「執事長老」的任期期限為三(3)年,由「長老團」內部會議選出執事人選後,通報「宗委會」與「監察會」紀錄存查。
七、 「傳法部」設有行政司、法統司、典律司、育賢司、禮儀司五司,由「長老團」推選各司司長、副司長各一名,執事長老直接擔任行政司司長職位,各司司長的任期期限為三(3)年,由「長老團」內部會議選出司長、副司長人選後,通報「宗委會」與「監察會」紀錄存查。
二、 「長老團」應從「宗委會」會員中,累進選拔十五(15)位上師,組成「長老團」。
三、 「長老團」長老可以兼任「宗委會常務委員」或「監察委員」。
四、 「長老團」長老擔任「長老」期間,對於「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有選舉投票權與被選舉權。但是如果「長老團」長老擔任「長老」期間,已經兼任「監察委員」者,對於「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仍有選舉投票權,但無被選舉權。
五、 「長老團」長老擔任長老期間,若已經具備「宗委會常務委員」身份者,若須兼任「監察會委員」,則視同自動放棄「宗委會常務委員」身份。
六、 「長老團」應選舉「執事長老」一名,以督促、管理「傳法部」的運作,「執事長老」的任期期限為三(3)年,由「長老團」內部會議選出執事人選後,通報「宗委會」與「監察會」紀錄存查。
七、 「傳法部」設有行政司、法統司、典律司、育賢司、禮儀司五司,由「長老團」推選各司司長、副司長各一名,執事長老直接擔任行政司司長職位,各司司長的任期期限為三(3)年,由「長老團」內部會議選出司長、副司長人選後,通報「宗委會」與「監察會」紀錄存查。
第二條: 長老職能
一、 配合「宗委會」管教督導本宗仁波切、上師團、法師僧團、講師團與助教團等。
二、 重大宗務決策顧問諮詢。
三、 對於真佛密法、顯密佛法與顯密戒律的解釋權。
四、 重點培育傳法人才。
五、 舉薦賢能,對「宗委會常務委員被候選人」與「傳法部長老」有提名權。
六、 可以幫大眾懺悔除罪還淨。
二、 重大宗務決策顧問諮詢。
三、 對於真佛密法、顯密佛法與顯密戒律的解釋權。
四、 重點培育傳法人才。
五、 舉薦賢能,對「宗委會常務委員被候選人」與「傳法部長老」有提名權。
六、 可以幫大眾懺悔除罪還淨。
第三條: 傳法部長老資格
一、 必須是本宗出家上師,且僧臘已超過20年者。
二、 當上師時間已超過15年者。
三、 曾經參與重大宗務工作者。
四、 守護戒行,沒有犯任何重戒者。
五、 崇高的佛學素養與修證。
六、 代師弘法或道場服務多年、經驗豐富,道場回報佳評且無劣評者。
七、 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直接應許者。
八、 德行具足並且獲得「宗委會核心小組」舉薦者。(每年每次舉薦不超過一人)
九、 德行具足並且獲得「傳法部長老團」舉薦者。(每年每次舉薦不超過一人)
二、 當上師時間已超過15年者。
三、 曾經參與重大宗務工作者。
四、 守護戒行,沒有犯任何重戒者。
五、 崇高的佛學素養與修證。
六、 代師弘法或道場服務多年、經驗豐富,道場回報佳評且無劣評者。
七、 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直接應許者。
八、 德行具足並且獲得「宗委會核心小組」舉薦者。(每年每次舉薦不超過一人)
九、 德行具足並且獲得「傳法部長老團」舉薦者。(每年每次舉薦不超過一人)
第四條: 任期、禮遇與福利
一、 長老的任期為終生制。
二、 任何場合或文宣上,皆以「長老」尊稱之。
三、 在本宗法會排班或正式場合(含「宗委會」會員大會等),皆須為長老安排尊位。
四、 由「宗委會」供養代表「長老殊榮」的幾項供養,供「長老」於平日或正式法會時穿戴,以莊嚴壇城。
五、 二十五衣祖衣袈裟一件。
六、 長老刺繡標誌黃領喇嘛裝兩套。
七、 長老戒衣扣環一組。
八、 肩帶裝飾一套。
九、 接受「宗委會」的月俸金、醫療健保補貼、僧房食宿與往生計畫協助等供養。
二、 任何場合或文宣上,皆以「長老」尊稱之。
三、 在本宗法會排班或正式場合(含「宗委會」會員大會等),皆須為長老安排尊位。
四、 由「宗委會」供養代表「長老殊榮」的幾項供養,供「長老」於平日或正式法會時穿戴,以莊嚴壇城。
五、 二十五衣祖衣袈裟一件。
六、 長老刺繡標誌黃領喇嘛裝兩套。
七、 長老戒衣扣環一組。
八、 肩帶裝飾一套。
九、 接受「宗委會」的月俸金、醫療健保補貼、僧房食宿與往生計畫協助等供養。
第五條: 長老產生方式
一、 方式一: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直接舉薦。
二、 方式二:由「宗委會常務委員會」及「傳法部長老團」參照「長老守則第一條:傳法部長老資格」,各提名適合的長老人選(一年一位),呈交當屆「宗委會核心小組」評選決定。
三、 每年第一季時,由「宗委會」督察處準備「備取(上師)會員名冊」提報給「宗委會常務委員會」及「傳法部長老團」作為提名新長老人選之用。
四、 通過審核的「舉薦長老名單」呈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批示核准後,「宗委會」應詢問被舉薦者是否同意負起身為長老的職責與義務。被舉薦者同意擔負長老的職責與義務,並簽屬同意書後,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於該年「西雅圖秋季大法會」時公開為新進長老晉升授職。
五、 「長老團」恭請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由「宗委會」會員中舉薦五名(5)長老,作為長老團的基本成員,之後每年隨規定累增至最多十五(15)人為止。
二、 方式二:由「宗委會常務委員會」及「傳法部長老團」參照「長老守則第一條:傳法部長老資格」,各提名適合的長老人選(一年一位),呈交當屆「宗委會核心小組」評選決定。
三、 每年第一季時,由「宗委會」督察處準備「備取(上師)會員名冊」提報給「宗委會常務委員會」及「傳法部長老團」作為提名新長老人選之用。
四、 通過審核的「舉薦長老名單」呈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批示核准後,「宗委會」應詢問被舉薦者是否同意負起身為長老的職責與義務。被舉薦者同意擔負長老的職責與義務,並簽屬同意書後,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於該年「西雅圖秋季大法會」時公開為新進長老晉升授職。
五、 「長老團」恭請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由「宗委會」會員中舉薦五名(5)長老,作為長老團的基本成員,之後每年隨規定累增至最多十五(15)人為止。
第六條: 長老的義務
一、 「長老團」成員必須護持根本傳承上師與真佛傳承、謹守戒律、以身作則,做為全體僧團、宗眾的楷模。
二、 長老有義務幫助「傳法部」和「宗委會教育處」對「傳法人才」教育工作的推展。
三、 若「宗委會」有重大宗務諮詢「長老團」時,長老有責任參與「長老團」內部的討論並提供建議。
四、 「長老團」成員應配合「宗委會」擔負管理教團行為與秩序上的責任。
二、 長老有義務幫助「傳法部」和「宗委會教育處」對「傳法人才」教育工作的推展。
三、 若「宗委會」有重大宗務諮詢「長老團」時,長老有責任參與「長老團」內部的討論並提供建議。
四、 「長老團」成員應配合「宗委會」擔負管理教團行為與秩序上的責任。
第七條: 罷免
一、 如涉及重大爭議或其他因素,「長老」可在「會員大會」被罷免。罷免議決需在達到法定人數(至少半數(1/2)成員)的「會員大會」上,經四分之三(3/4)親自出席的「宗委會」會員表決同意通過。
二、 如長老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拒絕執行長老應盡的工作與義務超過兩年時,「傳法部」執事長老或經三分之一(1/3)「長老團」成員聯名,要求召開「長老團會議」討論罷免與否,若有超過二分之一(1/2)「長老團」成員同意罷免,則罷免案成立,長老可在「長老團會議」被罷免。罷免議決需在達到法定人數(至少半數(1/2)長老團成員)的「長老團」會議上,經四分之三(3/4)親自出席的「長老團」成員表決同意通過。
二、 如長老非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拒絕執行長老應盡的工作與義務超過兩年時,「傳法部」執事長老或經三分之一(1/3)「長老團」成員聯名,要求召開「長老團會議」討論罷免與否,若有超過二分之一(1/2)「長老團」成員同意罷免,則罷免案成立,長老可在「長老團會議」被罷免。罷免議決需在達到法定人數(至少半數(1/2)長老團成員)的「長老團」會議上,經四分之三(3/4)親自出席的「長老團」成員表決同意通過。
第八條: 空缺
一、 如執事長老因故離職,則由「長老團」成員中於30天內,重新推舉一人為「執事長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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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當執事長老臨時缺席或暫無法履行職務時,執事長老應任命一位「長老團」成員代理之,並授予所需權限。如執事長老無法任命代表,則「長老團」成員可從中任命一位長老暫代「執事長老」。
三、 如長老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重病殘疾、年老),無法執行長老應盡的工作與義務,可以申請辭職,讓出「長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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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當執事長老臨時缺席或暫無法履行職務時,執事長老應任命一位「長老團」成員代理之,並授予所需權限。如執事長老無法任命代表,則「長老團」成員可從中任命一位長老暫代「執事長老」。
三、 如長老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重病殘疾、年老),無法執行長老應盡的工作與義務,可以申請辭職,讓出「長老」職。
第九條: 榮譽長老
一、 如長老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如重病殘疾、年老無法行動等),無法執行長老應盡的責任與義務,可以申請辭職,讓出「長老」職。離職長老依表現,符合以下情形,可以被榮敘為「榮譽長老」。
(1) 若該長老曾服務「長老團」滿五(5)年以上,且表現盡職優異者,執行長老應召開「榮敘會議」,在達到法定人數(至少半數(1/2)長老團成員)的「長老團」會議上,經二分之一(1/2)親自出席的「長老團」成員表決同意通過予以榮敘為「榮譽長老」。
(2) 若該長老曾服務「長老團」未滿五年,但表現盡職優異者,執行長老可以特案方式召開「榮敘會議」,在達到法定人數(至少半數(1/2)長老團成員)的「長老團」會議上,經三分之二(2/3)親自出席的「長老團」成員表決同意通過予以榮敘為「榮譽長老」。
二、 榮譽長老無須履行長老職務,仍享有長老的每月50%月俸,可以保留長老的服飾、尊榮與福利,但對「長老團」會議的任何議案均不具有表決權。
(1) 若該長老曾服務「長老團」滿五(5)年以上,且表現盡職優異者,執行長老應召開「榮敘會議」,在達到法定人數(至少半數(1/2)長老團成員)的「長老團」會議上,經二分之一(1/2)親自出席的「長老團」成員表決同意通過予以榮敘為「榮譽長老」。
(2) 若該長老曾服務「長老團」未滿五年,但表現盡職優異者,執行長老可以特案方式召開「榮敘會議」,在達到法定人數(至少半數(1/2)長老團成員)的「長老團」會議上,經三分之二(2/3)親自出席的「長老團」成員表決同意通過予以榮敘為「榮譽長老」。
二、 榮譽長老無須履行長老職務,仍享有長老的每月50%月俸,可以保留長老的服飾、尊榮與福利,但對「長老團」會議的任何議案均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條: 決議
「長老團」之議決,應經由絕多數長老表決同意通過。
第十三章: 管理運作
第一條: 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在會議(指「會員大會」)的議決和授權下負責管理宗派業務,且代表真佛宗執行任務,包括普通或特殊事務,並定期向會員報告各項宗派業務之狀態。
「常務委員會」以「宗委會核心小組」為組織運作之決策中心。但「宗委會核心小組」必須尊重「常務委員會」之議決案,各項政策務必兼顧公正、民主、合情、合理及合法。
「常務委員會」以「宗委會核心小組」為組織運作之決策中心。但「宗委會核心小組」必須尊重「常務委員會」之議決案,各項政策務必兼顧公正、民主、合情、合理及合法。
第二條: 「宗委會核心小組」
「宗委會核心小組」分工領導各項宗務之推行,而「常務委員會」應分工協助宗務之實際運作。重大或爭議性之議案應首先提交「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再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審核與批准,遞交「會員大會」做最終議決。
第三條: 專責小組
「宗委會核心小組」可設「專責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規則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另訂之。
第四條: 其他組織
「宗委會核心小組」統一監管真佛宗官方弘法組織,如《真佛報》、《燃燈》雜誌及「真佛宗全球資訊網」。每個組織之社長或負責人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委任,任期為五(5)年。世界各地真佛宗組織之監管與文宣系統之級別,以「宗委會核心小組」制定的「真佛宗文宣系統級別圖」與「真佛宗文宣監管條例」為準。「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會長應由會員在「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五(5)年,連選得連任(5年)。
第十四章: 商標
第一條: 「宗委會」擁有兩個真佛宗商標
在 2005年「宗委會」代表真佛宗曾向美國聯邦政府專利商標局,註冊兩(2)個真佛宗 Logo商標。
此兩(2)個真佛宗 Logo 商標由「宗委會」管理。每十(10)年必須申請更新,以表繼續使用。
2005 年 7 月 12 日 - 註冊號為 #2965522
2005 年 8 月 2 日 - 註冊號為 #2980387
此兩(2)個真佛宗 Logo 商標由「宗委會」管理。每十(10)年必須申請更新,以表繼續使用。
2005 年 7 月 12 日 - 註冊號為 #2965522
2005 年 8 月 2 日 - 註冊號為 #2980387
第十五章: 資金與運用
第一條: 資金來源
「宗委會」資金來源如下:
一、 世界各地企業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二、 各項慈善義賣活動之贊助。
三、 基金之孳息或「宗委會」資產投資收益。
四、 其他根據當地、州或聯邦法律合法籌措之經費。
一、 世界各地企業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二、 各項慈善義賣活動之贊助。
三、 基金之孳息或「宗委會」資產投資收益。
四、 其他根據當地、州或聯邦法律合法籌措之經費。
第二條: 資金投資與管理
一、 任何資金的使用與分配應經「宗委會核心小組」議決核准,並酌情用於協助世界各地的真佛宗道場與弘法組織。
二、 資金由「宗委會核心小組」財務處負責管理,並由兩位「常務委員」協助進行會計工作。
三、 不在批准預算案中之資金支出必須經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四、 預算案中的所有支出和「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的各種收入,支出前務必經由「宗委會核心小組」財務處長簽字。
五、 財務處長應在「宗委會核心小組」定期會議上進行財務報告,並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書面財務報告。書面財務報告應經由「常務委員會」會議確認之。
二、 資金由「宗委會核心小組」財務處負責管理,並由兩位「常務委員」協助進行會計工作。
三、 不在批准預算案中之資金支出必須經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四、 預算案中的所有支出和「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的各種收入,支出前務必經由「宗委會核心小組」財務處長簽字。
五、 財務處長應在「宗委會核心小組」定期會議上進行財務報告,並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提交書面財務報告。書面財務報告應經由「常務委員會」會議確認之。
第三條: 賬目查核
財務處長在任期內,至少須受賬目查核一次。
第十六章: 財務收支運作
第一條: 財務運作
除非本章程守則另有規定,否則「宗委會核心小組」可以議決授權任何行政人員或代理人以「宗委會」名譽簽訂合約或交付款項,且該授權可以是一般性的或限於特定情況的。除非獲得授權,否則任何行政人員、代理人或僱員均無權簽署任何對「宗委會」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或約定,或為任何目的或任何金額而抵押其信貸,或使其承擔債務責任。
第二條: 支票和本票
除非「宗委會核心小組」議決有明確規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支票、匯票、本票、付款指令,以及其他有關「宗委會」債務的證據應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會長或「財務處長」簽署。
第三條: 存款
「宗委會」的資金應不時存入「宗委會核心小組」指定的銀行、信託公司、或其他存放處。
第十七章: 「宗委會」記錄、報告和印章
第一條: 「宗委會」記錄之維持
「宗委會」應在其行政總部存有:
一、 所有「宗委會核心小組」與「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以及所有「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包括舉辦類此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無論是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方式、會議通知、會議出席者及會議議程。
二、 詳實的賬簿與記錄,包括其資產與業務往來及其資產、負債、收據、支出與損益的賬目。
三、 一份會員名冊(如有),包括其姓名、地址和任何會員之註銷資格日期。
四、 迄今最新修訂的「宗委會」章程和本章程守則,並在辦公時間內的任何適當時間開放給「宗委會」會員檢查。
一、 所有「宗委會核心小組」與「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以及所有「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包括舉辦類此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無論是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召開方式、會議通知、會議出席者及會議議程。
二、 詳實的賬簿與記錄,包括其資產與業務往來及其資產、負債、收據、支出與損益的賬目。
三、 一份會員名冊(如有),包括其姓名、地址和任何會員之註銷資格日期。
四、 迄今最新修訂的「宗委會」章程和本章程守則,並在辦公時間內的任何適當時間開放給「宗委會」會員檢查。
第二條: 處長的督察權
根據「宗委會」章程、本章程守則和法律規定,每位「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均具有絕對權力在任何適當時間檢查和複印「宗委會」各種類型的簿冊、記錄和文件,並督察「宗委會」的產業,且具有檢查簿冊、記錄和文件的其他權力。
第三條: 會員的審閱權
為了合理維護會員的個人權益,每位會員均具有以下審閱權:
一、 會員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宗委會」秘書長要求,在適當的時間審閱並複印所有會員的姓名與地址,惟必須註明要求行使審閱權之目的。
二、 會員以書面形式向「宗委會」秘書長要求,並支付合理的費用後,即可獲取迄今最新編輯更新或自要求之日起會員所指定的日期編輯更新的,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姓名與地址清單,惟必須註明要求清單之目的。會員清單應在「宗委會」秘書長收到書面要求後的適當時間內,或在書面要求指定的日期之後提供。
三、 為了合理維護會員的個人權益,會員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宗委會」秘書長要求,在適當時間審閱「宗委會核心小組」與「常務委員會」的簿冊、記錄或會議紀要。
根據「宗委會」章程、本章程守則和法律規定,會員具有審閱「宗委會」資產、記錄與簿冊的權利。
一、 會員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宗委會」秘書長要求,在適當的時間審閱並複印所有會員的姓名與地址,惟必須註明要求行使審閱權之目的。
二、 會員以書面形式向「宗委會」秘書長要求,並支付合理的費用後,即可獲取迄今最新編輯更新或自要求之日起會員所指定的日期編輯更新的,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姓名與地址清單,惟必須註明要求清單之目的。會員清單應在「宗委會」秘書長收到書面要求後的適當時間內,或在書面要求指定的日期之後提供。
三、 為了合理維護會員的個人權益,會員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宗委會」秘書長要求,在適當時間審閱「宗委會核心小組」與「常務委員會」的簿冊、記錄或會議紀要。
根據「宗委會」章程、本章程守則和法律規定,會員具有審閱「宗委會」資產、記錄與簿冊的權利。
第四條: 複印和摘錄的權利
根據本章程守則規定,會員可以親自進行審閱工作,或由代理人或律師進行,而審閱權應包括複印和摘錄。
第五條: 定期報告
「宗委會核心小組」應促使法律規定的任何年度或定期報告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限內準備好,並呈遞給州辦事處或「宗委會」會員。
第十八章: IRC 501(c)(3) 免稅規定
第一條: 活動限制
「宗委會」不得進行任何政治宣傳或試圖以其他方式影響立法活動(國內稅收法第501(h) 條另有規定的除外),且「宗委會」不得參與或幹預(發佈或分發聲明),代表或反對任何公職候選人的政治活動。
除非本章程守則另有規定,「宗委會」不得從事任何法律不允許的活動:(a) 據國內稅收法第501(c)(3) 條具有免除聯邦所得稅資格;(b) 據國內稅收法第170(c)(2) 條可扣除的捐款。
除非本章程守則另有規定,「宗委會」不得從事任何法律不允許的活動:(a) 據國內稅收法第501(c)(3) 條具有免除聯邦所得稅資格;(b) 據國內稅收法第170(c)(2) 條可扣除的捐款。
第二條: 嚴禁私人受益
「宗委會」淨收入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分給會員、處長或信託人、行政人員或其他個人,也不可為他人牟取任何私利,除非經由「宗委會」事先核准授權為個人所提供的服務支付合理的補償,並為促進「宗委會」的順利運作而進行付款與分配。
第三條: 資產分配
根據國內稅收法第501(c)(3) 條文,在「宗委會」需要解散時,「宗委會」必須先償還所有的欠款和負債,再將其剩餘的資產分配給國內稅收法第501(c)(3) 條文中所指定的聯邦、州或地方政府用於公共項目。此類分配應根據州法律所有適用的規定進行。
第四條: 私人基金會的要求和限制
在納稅年度裡,「宗委會」被視為合乎國內稅收法第509(a) 條所述的私人基金會,「宗委會」
一、 應按照國內稅收法第4942條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以不被徵稅的方式和時間分配收入;
二、 不得從事國內稅收法第4941(d) 條所定義的任何自我交易行為;
三、 不得保留國內稅收法第4943(c) 條所定義的任何超額的業務持股;
四、 不得從事國內稅收法第4944 條所定義的任何需要對公司納稅的投資;
五、 不得從事國內稅收法第4945(d) 條所定義的任何應稅支出。
一、 應按照國內稅收法第4942條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以不被徵稅的方式和時間分配收入;
二、 不得從事國內稅收法第4941(d) 條所定義的任何自我交易行為;
三、 不得保留國內稅收法第4943(c) 條所定義的任何超額的業務持股;
四、 不得從事國內稅收法第4944 條所定義的任何需要對公司納稅的投資;
五、 不得從事國內稅收法第4945(d) 條所定義的任何應稅支出。
第十九章: 利益衝突與薪酬核准政策
第一條: 利益衝突政策
利益衝突政策旨在當交易或安排可能使「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行政人員或任何其他被美國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4958(f)(1) 條所定義,並由美國國稅局(IRS)條例第53.4958-3條闡明的「不合格人士」,或可能導致第4958(c)(1)(A) 條所定義,並由美國國稅局條例第53.4958條所規定的「超額收益交易」,帶來私人利益收益時,保障「宗委會」的權益。本政策旨在補充但不能替代任何適用於非盈利組織和慈善機構有關利益衝突的州和聯邦法律。
第二條: 定義
一、 利益關係人。任何具有管理權或授權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高級行政人員、常務委員或任何被國內稅收局第4958(f)(1) 條所定義的「不合格人士」,以及國稅局第53.4958-3條所詳細詮釋的具有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者(定義如下),屬「利益關係人」。
二、 財務利益。經由業務、投資或家庭,直接或間接牟取利益者:
(1) 擁有與「宗委會」有交易或商業來往的任何公司的所有權或投資權益,
(2) 與「宗委會」有報酬安排或與「宗委會」有交易往來的任何實體或個人,或
(3) 與「宗委會」正在談判交易的任何具有潛在所有權或投資利益,或報酬安排的實體或個人。
(4) 報酬包括直接或間接的薪資報酬,以及非實質性的禮物或恩惠禮遇。
(5) 財務利益不一定都有利益衝突。根據第三條b款,只有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常務委員」適當認為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可能存在利益衝突。
二、 財務利益。經由業務、投資或家庭,直接或間接牟取利益者:
(1) 擁有與「宗委會」有交易或商業來往的任何公司的所有權或投資權益,
(2) 與「宗委會」有報酬安排或與「宗委會」有交易往來的任何實體或個人,或
(3) 與「宗委會」正在談判交易的任何具有潛在所有權或投資利益,或報酬安排的實體或個人。
(4) 報酬包括直接或間接的薪資報酬,以及非實質性的禮物或恩惠禮遇。
(5) 財務利益不一定都有利益衝突。根據第三條b款,只有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常務委員」適當認為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才可能存在利益衝突。
第三條: 避免利益衝突程序
一、 有公開的義務。在考慮是否實質或可能涉及任何利益衝突時,利益關係人必須向「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常務委員和具有「宗委會核心小組」授權的會員披露有關財務利益的存在,且具有機會向他們披露所有擬議進行的重大交易或安排。
二、 確定是否存在利益衝突。在利益關係人披露了財務利益和所有重大事實及與其進行了任何討論後,他/她應離開會議室,讓「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常務委員」討論並投票表決利益衝突議題。剩餘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及「常務委員」應確認是否存在利益衝突。
三、 利益衝突解決程序。利益關係人可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或「常務委員會」會議做簡報,惟簡報結束後,他/她應離開會議室,以便進行討論,和投票表決是否存在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交易和安排。
「宗委會核心小組」會長應酌情委任一位無利益關係的人或「常務委員」,以研究擬議交易或安排事項的替代方案。
盡職調查後,「宗委會核心小組」或「常務委員會」應確定「宗委會」可否通過合理的努力經由其他個人或實體,以獲得更有利而又不會引起利益衝突的交易或安排。
如果在不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地進行更有利的交易或安排,則「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常務委員」應以無利益關係的「宗委會」處長之多數票表決,確定該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宗委會」的最佳利益,是否有利於「宗委會」,以及是否公平合理。根據上述決定,應再確認是否進行交易或安排。
四、 違反利益衝突政策。如果「宗委會核心小組」或「常務委員會」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會員沒有披露實質或可能的利益衝突,則應將其想法及依據告訴該會員,並給予他/她機會作出解釋。
如果在聽取會員的答覆且根據情況需要進行進一步調查後,「宗委會核心小組」或「常務委員會」確定有關會員並未能披露實質或可能的利益衝突,則應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和糾正措施。
二、 確定是否存在利益衝突。在利益關係人披露了財務利益和所有重大事實及與其進行了任何討論後,他/她應離開會議室,讓「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常務委員」討論並投票表決利益衝突議題。剩餘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及「常務委員」應確認是否存在利益衝突。
三、 利益衝突解決程序。利益關係人可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或「常務委員會」會議做簡報,惟簡報結束後,他/她應離開會議室,以便進行討論,和投票表決是否存在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交易和安排。
「宗委會核心小組」會長應酌情委任一位無利益關係的人或「常務委員」,以研究擬議交易或安排事項的替代方案。
盡職調查後,「宗委會核心小組」或「常務委員會」應確定「宗委會」可否通過合理的努力經由其他個人或實體,以獲得更有利而又不會引起利益衝突的交易或安排。
如果在不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無法合理地進行更有利的交易或安排,則「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常務委員」應以無利益關係的「宗委會」處長之多數票表決,確定該交易或安排是否符合「宗委會」的最佳利益,是否有利於「宗委會」,以及是否公平合理。根據上述決定,應再確認是否進行交易或安排。
四、 違反利益衝突政策。如果「宗委會核心小組」或「常務委員會」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會員沒有披露實質或可能的利益衝突,則應將其想法及依據告訴該會員,並給予他/她機會作出解釋。
如果在聽取會員的答覆且根據情況需要進行進一步調查後,「宗委會核心小組」或「常務委員會」確定有關會員並未能披露實質或可能的利益衝突,則應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和糾正措施。
第四條: 「宗委會核心小組」與「常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宗委會核心小組」、「常務委員會」和具有「宗委會核心小組」授權的「委員會」會議記錄應包含:
一、 披露者或被發現有實質或可能涉及利益衝突者的姓名,財務利益的性質,任何為確定是否存在利益衝突而採取的行動,和「宗委會核心小組」、「常務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成員對於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之決定。
二、 出席有關交易與安排的討論和投票人的姓名,討論的內容,包括任何擬議交易或安排事項的替代方案,以及與會議相關的任何投票記錄。
一、 披露者或被發現有實質或可能涉及利益衝突者的姓名,財務利益的性質,任何為確定是否存在利益衝突而採取的行動,和「宗委會核心小組」、「常務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成員對於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之決定。
二、 出席有關交易與安排的討論和投票人的姓名,討論的內容,包括任何擬議交易或安排事項的替代方案,以及與會議相關的任何投票記錄。
第五條: 薪酬核准政策
任何有直接或間接收到「宗委會」薪酬之有投票權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或「常務委員會」成員,不得就與其薪酬有關的事項進行投票。
任何可直接或間接影響薪酬之有投票權的會員,不得就與其薪酬有關的事項進行投票。
任何可直接或間接影響薪酬和收到「宗委會」薪酬之沒有投票權的「宗委會核心小組」、「常務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成員,無論個人或集體均不得向任何委員會成員提供薪酬相關信息。
在批准「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行政人員與僱員及合約員工的薪酬,和任何其他相關薪酬合約或安排時,除了應遵守本章程守則前條所述及本條款所規定的有關利益衝突要求與政策以外,「宗委會核心小組」或正式組成的「薪酬委員會」也應遵守以下附加要求與程序:
一、 薪酬應在支付首次薪酬前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事先核准;
二、 所有參與審核薪酬安排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委員不得與國內稅收法53.4958-6(c)(iii) 條中規定的薪酬規劃有任何利益衝突,該條款通常要求每位「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或「薪酬委員會」審核「宗委會」與「不合格的人士」(定義見國內稅收法第 4958(f)(1) 條,並由 IRS 條例第 53.4958-3 條闡明)之間的補償安排:
(1) 不是薪酬被核准人,或其家庭成員;
(2) 薪酬被核准人不在僱用關係中被指導或控制;
(3) 不可接受薪酬被核准人的補償或其他款項;
(4) 沒有重大的經濟利益關係影響薪酬安排;
(5) 不得批准為薪酬被核准人帶來經濟利益的交易項目,而該薪酬被核准人又已批准或將批准為「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委員帶來利益的交易項目。
三、 「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委員在核准薪酬條款前,應獲取並依靠有可比性的適當數據。適當的數據包括:
(1) 所付的薪酬應比照其他「情況相似」的應稅和免稅組織。情況相似的組織為規模、目的與資源相似的組織。
(2) 在該組織的地理區域內可提供類似的服務。
(3) 由獨立公司所編寫的當前薪酬調查。
(4) 薪酬被核准人來自其他爭取其服務的相似組織之實際書面邀約。
根據國內稅收局4958-6的規定,如果「宗委會」在前三個納稅年度的平均年總收入(包括捐款)少於100萬美元,則「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將可獲得並依靠相同或相似社區中三個為相似服務而支付薪酬的具有可比性的適當數據。
四、 薪酬條款及其批准依據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核准該薪酬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會議記錄中。有關記錄應包括:
(1) 薪酬安排條款和批准日期。
(2) 出席薪酬辯論的具有表決權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委員及其投票記錄。
(3) 所獲得並依靠的可比性數據及其獲取方式。
(4) 如果「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認為「宗委會」某個特定職位,或為「宗委會」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合理薪酬高於或低於所獲得的可比性數據範圍,則「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應在會議記錄中記錄其薪酬制定依據。
(5) 如果「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由於地理區域或其他因素調整可比性數據,則相關調整及其原因應記錄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的會議記錄中。
(6) 「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委員在薪酬安排方面是否有因利益衝突而採取任何措施,如果有,則採取的措施應確保該利益關係人不會影響或參與批准該交易(例如,記錄中的注釋指出會員發現利益衝突後,涉及利益衝突的會員被要求,確實離開會議室,再討論薪酬安排和對薪酬安排進行批准表決)。
(7) 批准薪酬安排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必須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較晚的會議日期之前或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針對批准薪酬安排採取最後行動之後的60天內準備好。會議記錄必須在適當的時間內,經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和「薪酬委員會」合理、準確地完成審核,通常應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採取行動之後,或召開下次「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會議之前。
任何可直接或間接影響薪酬之有投票權的會員,不得就與其薪酬有關的事項進行投票。
任何可直接或間接影響薪酬和收到「宗委會」薪酬之沒有投票權的「宗委會核心小組」、「常務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成員,無論個人或集體均不得向任何委員會成員提供薪酬相關信息。
在批准「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行政人員與僱員及合約員工的薪酬,和任何其他相關薪酬合約或安排時,除了應遵守本章程守則前條所述及本條款所規定的有關利益衝突要求與政策以外,「宗委會核心小組」或正式組成的「薪酬委員會」也應遵守以下附加要求與程序:
一、 薪酬應在支付首次薪酬前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事先核准;
二、 所有參與審核薪酬安排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委員不得與國內稅收法53.4958-6(c)(iii) 條中規定的薪酬規劃有任何利益衝突,該條款通常要求每位「宗委會核心小組」處長或「薪酬委員會」審核「宗委會」與「不合格的人士」(定義見國內稅收法第 4958(f)(1) 條,並由 IRS 條例第 53.4958-3 條闡明)之間的補償安排:
(1) 不是薪酬被核准人,或其家庭成員;
(2) 薪酬被核准人不在僱用關係中被指導或控制;
(3) 不可接受薪酬被核准人的補償或其他款項;
(4) 沒有重大的經濟利益關係影響薪酬安排;
(5) 不得批准為薪酬被核准人帶來經濟利益的交易項目,而該薪酬被核准人又已批准或將批准為「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委員帶來利益的交易項目。
三、 「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委員在核准薪酬條款前,應獲取並依靠有可比性的適當數據。適當的數據包括:
(1) 所付的薪酬應比照其他「情況相似」的應稅和免稅組織。情況相似的組織為規模、目的與資源相似的組織。
(2) 在該組織的地理區域內可提供類似的服務。
(3) 由獨立公司所編寫的當前薪酬調查。
(4) 薪酬被核准人來自其他爭取其服務的相似組織之實際書面邀約。
根據國內稅收局4958-6的規定,如果「宗委會」在前三個納稅年度的平均年總收入(包括捐款)少於100萬美元,則「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將可獲得並依靠相同或相似社區中三個為相似服務而支付薪酬的具有可比性的適當數據。
四、 薪酬條款及其批准依據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核准該薪酬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會議記錄中。有關記錄應包括:
(1) 薪酬安排條款和批准日期。
(2) 出席薪酬辯論的具有表決權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委員及其投票記錄。
(3) 所獲得並依靠的可比性數據及其獲取方式。
(4) 如果「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認為「宗委會」某個特定職位,或為「宗委會」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合理薪酬高於或低於所獲得的可比性數據範圍,則「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應在會議記錄中記錄其薪酬制定依據。
(5) 如果「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由於地理區域或其他因素調整可比性數據,則相關調整及其原因應記錄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的會議記錄中。
(6) 「宗委會核心小組」成員或「薪酬委員會」委員在薪酬安排方面是否有因利益衝突而採取任何措施,如果有,則採取的措施應確保該利益關係人不會影響或參與批准該交易(例如,記錄中的注釋指出會員發現利益衝突後,涉及利益衝突的會員被要求,確實離開會議室,再討論薪酬安排和對薪酬安排進行批准表決)。
(7) 批准薪酬安排的「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必須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較晚的會議日期之前或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針對批准薪酬安排採取最後行動之後的60天內準備好。會議記錄必須在適當的時間內,經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和「薪酬委員會」合理、準確地完成審核,通常應在「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採取行動之後,或召開下次「宗委會核心小組」或「薪酬委員會」會議之前。
第六條: 年度報表
每位處長、行政人員和獲「宗委會核心小組」授權的會員均應每年簽署一份聲明,以確認其:
一、 已收到利益衝突政策副本;
二、 閱讀並了解利益衝突政策;
三、 已同意遵守利益衝突政策;和
四、 理解「宗委會」是慈善機構,並且為了維持其聯邦免稅待遇,必須主要從事一個或多個免稅目的活動。
一、 已收到利益衝突政策副本;
二、 閱讀並了解利益衝突政策;
三、 已同意遵守利益衝突政策;和
四、 理解「宗委會」是慈善機構,並且為了維持其聯邦免稅待遇,必須主要從事一個或多個免稅目的活動。
第七條: 定期審查
為確保「宗委會」以符合慈善宗旨的方式運作,且不從事危害其免稅地位的活動,應進行定期審查。定期審查,至少須包含:
一、 根據可靠的調查資料和公平交易的成果來審查薪酬安排和福利是否合理。
二、 夥伴關係、合資企業和組織管理安排是否符合「宗委會」的書面政策,是否得到妥當的記錄,商品和服務的投資或付款是否合理,更進一步的慈善項目,和不會造成傷害,不允許的私人利益,或處在超額收益交易中。
一、 根據可靠的調查資料和公平交易的成果來審查薪酬安排和福利是否合理。
二、 夥伴關係、合資企業和組織管理安排是否符合「宗委會」的書面政策,是否得到妥當的記錄,商品和服務的投資或付款是否合理,更進一步的慈善項目,和不會造成傷害,不允許的私人利益,或處在超額收益交易中。
第八條: 借助外界專業人員
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定期審查時,「宗委會」可(但不一定)使用外部顧問。如果聘用了外部專家,並不表示「宗委會核心小組」可免除確保進行定期審查的責任。
第二十章: 章程修正案
此章程守則可以更改、修訂或廢除,新的章程可以在達到法定人數的臨時會議上,經由四分之三(3/4)親自出席的會員投票表決同意通過。上述表決應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在達到法定人數的任何「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上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章: 大綱與條款
如果本章程守則的規定與「宗委會」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有任何衝突,則應以「宗委會」章程為準。如有任何規定或本章程守則條款無法執行或不適用時,則此章程守則的其餘規定和條款將不受此限制的影響。本章程守則中所引述的「宗委會」章程,是指向華盛頓州國務卿提交的「宗委會」章程及其所有修正案。
** 本章程守則應以英文版為準
** 本章程守則應以英文版為準
第二十二章: 總論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全體真佛宗弘法人員含長老、仁波切、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等,及真佛宗各道場、各組織運作單位與相關負責人及法務人員,所有真佛宗弟子等皆應遵循本守則。
第二條: 守則產生方式
按照宗派管理上的實際需求,為保障宗派永續健全的運作制度,或為解決或改革因應時代變遷所衍生出來的種種問題,「宗委會核心小組」秉承根本傳承上師的教示,可建立針對本宗弘法人員、法務人員、道場、組織等運作的管理守則,供大眾遵循。
「宗委會核心小組」若建立新守則,應先呈請根本傳承上師核准,再向「上師會員大會」宣導後實施。
「宗委會核心小組」若建立新守則,應先呈請根本傳承上師核准,再向「上師會員大會」宣導後實施。
第三條: 本守則約束力
「宗委會的章程守則」是由根本傳承上師認可後頒布的,換句話說,對於全體弟子而言也就是「師命」;若無法遵守「宗委會的章程守則」即是違反師命,亦等同違犯戒律。
真佛宗是私人團體,故本守則並無強制的法律約束力,但在本宗內部運作中屬於所有本宗上下應共同遵守的規矩與戒律。若有弘法人員、法務人員、道場或組織不願遵守「宗委會的章程守則」、不願接受「宗委會」的領導,且屢勸不聽,繼續不服糾正情況時,「宗委會」可視其嚴重程度暫停或取消對該弘法人員、法務人員、道場、組織等在本宗的認可,並禁止其繼續使用本宗的名稱、弘法人員、法務人員名銜、寺堂會名號、或中央文宣等資源。
真佛宗是私人團體,故本守則並無強制的法律約束力,但在本宗內部運作中屬於所有本宗上下應共同遵守的規矩與戒律。若有弘法人員、法務人員、道場或組織不願遵守「宗委會的章程守則」、不願接受「宗委會」的領導,且屢勸不聽,繼續不服糾正情況時,「宗委會」可視其嚴重程度暫停或取消對該弘法人員、法務人員、道場、組織等在本宗的認可,並禁止其繼續使用本宗的名稱、弘法人員、法務人員名銜、寺堂會名號、或中央文宣等資源。
第二十三章: 真佛宗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守則章程
第一條: 真佛宗出家弘法人員剃度法規
一、 男出家上師皆可剃度男女眾出家。
二、 女出家上師只可剃度女眾出家。
三、 男教授師,男法師,出家十年後,可剃度男女眾出家。
四、 女教授師,女法師,出家十年後,可剃度女眾出家。
五、 所有出家上師、或出家十年(含)以上的教授師、法師,如遇有任何欲申請出家的發心者,需請其直接來函「宗委會」申請出家(亦請當地「密總(協)會」協助),俾便「宗委會」審核其健康、合法居留、家庭等等項目。如得「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核准通過其出家之申請,才可剃度出家。未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核准通過,請勿私自剃度申請者出家。
六、 申請出家所需文件:
(1) 真佛宗弟子受出家戒申請書。(一、二)
(2) 道場推薦函。(格式由道場自訂)
(3) 當地「密教總(協)會」推薦函。(格式由「密教總(協)會」自訂)
(4) 出家自願書。
(5) 二位至親的同意書。(家屬同意書)
(6) 道場常住或掛單同意書。
(7) 剃度後服務道場的當地國家合法居留身份證件影印本。
(8) 肺結核檢驗報告。(醫院診所格式)
(9) Β型肝炎檢驗報告。(醫院診所格式)
(10) 無犯罪記錄證明。(政府格式)
(11) 自傳(格式自訂)。(簡述 500字以上,教育程度、人生經歷、出家想法、修行學佛經歷、專長、職業、社會家庭工作經歷、出家後的規劃願景…)
(12) 申請出家者參加「出家前僧團適應課程」同意書。(「宗委會」格式)
(13) 真佛宗(特例)出家者「出家後健康養老自理同意書」。(「宗委會」格式)
特例出家者定義:
(1) 年長或超過 45 歲以上者,申請出家;
(2) 已患有重大傷病者(如癌症、重度器官障礙等),皆需填寫本表。
二、 女出家上師只可剃度女眾出家。
三、 男教授師,男法師,出家十年後,可剃度男女眾出家。
四、 女教授師,女法師,出家十年後,可剃度女眾出家。
五、 所有出家上師、或出家十年(含)以上的教授師、法師,如遇有任何欲申請出家的發心者,需請其直接來函「宗委會」申請出家(亦請當地「密總(協)會」協助),俾便「宗委會」審核其健康、合法居留、家庭等等項目。如得「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核准通過其出家之申請,才可剃度出家。未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核准通過,請勿私自剃度申請者出家。
六、 申請出家所需文件:
(1) 真佛宗弟子受出家戒申請書。(一、二)
(2) 道場推薦函。(格式由道場自訂)
(3) 當地「密教總(協)會」推薦函。(格式由「密教總(協)會」自訂)
(4) 出家自願書。
(5) 二位至親的同意書。(家屬同意書)
(6) 道場常住或掛單同意書。
(7) 剃度後服務道場的當地國家合法居留身份證件影印本。
(8) 肺結核檢驗報告。(醫院診所格式)
(9) Β型肝炎檢驗報告。(醫院診所格式)
(10) 無犯罪記錄證明。(政府格式)
(11) 自傳(格式自訂)。(簡述 500字以上,教育程度、人生經歷、出家想法、修行學佛經歷、專長、職業、社會家庭工作經歷、出家後的規劃願景…)
(12) 申請出家者參加「出家前僧團適應課程」同意書。(「宗委會」格式)
(13) 真佛宗(特例)出家者「出家後健康養老自理同意書」。(「宗委會」格式)
特例出家者定義:
(1) 年長或超過 45 歲以上者,申請出家;
(2) 已患有重大傷病者(如癌症、重度器官障礙等),皆需填寫本表。
第二條: 真佛宗上師守則
A. 上師的必具條件
一、 護持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遵從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一切教示。違者喪失上師資格。
二、 護持本宗,嚴守本宗一切戒律規章。違者喪失上師資格。
三、 首重「敬師、重法、實修」,以身作則,精進修心修法。
四、 以「蓮花童子根本上師相應法」為本身主修密法,不失本宗根本傳承。否則,喪失上師資格。
五、 嚴格自律,不敗壞品德,不貪不爭。要言行公正、心地善良。
六、 發菩提心,發願上求佛果,弘揚真佛密法,廣度眾生。
七、 必須是本宗出家眾。
B. 上師的產生與名稱
一、 由本宗出家「法師」經過考試甄選合格,先晉升為「教授師」,弘法度眾若干年後,成績表現優異,已經進入更深層次密法修為,品德高尚、嚴守本宗戒律,經由「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以下稱「宗委會」),依據「各級弘法人員之選任程序」審核,考試甄選合格者,呈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自灌頂賜封為本宗阿闍梨。
二、 受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自灌頂賜封的本宗阿闍梨,皆可尊稱為「上師」。
三、 本宗上師不可加稱「大」或「小」之分別。
C. 上師的服飾
一、 本宗上師的服飾,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創定,頭戴金黃色五佛冠。垂兩條「嗡古魯蓮生悉地吽」(蓮花童子心咒)咒字聖冕。身穿黃領藏紅色喇嘛裝,披咖啡色金線戒衣。全部服飾不能隨意自行更改。
二、 參加本宗任何法會的上師,必須穿戴俱全,以莊嚴壇場。
三、 已受出家戒的上師,平時必須穿喇嘛裝,不能穿便服。(當地國家宗教法制特殊者例外)
四、 本宗上師,可以穿著「龍袍」。但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主持或親臨加持的法會,上師不穿龍袍。
D. 上師的義務和責任
一、 護持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遵從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一切指示。
二、 服從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創辦真佛宗所成立的「宗委會」及「宗委會核心小組」的一切決策。
三、 護持真佛宗傳承,弘揚真佛密法,引導眾生皈依本宗及修持真佛密法。
四、 配合「宗委會」的決議,積極推廣宗務活動。
五、 以「敬師、重法、實修」為宗,以「明心見性、自主生死」為旨,努力修心修法。
E. 上師的戒律
一、 本宗上師,均應學習體會並遵守:
(1) 「密教根本十四大戒」
(2) 「事師法五十頌」(包括不能收同門為弟子,不能稱呼同門為弟子,混亂傳承法統)
(3) 「真佛宗戒律」(《靈仙金剛大法》)
(4) 「真佛宗的法統」(《西雅圖的行者》)
(5) 「戒律儀軌」(《真佛儀軌經》)
(6) 「為何常『不語』」(《無形之通》)
二、 本宗上師,經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賜予阿闍梨灌頂,即等於受菩薩戒,必須遵守「菩薩戒戒目」。
三、 本宗上師不能抽煙、喝酒或任何公共場所大聲喧嘩,破壞上師形象。(若生病,酒為藥引例外)
F. 上師的弘法規則
請參閱【附件 B1 - 真佛密法灌頂類別圖表】
【附件 B2 - 真佛宗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一、 真佛宗上師有弘揚本宗正法之義務和責任。但弘法範圍,不能超出本宗傳承,不能超越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傳承法統。(若有私人方便度眾的法門服務大眾,須向「宗委會」辦事處報備)。
二、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尚未公開傳授的密法(二灌及以上),本宗上師不能先行公開傳授或給予大眾灌頂,以免混亂傳承法統及灌頂次第。
三、 凡是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所傳授灌頂的「不共金剛大法」,本宗上師必須:
(1) 親自實修一百零八壇。
(2) 持咒達指定圓滿數。
(3) 在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公開傳法後超過六個月時間。
符合以上三項者,才可以傳授本宗同門或給予大眾灌頂(若是本宗同門,則屬該法灌頂;若是其他善信,則屬結緣加持)。以免混亂密法的傳承法統和灌頂次第。剛皈依者接受該法灌頂,但還是要從四加行先修起。
四、 「不共金剛大法」在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公開傳法之後,受過該法灌頂的本宗上師才可以主持該法的同修會、供養、護摩及法會。
五、 凡屬「初灌」範圍的密法,本宗上師必須在得到根本傳承上師傳授及灌頂三個月之後,持咒達指定圓滿數,才可以公開傳該法及給予大眾灌頂。並且在得到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授法及灌頂之時,須向「宗委會」報備。
六、 本宗上師給予大眾灌頂的主尊,必須是該法會的主尊。(主尊本誓相同者,可以例外)
七、 本宗上師不可授給任何人「五佛嚴頂灌」的灌頂。因「五佛嚴頂灌」是最高的灌頂,非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不能授灌。本宗上師應重視傳承法統,不可逾越。(詳見第 447 期《真佛報》「宗委會」通告。)
八、 本宗上師有到世界各道場弘法的責任。但必須要有道場住持或道場行政組織的正式邀請函,經雙方協商後才可以前往。任何一方均不可一廂情願、強人所難。(「核心小組會議」議決所指派者例外)
九、 本宗上師在外出弘法之前(包括到非本宗的道場弘法),應向「宗委會」辦事處報備行程。
十、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如果來到本宗上師弘法之地,本宗上師的一切弘法活動,必須配合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活動。
十一、 凡本宗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以及全體真佛弟子,不論法會儀軌、集體同修、或個人自修;凡修持真佛密法,必須在儀軌的前行持唸「蓮花童子心咒」七遍。在儀軌的正行持唸「蓮花童子心咒」一O八遍, 以示首重本宗傳承根源。(其餘儀軌照舊)
十二、 任何法會中,應由主持上師一人演化手印及灌頂,其他護壇上師皆不能演化手印及灌頂。
十三、 如果在法會中,申請皈依的人數眾多,主壇上師可斟酌情形,可請其他本宗護壇上師協助為申請皈依的人做皈依灌頂。
十四、 法會中,給予大眾灌頂的上師,必須具備如法灌頂法器、頭戴五佛冠及服飾俱全,以示代表根本傳承。
十五、 任何法會進行之前,主持上師應與主辦單位商討法會儀軌,事先取得配合。但不能在儀式進行之中臨時隨意更改,免使儀式混亂。
十六、 任何法會,應由主辦單位安排及決定各項事務。如有缺欠妥善之處,上師可提出善意建議,但必須尊重主辦單位的決定,隨喜配合。
十七、 本宗上師、法師及各級弘法人員,本身不屬於該「道場理事會」成員者,不得干預該道場的行政與財政事務,只能提供參考意見。
十八、 本宗上師及各級弘法人員,如發覺當地道場有嚴重錯誤時,例如違反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教示、或嚴重違反本宗戒律、或嚴重喪失本宗傳承、誤導眾生偏入邪途、或嚴重違反「宗委會」的決策,本宗上師有責任提出意見,使令改正,同時必須向「宗委會核心小組」如實報告(並提供真實證據)。由「宗委會」通過決議案處理。
十九、 為本宗派遠景著想,為避免地盤觀念,為不分別上師派系,本宗上師不能用「指導上師」之名義,管轄其他道場。各道場本身的上師,即稱為「常住」之上師。亦不能掛名於其他道場任職並管轄。
二十、 當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主持「西雅圖雷藏寺春、秋二季傳法大法會」及在世界各地有重要傳法大會時,真佛宗上師主壇法會的日期應避免與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傳法大會日期撞期,且應出席參加傳法大法會,並接受灌頂。除非因有重大事故發生而無法參加。
二十一、 「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大幻化網金剛法、上樂金剛大法(勝樂金剛)、密集金剛、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法」必須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賜予親傳和親灌,本宗上師雖已接受過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灌,但不能代師授予同門「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大幻化網金剛法、上樂金剛大法(勝樂金剛) 、密集金剛法、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法」及「時輪金剛咒語、喜金剛咒語、孔雀明王咒語、大幻化網金剛咒語、上樂金剛(勝樂金剛)咒語、密集金剛咒語、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咒語」灌頂,更不能代師傳授「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大幻化網金剛法、上樂金剛大法(勝樂金剛)法、密集金剛法、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法」,以免混亂傳承法統。
二十二、 本宗上師不得主持以「時輪金剛、喜金剛、孔雀明王、大幻化網金剛法、上樂金剛大法(勝樂金剛) 、密集金剛、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為主尊的任何形式法會、研習班,及同修,例如時輪金剛或喜金剛或孔雀明王或大幻化網金剛或上樂金剛或密集金剛或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薈供、護摩、研習班 ..... 等等。
二十三、 「般若佛母」為般若法門最高的佛母,出生一切諸佛、一切佛母,「般若佛母法」的果境高深至極。本宗上師必須 :
(1) 親自實修「般若佛母法」一O八壇
(2) 持「般若佛母心咒」達三百萬遍
(3) 在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公開傳法後超過六個月時間。符合以上三項者,才可以代師傳授「般若佛母法」或給予大眾灌頂, 及主持「般若佛母法會」。
2011年9月9日 指示: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主壇之法會,將不再以「大梵天王」為主尊。亦不再傳授「大梵天王尊貴法」暨灌頂,也不做「大梵天王」之持咒灌頂。 上師們不可主持這些主尊的法會,不可為大眾作其持咒灌頂、修法灌頂。
2012年11月6日 指示:「徧淨天(遍淨天)迦樓羅天(大鵬金翅鳥)」「大梵天」跟保護神「遍淨天」都不再灌頂。 上師們不可主持這些主尊的法會,不可為大眾作其持咒灌頂、修法灌頂。
2015年5月29日 指示:「大輪金剛法/金剛輪大菩薩法」。 上師們不可主持這些主尊的法會,不可為大眾作其持咒灌頂、修法灌頂。
2015年5月30日 指示:不再傳 「大自在王佛(大自在天) 」 。 上師們不可主持這些主尊的法會,不可為大眾做其持咒灌頂、修法灌頂。
2019年4月27日 指示:「瑪吉拉尊、瑪吉拉尊黑忿怒母」,也不再傳灌,來信也不可遙灌頂法及咒。 上師們不可主持這些主尊的法會,不可為大眾作其持咒灌頂、修法灌頂。
這次特別應美加地區同門祈求,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特許於2019年11月24日再一次傳法灌頂。(第二十三項目,是根據2019年10月10日公告)
G. 上師弘法經費
一、 本宗上師由各道場邀請前往弘法,食宿旅費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 本宗上師任何弘法傳法等活動(包括任何方便法門),均不能規定徵收供養數目。任何供養均必須全部隨意。
三、 本宗上師每次弘法,所得的部份收入及灌頂的全部收入,都必須供養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以示首重傳承根源。
四、 本宗上師若到非本宗的寺廟弘法,其法會及灌頂收入,應由上師與該寺廟住持協商處理。
H. 上師個人守則及其他
一、 本宗上師,本身修持真佛密法項目,必須以「蓮花童子根本上師相應法」為主修法。違者,失去傳承加持力,即喪失上師資格。
二、 本宗上師本身不能私自另立心咒。每位上師必須以「蓮花童子心咒」為依歸。
三、 未經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自灌頂賜封,本宗上師不能擅自給任何同門或弟子私封為「上師」,違者犯三昧耶重戒。
四、 本宗上師不能收同門師兄姐為弟子,不能稱呼同門師兄姐為「弟子」,違者犯三昧耶重戒。
五、 未經「宗委會」通過決議案批准;本宗上師及同門均不能擅自私設任何「雷藏寺」、「分堂」、「同修會」、「佛學院」、「籌備處」、「聯絡處」、「各組織」等等,包括以各種名相、各種形式出現有分裂本宗組織的機構。違者由「宗委會」通過決議案取締,並通告全宗派。
六、 本宗上師不能在本宗派內經營私人買賣或任何私人投資事業。
七、 本宗上師,不能借用蓮生活佛名義,或以本宗道場組織弘法基金為藉口,去籌募款項,從中圖私利。
八、 本宗上師不能藉「上師」或道場之名義,為私利義賣籌款,或巧立各種名目,實行貪利歛財,定價徵收供養。
九、 本宗上師,如要到本宗各道場各組織作任何形式的籌款活動,必須事先向「宗委會」申請,經取得書面批准後方可進行。
十、 每位上師必須嚴格自律,不能好大喜功,瞞上欺下,誇大事實,虛報功勞,不能刻意自我誇張吹捧神通,未證言證、未得言得、欺騙眾生。違者犯「大妄語」重戒,喪失上師資格。
十一、 本宗上師不能在本宗或非本宗任何道場及法會等公眾場合上,以「上師」身份評論任何國家的政治政權,或進行任何政治活動。違者一切後果自負,必要時須引咎辭退「上師」名銜,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十二、 本宗上師的私人言論行為,如有觸犯任何國家法律,或觸發當地民眾動怒,犯者一切後果自負,必要時須引咎辭退「上師」名銜,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十三、 本宗上師如犯嚴重錯誤,例如違反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教示,或嚴重犯戒,或嚴重違反本宗規章守則,偏離本宗傳承,誤入魔道,誤導眾生歧入邪途,行為言論品德敗壞等等,有真實證據,喪失本宗上師資格者,應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決議懲處方式,及開除其「宗委會」會員資格與否,並經「監察會」覆核通過後 ,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執行,並通告全宗派。
十四、 本宗上師如持續兩年沒有弘法,也沒有向「宗委會」報告,即表示自動放棄職位。
I. 「宗委會」會員大會
一、 本宗全體上師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審核通過後,具有「宗委會」會員資格,應依「宗委會」章程參加會員大會,並行使會員大會之表決權。
二、 「宗委會」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將開會通知書及新議題內容的稿件,事先在會議時間之前一個月,函寄給每位上師思考參閱,以便在會議上發言討論。
(若召開「會員傳真、書信、或網絡會議」,則不在此限)。
三、 「會員大會」的討論議題,以到現場參加會議者始有表決權。以現場參加會議人數半數(1/2)以上表決同意之議題,即通過決議案。
四、 「會員大會」的議題內容,在通過決議之後,始通告全宗派實施。
J. 本「上師守則」的修改程序
因時代的變遷或環境的轉移,本「上師守則」需要修改時,其修改程序,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決議通過新修改的「上師守則」,交付「宗委會常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定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公布實施。
K. 本宗常住上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1 - 本宗常住上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一、 護持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遵從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一切教示。違者喪失上師資格。
二、 護持本宗,嚴守本宗一切戒律規章。違者喪失上師資格。
三、 首重「敬師、重法、實修」,以身作則,精進修心修法。
四、 以「蓮花童子根本上師相應法」為本身主修密法,不失本宗根本傳承。否則,喪失上師資格。
五、 嚴格自律,不敗壞品德,不貪不爭。要言行公正、心地善良。
六、 發菩提心,發願上求佛果,弘揚真佛密法,廣度眾生。
七、 必須是本宗出家眾。
B. 上師的產生與名稱
一、 由本宗出家「法師」經過考試甄選合格,先晉升為「教授師」,弘法度眾若干年後,成績表現優異,已經進入更深層次密法修為,品德高尚、嚴守本宗戒律,經由「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以下稱「宗委會」),依據「各級弘法人員之選任程序」審核,考試甄選合格者,呈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自灌頂賜封為本宗阿闍梨。
二、 受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自灌頂賜封的本宗阿闍梨,皆可尊稱為「上師」。
三、 本宗上師不可加稱「大」或「小」之分別。
C. 上師的服飾
一、 本宗上師的服飾,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創定,頭戴金黃色五佛冠。垂兩條「嗡古魯蓮生悉地吽」(蓮花童子心咒)咒字聖冕。身穿黃領藏紅色喇嘛裝,披咖啡色金線戒衣。全部服飾不能隨意自行更改。
二、 參加本宗任何法會的上師,必須穿戴俱全,以莊嚴壇場。
三、 已受出家戒的上師,平時必須穿喇嘛裝,不能穿便服。(當地國家宗教法制特殊者例外)
四、 本宗上師,可以穿著「龍袍」。但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主持或親臨加持的法會,上師不穿龍袍。
D. 上師的義務和責任
一、 護持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遵從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一切指示。
二、 服從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創辦真佛宗所成立的「宗委會」及「宗委會核心小組」的一切決策。
三、 護持真佛宗傳承,弘揚真佛密法,引導眾生皈依本宗及修持真佛密法。
四、 配合「宗委會」的決議,積極推廣宗務活動。
五、 以「敬師、重法、實修」為宗,以「明心見性、自主生死」為旨,努力修心修法。
E. 上師的戒律
一、 本宗上師,均應學習體會並遵守:
(1) 「密教根本十四大戒」
(2) 「事師法五十頌」(包括不能收同門為弟子,不能稱呼同門為弟子,混亂傳承法統)
(3) 「真佛宗戒律」(《靈仙金剛大法》)
(4) 「真佛宗的法統」(《西雅圖的行者》)
(5) 「戒律儀軌」(《真佛儀軌經》)
(6) 「為何常『不語』」(《無形之通》)
二、 本宗上師,經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賜予阿闍梨灌頂,即等於受菩薩戒,必須遵守「菩薩戒戒目」。
三、 本宗上師不能抽煙、喝酒或任何公共場所大聲喧嘩,破壞上師形象。(若生病,酒為藥引例外)
F. 上師的弘法規則
請參閱【附件 B1 - 真佛密法灌頂類別圖表】
【附件 B2 - 真佛宗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一、 真佛宗上師有弘揚本宗正法之義務和責任。但弘法範圍,不能超出本宗傳承,不能超越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傳承法統。(若有私人方便度眾的法門服務大眾,須向「宗委會」辦事處報備)。
二、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尚未公開傳授的密法(二灌及以上),本宗上師不能先行公開傳授或給予大眾灌頂,以免混亂傳承法統及灌頂次第。
三、 凡是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所傳授灌頂的「不共金剛大法」,本宗上師必須:
(1) 親自實修一百零八壇。
(2) 持咒達指定圓滿數。
(3) 在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公開傳法後超過六個月時間。
符合以上三項者,才可以傳授本宗同門或給予大眾灌頂(若是本宗同門,則屬該法灌頂;若是其他善信,則屬結緣加持)。以免混亂密法的傳承法統和灌頂次第。剛皈依者接受該法灌頂,但還是要從四加行先修起。
四、 「不共金剛大法」在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公開傳法之後,受過該法灌頂的本宗上師才可以主持該法的同修會、供養、護摩及法會。
五、 凡屬「初灌」範圍的密法,本宗上師必須在得到根本傳承上師傳授及灌頂三個月之後,持咒達指定圓滿數,才可以公開傳該法及給予大眾灌頂。並且在得到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授法及灌頂之時,須向「宗委會」報備。
六、 本宗上師給予大眾灌頂的主尊,必須是該法會的主尊。(主尊本誓相同者,可以例外)
七、 本宗上師不可授給任何人「五佛嚴頂灌」的灌頂。因「五佛嚴頂灌」是最高的灌頂,非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不能授灌。本宗上師應重視傳承法統,不可逾越。(詳見第 447 期《真佛報》「宗委會」通告。)
八、 本宗上師有到世界各道場弘法的責任。但必須要有道場住持或道場行政組織的正式邀請函,經雙方協商後才可以前往。任何一方均不可一廂情願、強人所難。(「核心小組會議」議決所指派者例外)
九、 本宗上師在外出弘法之前(包括到非本宗的道場弘法),應向「宗委會」辦事處報備行程。
十、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如果來到本宗上師弘法之地,本宗上師的一切弘法活動,必須配合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活動。
十一、 凡本宗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以及全體真佛弟子,不論法會儀軌、集體同修、或個人自修;凡修持真佛密法,必須在儀軌的前行持唸「蓮花童子心咒」七遍。在儀軌的正行持唸「蓮花童子心咒」一O八遍, 以示首重本宗傳承根源。(其餘儀軌照舊)
十二、 任何法會中,應由主持上師一人演化手印及灌頂,其他護壇上師皆不能演化手印及灌頂。
十三、 如果在法會中,申請皈依的人數眾多,主壇上師可斟酌情形,可請其他本宗護壇上師協助為申請皈依的人做皈依灌頂。
十四、 法會中,給予大眾灌頂的上師,必須具備如法灌頂法器、頭戴五佛冠及服飾俱全,以示代表根本傳承。
十五、 任何法會進行之前,主持上師應與主辦單位商討法會儀軌,事先取得配合。但不能在儀式進行之中臨時隨意更改,免使儀式混亂。
十六、 任何法會,應由主辦單位安排及決定各項事務。如有缺欠妥善之處,上師可提出善意建議,但必須尊重主辦單位的決定,隨喜配合。
十七、 本宗上師、法師及各級弘法人員,本身不屬於該「道場理事會」成員者,不得干預該道場的行政與財政事務,只能提供參考意見。
十八、 本宗上師及各級弘法人員,如發覺當地道場有嚴重錯誤時,例如違反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教示、或嚴重違反本宗戒律、或嚴重喪失本宗傳承、誤導眾生偏入邪途、或嚴重違反「宗委會」的決策,本宗上師有責任提出意見,使令改正,同時必須向「宗委會核心小組」如實報告(並提供真實證據)。由「宗委會」通過決議案處理。
十九、 為本宗派遠景著想,為避免地盤觀念,為不分別上師派系,本宗上師不能用「指導上師」之名義,管轄其他道場。各道場本身的上師,即稱為「常住」之上師。亦不能掛名於其他道場任職並管轄。
二十、 當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主持「西雅圖雷藏寺春、秋二季傳法大法會」及在世界各地有重要傳法大會時,真佛宗上師主壇法會的日期應避免與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傳法大會日期撞期,且應出席參加傳法大法會,並接受灌頂。除非因有重大事故發生而無法參加。
二十一、 「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大幻化網金剛法、上樂金剛大法(勝樂金剛)、密集金剛、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法」必須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賜予親傳和親灌,本宗上師雖已接受過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灌,但不能代師授予同門「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大幻化網金剛法、上樂金剛大法(勝樂金剛) 、密集金剛法、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法」及「時輪金剛咒語、喜金剛咒語、孔雀明王咒語、大幻化網金剛咒語、上樂金剛(勝樂金剛)咒語、密集金剛咒語、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咒語」灌頂,更不能代師傳授「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大幻化網金剛法、上樂金剛大法(勝樂金剛)法、密集金剛法、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法」,以免混亂傳承法統。
二十二、 本宗上師不得主持以「時輪金剛、喜金剛、孔雀明王、大幻化網金剛法、上樂金剛大法(勝樂金剛) 、密集金剛、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為主尊的任何形式法會、研習班,及同修,例如時輪金剛或喜金剛或孔雀明王或大幻化網金剛或上樂金剛或密集金剛或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薈供、護摩、研習班 ..... 等等。
二十三、 「般若佛母」為般若法門最高的佛母,出生一切諸佛、一切佛母,「般若佛母法」的果境高深至極。本宗上師必須 :
(1) 親自實修「般若佛母法」一O八壇
(2) 持「般若佛母心咒」達三百萬遍
(3) 在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公開傳法後超過六個月時間。符合以上三項者,才可以代師傳授「般若佛母法」或給予大眾灌頂, 及主持「般若佛母法會」。
2011年9月9日 指示: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主壇之法會,將不再以「大梵天王」為主尊。亦不再傳授「大梵天王尊貴法」暨灌頂,也不做「大梵天王」之持咒灌頂。 上師們不可主持這些主尊的法會,不可為大眾作其持咒灌頂、修法灌頂。
2012年11月6日 指示:「徧淨天(遍淨天)迦樓羅天(大鵬金翅鳥)」「大梵天」跟保護神「遍淨天」都不再灌頂。 上師們不可主持這些主尊的法會,不可為大眾作其持咒灌頂、修法灌頂。
2015年5月29日 指示:「大輪金剛法/金剛輪大菩薩法」。 上師們不可主持這些主尊的法會,不可為大眾作其持咒灌頂、修法灌頂。
2015年5月30日 指示:不再傳 「大自在王佛(大自在天) 」 。 上師們不可主持這些主尊的法會,不可為大眾做其持咒灌頂、修法灌頂。
2019年4月27日 指示:「瑪吉拉尊、瑪吉拉尊黑忿怒母」,也不再傳灌,來信也不可遙灌頂法及咒。 上師們不可主持這些主尊的法會,不可為大眾作其持咒灌頂、修法灌頂。
這次特別應美加地區同門祈求,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特許於2019年11月24日再一次傳法灌頂。(第二十三項目,是根據2019年10月10日公告)
G. 上師弘法經費
一、 本宗上師由各道場邀請前往弘法,食宿旅費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 本宗上師任何弘法傳法等活動(包括任何方便法門),均不能規定徵收供養數目。任何供養均必須全部隨意。
三、 本宗上師每次弘法,所得的部份收入及灌頂的全部收入,都必須供養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以示首重傳承根源。
四、 本宗上師若到非本宗的寺廟弘法,其法會及灌頂收入,應由上師與該寺廟住持協商處理。
H. 上師個人守則及其他
一、 本宗上師,本身修持真佛密法項目,必須以「蓮花童子根本上師相應法」為主修法。違者,失去傳承加持力,即喪失上師資格。
二、 本宗上師本身不能私自另立心咒。每位上師必須以「蓮花童子心咒」為依歸。
三、 未經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自灌頂賜封,本宗上師不能擅自給任何同門或弟子私封為「上師」,違者犯三昧耶重戒。
四、 本宗上師不能收同門師兄姐為弟子,不能稱呼同門師兄姐為「弟子」,違者犯三昧耶重戒。
五、 未經「宗委會」通過決議案批准;本宗上師及同門均不能擅自私設任何「雷藏寺」、「分堂」、「同修會」、「佛學院」、「籌備處」、「聯絡處」、「各組織」等等,包括以各種名相、各種形式出現有分裂本宗組織的機構。違者由「宗委會」通過決議案取締,並通告全宗派。
六、 本宗上師不能在本宗派內經營私人買賣或任何私人投資事業。
七、 本宗上師,不能借用蓮生活佛名義,或以本宗道場組織弘法基金為藉口,去籌募款項,從中圖私利。
八、 本宗上師不能藉「上師」或道場之名義,為私利義賣籌款,或巧立各種名目,實行貪利歛財,定價徵收供養。
九、 本宗上師,如要到本宗各道場各組織作任何形式的籌款活動,必須事先向「宗委會」申請,經取得書面批准後方可進行。
十、 每位上師必須嚴格自律,不能好大喜功,瞞上欺下,誇大事實,虛報功勞,不能刻意自我誇張吹捧神通,未證言證、未得言得、欺騙眾生。違者犯「大妄語」重戒,喪失上師資格。
十一、 本宗上師不能在本宗或非本宗任何道場及法會等公眾場合上,以「上師」身份評論任何國家的政治政權,或進行任何政治活動。違者一切後果自負,必要時須引咎辭退「上師」名銜,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十二、 本宗上師的私人言論行為,如有觸犯任何國家法律,或觸發當地民眾動怒,犯者一切後果自負,必要時須引咎辭退「上師」名銜,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十三、 本宗上師如犯嚴重錯誤,例如違反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教示,或嚴重犯戒,或嚴重違反本宗規章守則,偏離本宗傳承,誤入魔道,誤導眾生歧入邪途,行為言論品德敗壞等等,有真實證據,喪失本宗上師資格者,應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決議懲處方式,及開除其「宗委會」會員資格與否,並經「監察會」覆核通過後 ,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執行,並通告全宗派。
十四、 本宗上師如持續兩年沒有弘法,也沒有向「宗委會」報告,即表示自動放棄職位。
I. 「宗委會」會員大會
一、 本宗全體上師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審核通過後,具有「宗委會」會員資格,應依「宗委會」章程參加會員大會,並行使會員大會之表決權。
二、 「宗委會」召開「會員大會」,必須將開會通知書及新議題內容的稿件,事先在會議時間之前一個月,函寄給每位上師思考參閱,以便在會議上發言討論。
(若召開「會員傳真、書信、或網絡會議」,則不在此限)。
三、 「會員大會」的討論議題,以到現場參加會議者始有表決權。以現場參加會議人數半數(1/2)以上表決同意之議題,即通過決議案。
四、 「會員大會」的議題內容,在通過決議之後,始通告全宗派實施。
J. 本「上師守則」的修改程序
因時代的變遷或環境的轉移,本「上師守則」需要修改時,其修改程序,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決議通過新修改的「上師守則」,交付「宗委會常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定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公布實施。
K. 本宗常住上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1 - 本宗常住上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第三條: 真佛宗教授師守則
一、 教授師的條件
(1) 必須已出家五年以上的真佛宗法師,成績表現優異,已經進入深層次密法修為。
(2) 必須熟諳「四加行法」、「八大本尊法」、「簡易羯摩法」、二灌基礎法之「寶瓶氣」等等。
(3) 本宗法師弘法若干年後,已經進入更深層次密法修為,在品德上遵守戒律,度眾能力等方面表現優異,或依照「弘法人員推薦程序圖」,教授師晉升程序「標準作業程序」實施,以及依據「宗委會」通告上「教授師」甄選實施細則的「報名條件」來申請報名,再經「宗委會」甄選考試,審核合格者即晉升為真佛宗「教授師」。
請參閱【附件 B3 - 真佛宗弘法人員晉升程序 - 「標準作業程序」】
二、教授師的弘法活動項目範圍
請參閱【附件 B2 - 真佛宗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特別旨意者例外。教授師的法務項目,主要由常住教授師擔任。弘法活動地區範圍,限於所駐的道場。若常住教授師離開該道場,則失去「常住」資格。
A. 主持同修會項目範圍
(1) 同修四加行及八大本尊法
(2) 同修懺悔法及防護法
(3) 同修簡易羯摩法
(4) 同修持唸金剛咒
(5) 主持諸尊聖誕儀軌(只限常住教授師)
(6) 主持薈供法(只限常住教授師)
B. 主持法事項目範圍
(1) 主持紅白事誦經
(2) 主持放生儀軌(只限常住教授師)
(3) 主持結婚福證(只限常住教授師)
C. 加持項目範圍
(1) 開光、清淨、及動土儀式(以上只限於住宅)(只限常住教授師)
(2) 個人佛像開光(只限常住教授師)
(3) 用香加持大悲咒水(只限常住教授師)
(4) 金剛鈴杵加持物品(物品放置在供桌上)(只限常住教授師)
(5) 畫符(只限常住教授師)
(6) 問事(只限常住教授師)
D. 主持法會項目範圍
(1) 護摩火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允許,常住教授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2) 水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允許,常住教授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3) 息災祈福超度法會(不演化手印)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允許,常住教授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4) 拜懺法會(梁皇寶懺除外)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允許,常住教授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梁皇寶懺加地藏救度密法(不演化手印)。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允許,常住教授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E. 主持研習班項目範圍
以下研習班項目,常住教授師必須要經過考試合格後,才可主持。
(1) 教唱梵唄
(2) 講解戒律(只限於「五戒十善」、「密教根本十四大戒」、「事師法五十頌」)
(3) 講解初灌外法
(4) 教導靜坐禪定
(5) 講解簡易羯摩法
(6) 講解護摩火供法
(7) 示範「七重輪運動」
(8) 示範「六姿體功法」及「寶瓶氣」
(9) 示範「金剛拳」
(10) 講解道場法務運作,或法事儀軌
(11) 教授「金剛舞」(金剛舞式必須經「宗委會」審核通過)
F. 教授師弘法活動項目不得超出上列範圍
例如:不能主持同修「金剛不共大法」,不能主持「道場壇城開光、清淨加持」,及「道場動土儀式」,不能「加持同門及善信大德」,不能「代師傳法灌頂」,不能「主持梁皇寶懺法會加瑜伽焰口演化息災祈福超度手印」。
三、本宗教授師的服飾
(1) 穿綠領藏紅色喇嘛裝。
(2) 不得戴五佛冠。
(3) 本宗教授師可以穿著「龍袍」。但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主持或親臨加持的法會,教授師不穿龍袍。
(4) 已受出家戒的教授師,平時必須穿喇嘛裝,不能穿便服。(當地國家宗教法制特殊者例外)
四、本宗常住教授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2 - 本宗常住教授師、法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1) 必須已出家五年以上的真佛宗法師,成績表現優異,已經進入深層次密法修為。
(2) 必須熟諳「四加行法」、「八大本尊法」、「簡易羯摩法」、二灌基礎法之「寶瓶氣」等等。
(3) 本宗法師弘法若干年後,已經進入更深層次密法修為,在品德上遵守戒律,度眾能力等方面表現優異,或依照「弘法人員推薦程序圖」,教授師晉升程序「標準作業程序」實施,以及依據「宗委會」通告上「教授師」甄選實施細則的「報名條件」來申請報名,再經「宗委會」甄選考試,審核合格者即晉升為真佛宗「教授師」。
請參閱【附件 B3 - 真佛宗弘法人員晉升程序 - 「標準作業程序」】
二、教授師的弘法活動項目範圍
請參閱【附件 B2 - 真佛宗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特別旨意者例外。教授師的法務項目,主要由常住教授師擔任。弘法活動地區範圍,限於所駐的道場。若常住教授師離開該道場,則失去「常住」資格。
A. 主持同修會項目範圍
(1) 同修四加行及八大本尊法
(2) 同修懺悔法及防護法
(3) 同修簡易羯摩法
(4) 同修持唸金剛咒
(5) 主持諸尊聖誕儀軌(只限常住教授師)
(6) 主持薈供法(只限常住教授師)
B. 主持法事項目範圍
(1) 主持紅白事誦經
(2) 主持放生儀軌(只限常住教授師)
(3) 主持結婚福證(只限常住教授師)
C. 加持項目範圍
(1) 開光、清淨、及動土儀式(以上只限於住宅)(只限常住教授師)
(2) 個人佛像開光(只限常住教授師)
(3) 用香加持大悲咒水(只限常住教授師)
(4) 金剛鈴杵加持物品(物品放置在供桌上)(只限常住教授師)
(5) 畫符(只限常住教授師)
(6) 問事(只限常住教授師)
D. 主持法會項目範圍
(1) 護摩火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允許,常住教授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2) 水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允許,常住教授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3) 息災祈福超度法會(不演化手印)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允許,常住教授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4) 拜懺法會(梁皇寶懺除外)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允許,常住教授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梁皇寶懺加地藏救度密法(不演化手印)。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允許,常住教授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E. 主持研習班項目範圍
以下研習班項目,常住教授師必須要經過考試合格後,才可主持。
(1) 教唱梵唄
(2) 講解戒律(只限於「五戒十善」、「密教根本十四大戒」、「事師法五十頌」)
(3) 講解初灌外法
(4) 教導靜坐禪定
(5) 講解簡易羯摩法
(6) 講解護摩火供法
(7) 示範「七重輪運動」
(8) 示範「六姿體功法」及「寶瓶氣」
(9) 示範「金剛拳」
(10) 講解道場法務運作,或法事儀軌
(11) 教授「金剛舞」(金剛舞式必須經「宗委會」審核通過)
F. 教授師弘法活動項目不得超出上列範圍
例如:不能主持同修「金剛不共大法」,不能主持「道場壇城開光、清淨加持」,及「道場動土儀式」,不能「加持同門及善信大德」,不能「代師傳法灌頂」,不能「主持梁皇寶懺法會加瑜伽焰口演化息災祈福超度手印」。
三、本宗教授師的服飾
(1) 穿綠領藏紅色喇嘛裝。
(2) 不得戴五佛冠。
(3) 本宗教授師可以穿著「龍袍」。但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主持或親臨加持的法會,教授師不穿龍袍。
(4) 已受出家戒的教授師,平時必須穿喇嘛裝,不能穿便服。(當地國家宗教法制特殊者例外)
四、本宗常住教授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2 - 本宗常住教授師、法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第四條: 真佛宗法師守則
一、法師的條件(真佛宗弟子受出家戒規則)
(1) 本宗之在家弟子願受出家戒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a. 年滿十八歲者
b. 曾受小學以上教育
c. 五官端正,身體健全者。
d. 思想純正,無不良嗜好者。無犯罪記錄。
e. 沒有精神障礙問題 (靈障)。【增修】
f. 以本宗根本傳承「蓮花童子上師相應法」為主修課目,並已有修持二年以上者。
g. 無家庭糾紛、無債務糾紛,無官司刑事案件在身者。(如有,必須待完全解決後經審核,始准申請受戒。)
(2) 凡具足以上資格之在家弟子,應徵得家屬同意,向本宗所屬當地「密教總(協)會」、或者當地若沒有「密教總(協)會」可來函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官網」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法務處」初審核,經初審通過後,將安排到指定觀察單位(道場或佛學院)做第二階段「出家前學習觀察」,須經該單位評鑑通過,進入最後第三階段經過「宗委會核心小組」面談合格後,准予受戒。
(3) 獲准受出家戒者,須按「宗委會核心小組」通知,依時到受戒地點報到,經過受戒儀式後,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頒發戒牒。
如發覺有不合本規則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者,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收回該戒牒,並同時取消其受戒資格。
二、法師的弘法活動項目範圍
請參閱【附件 B2 - 真佛宗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特別旨意者例外。法師的法務項目,主要由常住法師擔任。弘法活動地區範圍,限於所駐的道場。若常住法師離開該道場,則失去「常住」資格。
A. 持同修會項目範圍
(1) 同修四加行及八大本尊法
(2) 同修懺悔法及防護法
(3) 同修簡易羯摩法
(4) 同修持唸金剛咒
(5) 主持諸尊聖誕儀軌(只限常住法師)
(6) 主持薈供法(只限常住法師)
B. 主持法事項目範圍
主持紅白事誦經
(1) 主持放生儀式(只限常住法師)
(2) 主持結婚福證(只限常住法師)
C. 加持項目範圍
(1) 開光、清淨、及動土儀式(以上只限於住宅)(只限常住法師)
(2) 個人佛像開光(只限常住法師)
(3) 用香加持大悲咒水(只限常住法師)
(4) 金剛鈴杵加持物品(物品放置在供桌上)(只限常住法師)
(5) 畫符(只限常住法師)
D. 主持法會項目範圍
(1) 護摩火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允許,常住法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 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2) 水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允許,常住法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3) 息災祈福超度法會(不演化手印)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允許,常住法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 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4) 拜懺法會(梁皇寶懺除外)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允許,常住法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5) 梁皇寶懺加地藏救度密法(不演化手印)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允許,常住法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E. 主持研習班項目範圍
(1) 以下研習班項目,常住法師必須要經過考試合格後,才可主持。
(2) 教唱梵唄
(3) 講解戒律(只限於「五戒十善」、「密教根本十四大戒」、「事師法五十頌」)
(4) 講解初灌外法
(5) 教導靜坐禪定
(6) 講解簡易羯摩法
(7) 講解護摩火供法
(8) 示範「七重輪運動」
(9) 示範「六姿體功法」、「寶瓶氣」
(10) 示範「金剛拳」
(11) 講解道場法務運作,或法事儀軌。
(12) 教授「金剛舞」(金剛舞式必須經「宗委會」審核通過)
F. 法師的弘法活動不得超出上列範圍
例如,不能主持同修「金剛不共大法」,不能「主持道場壇城開光、清淨加持」及「動土儀式」,不能「問事」,不能「加持同門及善信大德」,不能「代師傳法灌頂」,不能「主持梁皇寶懺法會加瑜伽焰口演化祈福息災超度手印」。
三、本宗法師的服飾
(1) 穿衣領同色的藏紅色喇嘛裝。(穿著必須以本宗所規定的喇嘛裝,不得穿非本宗之服裝)
(2) 不得戴五佛冠。(不得穿龍袍、藏式背心(坎肩)、法王帽,班智達帽)。
(3) 法師平時必須穿喇嘛裝,不能穿便服。(當地國家宗教法制特殊者例外)
【(1)及(2)經「宗委會」第四屆第五次大會通過 - 20150311】
四、本宗常住法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2 - 本宗常住教授師、法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1) 本宗之在家弟子願受出家戒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a. 年滿十八歲者
b. 曾受小學以上教育
c. 五官端正,身體健全者。
d. 思想純正,無不良嗜好者。無犯罪記錄。
e. 沒有精神障礙問題 (靈障)。【增修】
f. 以本宗根本傳承「蓮花童子上師相應法」為主修課目,並已有修持二年以上者。
g. 無家庭糾紛、無債務糾紛,無官司刑事案件在身者。(如有,必須待完全解決後經審核,始准申請受戒。)
(2) 凡具足以上資格之在家弟子,應徵得家屬同意,向本宗所屬當地「密教總(協)會」、或者當地若沒有「密教總(協)會」可來函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官網」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法務處」初審核,經初審通過後,將安排到指定觀察單位(道場或佛學院)做第二階段「出家前學習觀察」,須經該單位評鑑通過,進入最後第三階段經過「宗委會核心小組」面談合格後,准予受戒。
(3) 獲准受出家戒者,須按「宗委會核心小組」通知,依時到受戒地點報到,經過受戒儀式後,由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頒發戒牒。
如發覺有不合本規則第一條及第二條規定者,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收回該戒牒,並同時取消其受戒資格。
二、法師的弘法活動項目範圍
請參閱【附件 B2 - 真佛宗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特別旨意者例外。法師的法務項目,主要由常住法師擔任。弘法活動地區範圍,限於所駐的道場。若常住法師離開該道場,則失去「常住」資格。
A. 持同修會項目範圍
(1) 同修四加行及八大本尊法
(2) 同修懺悔法及防護法
(3) 同修簡易羯摩法
(4) 同修持唸金剛咒
(5) 主持諸尊聖誕儀軌(只限常住法師)
(6) 主持薈供法(只限常住法師)
B. 主持法事項目範圍
主持紅白事誦經
(1) 主持放生儀式(只限常住法師)
(2) 主持結婚福證(只限常住法師)
C. 加持項目範圍
(1) 開光、清淨、及動土儀式(以上只限於住宅)(只限常住法師)
(2) 個人佛像開光(只限常住法師)
(3) 用香加持大悲咒水(只限常住法師)
(4) 金剛鈴杵加持物品(物品放置在供桌上)(只限常住法師)
(5) 畫符(只限常住法師)
D. 主持法會項目範圍
(1) 護摩火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允許,常住法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 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2) 水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允許,常住法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3) 息災祈福超度法會(不演化手印)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允許,常住法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 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4) 拜懺法會(梁皇寶懺除外)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允許,常住法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5) 梁皇寶懺加地藏救度密法(不演化手印)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允許,常住法師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必須歸該道場所有。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E. 主持研習班項目範圍
(1) 以下研習班項目,常住法師必須要經過考試合格後,才可主持。
(2) 教唱梵唄
(3) 講解戒律(只限於「五戒十善」、「密教根本十四大戒」、「事師法五十頌」)
(4) 講解初灌外法
(5) 教導靜坐禪定
(6) 講解簡易羯摩法
(7) 講解護摩火供法
(8) 示範「七重輪運動」
(9) 示範「六姿體功法」、「寶瓶氣」
(10) 示範「金剛拳」
(11) 講解道場法務運作,或法事儀軌。
(12) 教授「金剛舞」(金剛舞式必須經「宗委會」審核通過)
F. 法師的弘法活動不得超出上列範圍
例如,不能主持同修「金剛不共大法」,不能「主持道場壇城開光、清淨加持」及「動土儀式」,不能「問事」,不能「加持同門及善信大德」,不能「代師傳法灌頂」,不能「主持梁皇寶懺法會加瑜伽焰口演化祈福息災超度手印」。
三、本宗法師的服飾
(1) 穿衣領同色的藏紅色喇嘛裝。(穿著必須以本宗所規定的喇嘛裝,不得穿非本宗之服裝)
(2) 不得戴五佛冠。(不得穿龍袍、藏式背心(坎肩)、法王帽,班智達帽)。
(3) 法師平時必須穿喇嘛裝,不能穿便服。(當地國家宗教法制特殊者例外)
【(1)及(2)經「宗委會」第四屆第五次大會通過 - 20150311】
四、本宗常住法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2 - 本宗常住教授師、法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第五條: 真佛宗講師和助教守則
一、講師和助教的條件
(1) 年滿二十一歲者。
(2) 必須是真佛宗在家弟子,皈依三年以上,五官端正,身體健康,無抽煙、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無犯罪前科記錄。報名者需年齡60歲以下,學歷高中以上,在道場服務年資達2年以上,服務期間表現優異。
另外,申請助教身份者若為超過60歲的年長者,需在道場服務年資達6年以上,且服務期間表現優異,並需另以個案方式審核處理。
(3) 沒有家庭牽掛,沒有金錢債務。沒有精神障礙問題(靈障)。
(4) 必須熟諳「四加行法」、「八大本尊法」及簡易羯摩法。
(5) 必須持有本宗道場的推薦函,推薦給「宗委會」參加考試甄選,合格者即為真佛宗「助教」資格。
(6) 助教弘法若干年後,已經進入更深層次密法修為,在品德上遵守戒律,度眾能力等方面表現優異,依據「宗委會」通告「講師甄選實施細則」的「報名條件」來申請報名,再經「宗委會」甄選考試,審核合格者即晉升為「真佛宗講師」。
(7) 甄選時間:助教甄選 3年一次,講師甄選 6年一次。
(8) 經考核成功後,每次任期三年,三年期滿,經評核通過得以續任。若三年內並無向道場或「宗委會」報備法務活動、或無意願再續任,則講師助教之資格,經「宗委會」決議,便自動取消。
二、講師和助教的弘法活動項目範圍
請參閱【附件 B2 - 真佛宗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師尊特別旨意者例外。
(1) 講師和助教可以前往其它道場護持上師的弘法,不需邀請函。但必須事先知會主辦單位,以便對方安排。
(2) 講師和助教的法務項目,主要由常住講師或常住助教擔任。弘法活動地區範圍,限於所駐的道場。若常住講師或常住助教離開該道場,則失去「常住」資格。
A. 帶領同修會項目範圍
(1) 同修四加行及八大本尊法
(2) 同修懺悔法及防護法
(3) 同修簡易羯摩法
(4) 同修持唸金剛咒(只限講師可以)
(5) 主持諸尊聖誕儀軌(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6) 主持薈供法(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B. 主持法事項目範圍
(1) 主持紅白事誦經
(2) 主持放生儀軌(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C. 加持項目範圍
(1) 開光、清淨、及動土儀式。(以上只限於住宅)(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2) 個人佛像開光(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3) 用香加持大悲咒水(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4) 金剛鈴杵加持物品 (物品放置在供桌上)(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5) 畫符(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D. 主持法會項目範圍
(1) 護摩火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常住法師允許,常住講師或常住助教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歸該道場所有。法會中不需有「獻哈達儀式」。
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2) 水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常住法師允許,常住講師或常住助教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歸該道場所有。法會中不需有「獻哈達儀式」。
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3) 拜懺法會(梁皇寶懺除外)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常住法師允許,常住講師或常住助教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歸該道場所有。法會中不需有「獻哈達儀式」。
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
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註:
i. 上香時,手先捧給主法之講師或助教,上香是向著壇城跪拜。
ii. 法會時,不能跪拜頂禮講師和助教,合掌即可。
(4) 梁皇寶懺加地藏救度密法(不演化手印)
只限常住講師可以主持。其餘與「護摩火供法會」、「水供法會」及「拜懺法會」同。
E. 主持研習班項目範圍
以下研習班項目,常住講師和常住助教必須要經過考試合格後,才可主持。
(1) 教唱梵唄
(2) 講解戒律(只限於「五戒十善」、「密教根本十四大戒」、「事師法五十頌」)
(3) 講解初灌外法
(4) 教導靜坐禪定
(5) 講解簡易羯摩法
(6) 講解護摩火供法(只限常住講師可以)
(7) 示範「七重輪運動」
(8) 示範「六姿體功法」、「寶瓶氣」(只限常住講師可以)
(9) 示範「金剛拳」(只限常住講師可以)
(10) 講解道場法務運作,或法事儀軌。
(11) 教授「金剛舞」(金剛舞式必須經「宗委會」審核通過)
F. 講師和助教的弘法活動項目不得超出上列範圍。例如:
(1) 不能主持同修金剛不共大法(助教不能主持同修持唸金剛咒)
(2) 不能主持結婚福證
(3) 不能主持道場壇城開光、清淨加持、及道場動土儀式
(4) 不能問事
(5) 不能加持同門及善信大德
(6) 不能代師傳法灌頂
(7) 不能主持祈福息災超度法會
(8) 不能主持梁皇寶懺法會加瑜伽焰口演化祈福息災超度手印
(9) 助教不能主持梁皇寶懺法會加地藏救度密法
(10) 助教不能講解護摩火供法
(11) 助教不能講解「六姿體功法」及「寶瓶氣」
(12) 助教不能示範「金剛拳」
三、本宗講師和助教的服飾
(1) 講師在主持法事活動或聚會時,必須穿藍色領子藏紅色制服。不得戴五佛冠。
(2) 助教在主持法事活動或聚會時,必須穿白色領子藏紅色制服。不得戴五佛冠。
四、講師和助教的留職待聘
(1) 如道場不續聘講師助教,或講師助教辭去道場的常住講師助教職務,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審核通過,則給予三年至六年「留職待聘」資格。
(2) 留職待聘,即是暫停講師助教職務,而以後當有其他道場欲聘請其成為常住講師助教時,僅需檢附「(1)道場的聘請函、(2)當事人的同意函」,向「宗委會」申請,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審核認可後依條例(1)允許的年限內,左傾予以恢復講師助教之職,無需再參加講師助教考試。而這段暫停講師助教職務期間,不可穿著講師助教制服。
五、本宗常住講師和助教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3 - 本宗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1) 年滿二十一歲者。
(2) 必須是真佛宗在家弟子,皈依三年以上,五官端正,身體健康,無抽煙、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無犯罪前科記錄。報名者需年齡60歲以下,學歷高中以上,在道場服務年資達2年以上,服務期間表現優異。
另外,申請助教身份者若為超過60歲的年長者,需在道場服務年資達6年以上,且服務期間表現優異,並需另以個案方式審核處理。
(3) 沒有家庭牽掛,沒有金錢債務。沒有精神障礙問題(靈障)。
(4) 必須熟諳「四加行法」、「八大本尊法」及簡易羯摩法。
(5) 必須持有本宗道場的推薦函,推薦給「宗委會」參加考試甄選,合格者即為真佛宗「助教」資格。
(6) 助教弘法若干年後,已經進入更深層次密法修為,在品德上遵守戒律,度眾能力等方面表現優異,依據「宗委會」通告「講師甄選實施細則」的「報名條件」來申請報名,再經「宗委會」甄選考試,審核合格者即晉升為「真佛宗講師」。
(7) 甄選時間:助教甄選 3年一次,講師甄選 6年一次。
(8) 經考核成功後,每次任期三年,三年期滿,經評核通過得以續任。若三年內並無向道場或「宗委會」報備法務活動、或無意願再續任,則講師助教之資格,經「宗委會」決議,便自動取消。
二、講師和助教的弘法活動項目範圍
請參閱【附件 B2 - 真佛宗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師尊特別旨意者例外。
(1) 講師和助教可以前往其它道場護持上師的弘法,不需邀請函。但必須事先知會主辦單位,以便對方安排。
(2) 講師和助教的法務項目,主要由常住講師或常住助教擔任。弘法活動地區範圍,限於所駐的道場。若常住講師或常住助教離開該道場,則失去「常住」資格。
A. 帶領同修會項目範圍
(1) 同修四加行及八大本尊法
(2) 同修懺悔法及防護法
(3) 同修簡易羯摩法
(4) 同修持唸金剛咒(只限講師可以)
(5) 主持諸尊聖誕儀軌(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6) 主持薈供法(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B. 主持法事項目範圍
(1) 主持紅白事誦經
(2) 主持放生儀軌(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C. 加持項目範圍
(1) 開光、清淨、及動土儀式。(以上只限於住宅)(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2) 個人佛像開光(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3) 用香加持大悲咒水(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4) 金剛鈴杵加持物品 (物品放置在供桌上)(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5) 畫符(只限常住講師、常住助教)
D. 主持法會項目範圍
(1) 護摩火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常住法師允許,常住講師或常住助教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歸該道場所有。法會中不需有「獻哈達儀式」。
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2) 水供法會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常住法師允許,常住講師或常住助教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歸該道場所有。法會中不需有「獻哈達儀式」。
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3) 拜懺法會(梁皇寶懺除外)
在未有常住上師的道場,或經常住上師、常住教授師、常住法師允許,常住講師或常住助教可以主持,可以接受大眾報名,其收入歸該道場所有。法會中不需有「獻哈達儀式」。
法會廣告只限刊登在當地報章雜誌,及當地的《真佛報》(地方版)。
在儀軌進行中「加持報名表格」時,只限於用觀想根本傳承上師及諸尊放光加持。
註:
i. 上香時,手先捧給主法之講師或助教,上香是向著壇城跪拜。
ii. 法會時,不能跪拜頂禮講師和助教,合掌即可。
(4) 梁皇寶懺加地藏救度密法(不演化手印)
只限常住講師可以主持。其餘與「護摩火供法會」、「水供法會」及「拜懺法會」同。
E. 主持研習班項目範圍
以下研習班項目,常住講師和常住助教必須要經過考試合格後,才可主持。
(1) 教唱梵唄
(2) 講解戒律(只限於「五戒十善」、「密教根本十四大戒」、「事師法五十頌」)
(3) 講解初灌外法
(4) 教導靜坐禪定
(5) 講解簡易羯摩法
(6) 講解護摩火供法(只限常住講師可以)
(7) 示範「七重輪運動」
(8) 示範「六姿體功法」、「寶瓶氣」(只限常住講師可以)
(9) 示範「金剛拳」(只限常住講師可以)
(10) 講解道場法務運作,或法事儀軌。
(11) 教授「金剛舞」(金剛舞式必須經「宗委會」審核通過)
F. 講師和助教的弘法活動項目不得超出上列範圍。例如:
(1) 不能主持同修金剛不共大法(助教不能主持同修持唸金剛咒)
(2) 不能主持結婚福證
(3) 不能主持道場壇城開光、清淨加持、及道場動土儀式
(4) 不能問事
(5) 不能加持同門及善信大德
(6) 不能代師傳法灌頂
(7) 不能主持祈福息災超度法會
(8) 不能主持梁皇寶懺法會加瑜伽焰口演化祈福息災超度手印
(9) 助教不能主持梁皇寶懺法會加地藏救度密法
(10) 助教不能講解護摩火供法
(11) 助教不能講解「六姿體功法」及「寶瓶氣」
(12) 助教不能示範「金剛拳」
三、本宗講師和助教的服飾
(1) 講師在主持法事活動或聚會時,必須穿藍色領子藏紅色制服。不得戴五佛冠。
(2) 助教在主持法事活動或聚會時,必須穿白色領子藏紅色制服。不得戴五佛冠。
四、講師和助教的留職待聘
(1) 如道場不續聘講師助教,或講師助教辭去道場的常住講師助教職務,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審核通過,則給予三年至六年「留職待聘」資格。
(2) 留職待聘,即是暫停講師助教職務,而以後當有其他道場欲聘請其成為常住講師助教時,僅需檢附「(1)道場的聘請函、(2)當事人的同意函」,向「宗委會」申請,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審核認可後依條例(1)允許的年限內,左傾予以恢復講師助教之職,無需再參加講師助教考試。而這段暫停講師助教職務期間,不可穿著講師助教制服。
五、本宗常住講師和助教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3 - 本宗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第六條: 道場法務人員守則
一、各道場法務人員所具備的條件
(1) 必須是真佛宗在家弟子,皈依一年以上,五官端正,身體健康,無抽煙、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無前科犯罪記錄。
(2) 沒有家庭牽掛,沒有金錢債務。沒有精神障礙問題(靈障)。
(3) 必須熟諳「四加行法」、「八大本尊法」及簡易羯摩法。
(4) 道場法務人員包括:道場負責人、「紅、白事居士主法者」、法務相關幹部、帶領同修輪值人員及義工。
(5) 道場負責人為董事會董事長、住持、主委(主任委員)、會長、理事會理事長、堂主、主席之統稱。
(6) 「紅、白事居士主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a. 必須年滿二十一歲。
b. 必須熟諳「 真佛宗福證儀軌」及「真佛宗喪禮儀軌」。
c. 必須由道場推薦,並通過實際的考試及基本佛學課程訓練。
d. 「紅、白事居士主法者」經考核成功後,為推薦道場負責法務的弘法人員之一,每次任期三年,三年期滿,經評核通過得以續任。若三年內並無向道場或「宗委會」報備法務活動、或無意願再續任,則「紅、白事居士主法者」之資格自動取消。
e. 任期之內要參加紅、白事主法者的相關課程。
f. 任期之內要轉任服務道場者,比照講師助教規則辦理。
g. 由當地「密教總(協)會」依當地風俗民情來制訂管理辦法,若無「密教總(協)會」之國家,則由當地道場管理,而道場由「宗委會」會長辦公室管轄 。
二、各道場法務人員弘法活動項目範圍
請參閱【附件 B2 - 真佛宗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A. 帶領同修會項目範圍
(1) 同修四加行及八大本尊法
(2) 同修懺悔法及防護法
(3) 同修簡易羯摩法
(4) 帶領諸尊聖誕儀軌(必須是常住法務人員)
(5) 帶領薈供法(必須是常住法務人員)
B. 主持法事項目範圍
(1) 帶領紅、白事誦經(具有「紅、白事居士主法者」資格者)
(2) 帶領放生儀式(必須是常住法務人員)
C. 主持法會項目範圍
(1) 拜懺法會(梁皇寶懺除外)
D. 道場法務人員弘法活動不得超出上列範圍
三、各道場法務人員的服飾
(1) 在法務活動或聚會時,必須穿黃色闊袖法袍。
(2) 有受菩薩戒者,需穿著縵衣。
(3) 「紅、白事居士主法者」必須穿黄色闊袖法袍,外披红色肩帶(紅事)或黑色肩帶(白事)。
四、本宗常住「居士主法者」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3 - 本宗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1) 必須是真佛宗在家弟子,皈依一年以上,五官端正,身體健康,無抽煙、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無前科犯罪記錄。
(2) 沒有家庭牽掛,沒有金錢債務。沒有精神障礙問題(靈障)。
(3) 必須熟諳「四加行法」、「八大本尊法」及簡易羯摩法。
(4) 道場法務人員包括:道場負責人、「紅、白事居士主法者」、法務相關幹部、帶領同修輪值人員及義工。
(5) 道場負責人為董事會董事長、住持、主委(主任委員)、會長、理事會理事長、堂主、主席之統稱。
(6) 「紅、白事居士主法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a. 必須年滿二十一歲。
b. 必須熟諳「 真佛宗福證儀軌」及「真佛宗喪禮儀軌」。
c. 必須由道場推薦,並通過實際的考試及基本佛學課程訓練。
d. 「紅、白事居士主法者」經考核成功後,為推薦道場負責法務的弘法人員之一,每次任期三年,三年期滿,經評核通過得以續任。若三年內並無向道場或「宗委會」報備法務活動、或無意願再續任,則「紅、白事居士主法者」之資格自動取消。
e. 任期之內要參加紅、白事主法者的相關課程。
f. 任期之內要轉任服務道場者,比照講師助教規則辦理。
g. 由當地「密教總(協)會」依當地風俗民情來制訂管理辦法,若無「密教總(協)會」之國家,則由當地道場管理,而道場由「宗委會」會長辦公室管轄 。
二、各道場法務人員弘法活動項目範圍
請參閱【附件 B2 - 真佛宗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A. 帶領同修會項目範圍
(1) 同修四加行及八大本尊法
(2) 同修懺悔法及防護法
(3) 同修簡易羯摩法
(4) 帶領諸尊聖誕儀軌(必須是常住法務人員)
(5) 帶領薈供法(必須是常住法務人員)
B. 主持法事項目範圍
(1) 帶領紅、白事誦經(具有「紅、白事居士主法者」資格者)
(2) 帶領放生儀式(必須是常住法務人員)
C. 主持法會項目範圍
(1) 拜懺法會(梁皇寶懺除外)
D. 道場法務人員弘法活動不得超出上列範圍
三、各道場法務人員的服飾
(1) 在法務活動或聚會時,必須穿黃色闊袖法袍。
(2) 有受菩薩戒者,需穿著縵衣。
(3) 「紅、白事居士主法者」必須穿黄色闊袖法袍,外披红色肩帶(紅事)或黑色肩帶(白事)。
四、本宗常住「居士主法者」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3 - 本宗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第七條: 本宗各級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的戒律
一、 本宗長老、仁波切、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居士主法者及道場法務人員,均應學習體會並遵守:
(1) 「密教根本十四大戒」
(2) 「事師法五十頌」(包括不能收同門為「弟子」,不能稱呼同門為弟子,混亂傳承法統)
(3) 「真佛宗戒律」(《靈仙金剛大法》)
(4) 「真佛宗的法統」(《西雅圖的行者》)
(5) 「戒律儀軌」(《真佛儀軌經》)
(6) 「為何常『不語』」(《無形之通》)
(7) 《真佛宗章程守則》
(8) 第214冊 《瑜伽士的寶劍》中所有戒律的法教,例如:誇大了自己的神通,把神通說成佛法,把神通說成證量等等。
二、 本宗受出家戒長老、上師、教授師、法師必須遵守「真佛宗出家戒」。
三、 本宗各級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均不能觸犯當地國家法令。如因違犯而造成任何問題,此屬其個人行為,概與本宗派無關,違者當自行承擔一切後果及當地法律刑責,並取消一切弘法資格。
四、 本宗各級弘法人員、法務人員及所有同門,均不能私自利用本宗文宣,派發任何私營傳單或私人廣告。亦不可散發攻擊性傳單。
五、 本宗各級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皆不能在法會活動期間,任何公共場所,或聚餐時抽菸、喝酒、大聲喧嘩,破壞形象。
六、 本宗長老、仁波切、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居士主法者等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若無故持續兩年沒有弘法或服務道場,又沒有向「宗委會」報告,即表示自動放棄職位。
七、 本宗所有各級弘法人員,必須以本宗規定的喇嘛裝及講師助教制服作為活動宣傳資料。不可以便服或任何其他服飾,刊登於任何宣傳品之上。
八、 為預早祈求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加持,並方便預告法會作事先協調;以及年終統核各道場及本宗上師弘法次數,度眾人數,以作為表揚獎勵之依據。本宗上師外出弘法時,請預早填妥「法務報備表」及「弘法成果表」以利作業。
九、 在家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不可受出家衆的承事供養。
特殊情況除外,如照顧病患。
在家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上師,教授師,講師,助教,居士主法者、道場法務人員),不可受出家眾在個人生活上的服侍,如端水,盛飯,洗衣,灑掃等私務。
道場公務除外。
十、 任何法會、法事、佛法研習班,若主持者是在家眾(如居士上師、居士教授師.......),列席或參加者有真佛宗出家眾,則在席位安排上,真佛宗出家眾必須坐在主持者之後,法座高度與主持者相同。請參閱【附錄 D1 - 法會、 法事、佛法研習班的座位安排表】
十一、 為保護真佛密法於世界各地弘揚,保護真佛弟子的人身財產安全,對於特殊國情的國家當地宗教法制(例如中國大陸、汶萊、不丹等),本宗各級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不得觸犯。如因違犯而造成任何問題,此屬其個人行為,概與本宗派無關,違者當自行承擔一切後果及當地法律刑責,並依「宗委會」監察條文處置。
十二、 本宗各級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長老、仁波切、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居士主法者及各道場負責人),須護持本宗中央單位「宗委會」,若以語言文字惡意批評中央單位「宗委會」、地方單位「密教總(協)會、道場」,破壞宗內團結分化和諧,誤導眾生,經「宗委會」審查屬實並通過核心會議決議案,得取消該弘法人員的所有職位,嚴重者取締該道場名號,解散該道場,並向本宗內外公佈,以免影響宗譽。
(1) 「密教根本十四大戒」
(2) 「事師法五十頌」(包括不能收同門為「弟子」,不能稱呼同門為弟子,混亂傳承法統)
(3) 「真佛宗戒律」(《靈仙金剛大法》)
(4) 「真佛宗的法統」(《西雅圖的行者》)
(5) 「戒律儀軌」(《真佛儀軌經》)
(6) 「為何常『不語』」(《無形之通》)
(7) 《真佛宗章程守則》
(8) 第214冊 《瑜伽士的寶劍》中所有戒律的法教,例如:誇大了自己的神通,把神通說成佛法,把神通說成證量等等。
二、 本宗受出家戒長老、上師、教授師、法師必須遵守「真佛宗出家戒」。
三、 本宗各級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均不能觸犯當地國家法令。如因違犯而造成任何問題,此屬其個人行為,概與本宗派無關,違者當自行承擔一切後果及當地法律刑責,並取消一切弘法資格。
四、 本宗各級弘法人員、法務人員及所有同門,均不能私自利用本宗文宣,派發任何私營傳單或私人廣告。亦不可散發攻擊性傳單。
五、 本宗各級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皆不能在法會活動期間,任何公共場所,或聚餐時抽菸、喝酒、大聲喧嘩,破壞形象。
六、 本宗長老、仁波切、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居士主法者等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若無故持續兩年沒有弘法或服務道場,又沒有向「宗委會」報告,即表示自動放棄職位。
七、 本宗所有各級弘法人員,必須以本宗規定的喇嘛裝及講師助教制服作為活動宣傳資料。不可以便服或任何其他服飾,刊登於任何宣傳品之上。
八、 為預早祈求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加持,並方便預告法會作事先協調;以及年終統核各道場及本宗上師弘法次數,度眾人數,以作為表揚獎勵之依據。本宗上師外出弘法時,請預早填妥「法務報備表」及「弘法成果表」以利作業。
九、 在家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不可受出家衆的承事供養。
特殊情況除外,如照顧病患。
在家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上師,教授師,講師,助教,居士主法者、道場法務人員),不可受出家眾在個人生活上的服侍,如端水,盛飯,洗衣,灑掃等私務。
道場公務除外。
十、 任何法會、法事、佛法研習班,若主持者是在家眾(如居士上師、居士教授師.......),列席或參加者有真佛宗出家眾,則在席位安排上,真佛宗出家眾必須坐在主持者之後,法座高度與主持者相同。請參閱【附錄 D1 - 法會、 法事、佛法研習班的座位安排表】
十一、 為保護真佛密法於世界各地弘揚,保護真佛弟子的人身財產安全,對於特殊國情的國家當地宗教法制(例如中國大陸、汶萊、不丹等),本宗各級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不得觸犯。如因違犯而造成任何問題,此屬其個人行為,概與本宗派無關,違者當自行承擔一切後果及當地法律刑責,並依「宗委會」監察條文處置。
十二、 本宗各級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長老、仁波切、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居士主法者及各道場負責人),須護持本宗中央單位「宗委會」,若以語言文字惡意批評中央單位「宗委會」、地方單位「密教總(協)會、道場」,破壞宗內團結分化和諧,誤導眾生,經「宗委會」審查屬實並通過核心會議決議案,得取消該弘法人員的所有職位,嚴重者取締該道場名號,解散該道場,並向本宗內外公佈,以免影響宗譽。
第八條: 本宗各級弘法人員的教育守則
「真佛宗網路大學」課程積分及證書規劃
一、「真佛宗網路大學」五類課程:
(1) 專門給弘法人員的研習班課程
(2) 給全體真佛弟子的深度課程
(3) 給全體真佛弟子的名人講座
(4) 給全體真佛弟子的密法實修課程
(5) 「真佛宗網路大學」的正式大學課程
其中第(1)、(5)類課程有「點數積分」和「證書」;第(3)、(4)類課程沒有「點數積分」和「證書」;第(2)類課程目前暫無,未來成為「真佛宗網路大學」的課程後,會有「點數積分」及「證書」。
二、關於積分制的計算
積分制度(針對各級弘法人員)
積分制度實施於「春、秋二季大法會」所舉辦的「各級弘法人員研習班」及「真佛宗網路大學」的「證書課程」。
考慮到各地研習班的時間、天數、課時各不相同,為了方便計算,研習班的積分稱為「點數」。1個小時的課程是1個積分點。
三、證書規則:
(1) 弘法人員研習班
(如:春、秋二季各級弘法人員研習班、ZOOM 研習班)
每期研習班皆有證書。為了節省成本與時效,以「電子證書」為主。
(2) 給全體真佛弟子的正式大學的證書課程:
學員完成註冊且完成研讀所指定的教材或視頻,考試通過者將予以頒發「課程證書」。
四、出勤率要求:
(1) 實體研習班:(如:春、秋二季各級弘法人員研習班)
一天或一天以上課程。鼓勵學員出席所有的課程。學員可出示請假理由,補課者可於授課後一個月內通知校方,予以頒發「證書」和「點數積分」。
(2) 「真佛宗網路大學」研習課程 (如:ZOOM 研習課程)
鼓勵各級弘法人員完成研讀所有指定教學視頻,補課者可於授課後一個月內通知校方,予以頒發「證書」。
(3) 「真佛宗網路大學」證書課程(如:「真佛宗網路大學」的第一門課程,共36節)
鼓勵弘法人員及同門在「真佛宗網路大學」網站進行註冊,鼓勵按時上課,完成研讀指定的教材或指定的教學視頻,通過考試後,予以頒發「證書」。
學員若無申請註冊參加考試,鼓勵按時上課,完成研讀指定的教材或指定教學視頻。補課者可於授課後一個月內通知校方,給予「積分點數」。
五、對於不同國家的學員:
在網路課程中,由於不同國家地域時差的緣故,有些地區的學員確實無法參加直播授課。此地區學員可以在課程之後,進行補課。
一、「真佛宗網路大學」五類課程:
(1) 專門給弘法人員的研習班課程
(2) 給全體真佛弟子的深度課程
(3) 給全體真佛弟子的名人講座
(4) 給全體真佛弟子的密法實修課程
(5) 「真佛宗網路大學」的正式大學課程
其中第(1)、(5)類課程有「點數積分」和「證書」;第(3)、(4)類課程沒有「點數積分」和「證書」;第(2)類課程目前暫無,未來成為「真佛宗網路大學」的課程後,會有「點數積分」及「證書」。
二、關於積分制的計算
積分制度(針對各級弘法人員)
積分制度實施於「春、秋二季大法會」所舉辦的「各級弘法人員研習班」及「真佛宗網路大學」的「證書課程」。
考慮到各地研習班的時間、天數、課時各不相同,為了方便計算,研習班的積分稱為「點數」。1個小時的課程是1個積分點。
三、證書規則:
(1) 弘法人員研習班
(如:春、秋二季各級弘法人員研習班、ZOOM 研習班)
每期研習班皆有證書。為了節省成本與時效,以「電子證書」為主。
(2) 給全體真佛弟子的正式大學的證書課程:
學員完成註冊且完成研讀所指定的教材或視頻,考試通過者將予以頒發「課程證書」。
四、出勤率要求:
(1) 實體研習班:(如:春、秋二季各級弘法人員研習班)
一天或一天以上課程。鼓勵學員出席所有的課程。學員可出示請假理由,補課者可於授課後一個月內通知校方,予以頒發「證書」和「點數積分」。
(2) 「真佛宗網路大學」研習課程 (如:ZOOM 研習課程)
鼓勵各級弘法人員完成研讀所有指定教學視頻,補課者可於授課後一個月內通知校方,予以頒發「證書」。
(3) 「真佛宗網路大學」證書課程(如:「真佛宗網路大學」的第一門課程,共36節)
鼓勵弘法人員及同門在「真佛宗網路大學」網站進行註冊,鼓勵按時上課,完成研讀指定的教材或指定的教學視頻,通過考試後,予以頒發「證書」。
學員若無申請註冊參加考試,鼓勵按時上課,完成研讀指定的教材或指定教學視頻。補課者可於授課後一個月內通知校方,給予「積分點數」。
五、對於不同國家的學員:
在網路課程中,由於不同國家地域時差的緣故,有些地區的學員確實無法參加直播授課。此地區學員可以在課程之後,進行補課。
第九條: 本宗各級弘法人員與道場的「人事道場線上互動系統」
一、 目的
運用現代「電腦網路」與「資料分析」科技之便,將宗務發展推向更有效率的管理,弘法人員、道場與「宗委會」之間保持暢通的互動管道;充分整合人事與道場資源,發揮完善的分配與運用,聯繫僧眾得到應有的關懷與照顧,在「宗委會」的帶領下,讓宗派度生的大業大步向前邁進,並能得到永續經營的效果。
二、 介面功能簡介
所有弘法人員可經由線上介面,記錄所有個人宗內資訊,包括:一般資料、灌頂受戒日期、教育學分、弘法紀錄等等。
所有本宗道場可經由線上介面,記錄所有道場個別宗內資訊,包括:一般資料、開光或其他重大紀念日、優良道場獎勵紀錄、理事會組織紀錄等等。所有弘法人員與道場皆可以獲得本宗內部重要人事調整的通知、宗務宣達、法會通告等等重要訊息;線上參與「宗委會」的各項問卷調查表;亦可直接與「宗委會」各處連繫的線上窗口。
三、 申請程序
(1) 所有成為本宗弘法人員者與道場,皆會被自動註冊到「人事道場線上互動系統」登錄,每位弘法人員與道場都會擁有終身的「真佛編號」,作為在本宗內的永久身份碼。
(2) 欲使用「人事道場線上互動系統」,必須先向「宗委會」督察處提出申請,並提供個人電郵帳戶後,由「宗委會」督察處依職權激活線上介面供申請人或道場單位使用。
(3) 所有本宗弘法人員與道場,皆應申請並使用「人事道場線上互動系統」,以確保與「宗委會」的溝通管道暢通無阻。
四、 後台人事登錄管理責任
(1) 會長辦公室: 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新認可道場、除名道場、晉級道場等資料,並通知新道場在被認可30日內,申請並使用「人事道場線上互動系統」。
(2) 法務處: 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新出家法師資料、登錄新進講師與助教資料、講師與助教職務異動、離職或死亡登錄。通知新進弘法人員在上任起30日內,申請並使用「人事道場線上互動系統」。
(3) 公關處: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上師團」與「僧團」職位異動、離職或死亡登錄。
(4) 文宣處: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本宗「一般通告」、「宗派重要行程」、「機密公告」等文件鏈結。
(5) 教育處: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弘法人員教育學分與研習班「點數積分」。
(6) 督察處: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弘法人員人事獎勵或懲處紀錄。
運用現代「電腦網路」與「資料分析」科技之便,將宗務發展推向更有效率的管理,弘法人員、道場與「宗委會」之間保持暢通的互動管道;充分整合人事與道場資源,發揮完善的分配與運用,聯繫僧眾得到應有的關懷與照顧,在「宗委會」的帶領下,讓宗派度生的大業大步向前邁進,並能得到永續經營的效果。
二、 介面功能簡介
所有弘法人員可經由線上介面,記錄所有個人宗內資訊,包括:一般資料、灌頂受戒日期、教育學分、弘法紀錄等等。
所有本宗道場可經由線上介面,記錄所有道場個別宗內資訊,包括:一般資料、開光或其他重大紀念日、優良道場獎勵紀錄、理事會組織紀錄等等。所有弘法人員與道場皆可以獲得本宗內部重要人事調整的通知、宗務宣達、法會通告等等重要訊息;線上參與「宗委會」的各項問卷調查表;亦可直接與「宗委會」各處連繫的線上窗口。
三、 申請程序
(1) 所有成為本宗弘法人員者與道場,皆會被自動註冊到「人事道場線上互動系統」登錄,每位弘法人員與道場都會擁有終身的「真佛編號」,作為在本宗內的永久身份碼。
(2) 欲使用「人事道場線上互動系統」,必須先向「宗委會」督察處提出申請,並提供個人電郵帳戶後,由「宗委會」督察處依職權激活線上介面供申請人或道場單位使用。
(3) 所有本宗弘法人員與道場,皆應申請並使用「人事道場線上互動系統」,以確保與「宗委會」的溝通管道暢通無阻。
四、 後台人事登錄管理責任
(1) 會長辦公室: 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新認可道場、除名道場、晉級道場等資料,並通知新道場在被認可30日內,申請並使用「人事道場線上互動系統」。
(2) 法務處: 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新出家法師資料、登錄新進講師與助教資料、講師與助教職務異動、離職或死亡登錄。通知新進弘法人員在上任起30日內,申請並使用「人事道場線上互動系統」。
(3) 公關處: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上師團」與「僧團」職位異動、離職或死亡登錄。
(4) 文宣處: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本宗「一般通告」、「宗派重要行程」、「機密公告」等文件鏈結。
(5) 教育處: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弘法人員教育學分與研習班「點數積分」。
(6) 督察處:負責在人事資料後台登錄弘法人員人事獎勵或懲處紀錄。
第二十四章: 真佛宗道場及組織規則
第一條: 本宗各道場的設立
「各道場」包括所有雷藏寺、所有分堂、所有同修會。下同。
「弘法人員」包括長老、仁波切、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
「法務人員」包括居士主法者、道場法務人員。下同。
一、 「同修會」設立的條件
有本宗弟子度眾達百名以上皈依,並例行舉辦同修達三十名以上者(除非有特殊情況者例外)。經向「宗委會」呈報申請後批准認可者,即成為本宗合法的「同修會」。
二、 「分堂」設立的條件
原「同修會」增加皈依達五百名以上,及例行參加共修的人數達七十人以上。經向「宗委會」呈報申請批准認可者。即成為本宗合法的「分堂」。
三、 「雷藏寺」建立的條件
原「分堂」因皈依及參加共修的人數增多而不敷使用。已購得固定的寺址,並已籌建成寺廟外觀的道場及壇城(除非有特殊情況)。經向「宗委會」呈報申請後及經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批准並賜名者。即成為本宗合法的「雷藏寺」。
四、 「精舍」設立規範
(1) 「 精舍」 屬於個人靜修處(私宅住所)。
(2) 不可對外(公開或私下)籌款。
(3) 不可舉辦任何活動及法會。
(4) 若先前「宗委會」已認可的舊精舍,則以之前當時「宗委會」決議個案處理。
五、 各道場的設立,皆必須符合當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得以合法認可。
六、 新設立的道場地點,必須相距本宗原有道場四十分鐘以上車程。
(如居民繁密的城市或有特別情形而獲批准者例外)
七、 各道場的設立,皆必須向「宗委會」申請,並遵從「宗委會」章程規定。(須附上貴單位理事名單)
八、 為免落入名相的分別爭論,本宗不設立「世界總堂」。本宗弟子應以「西方極樂世界摩訶雙蓮池」為總堂。
九、 真佛宗所有道場(寺、堂、同修會)不可在任何地區設立分會、分院,或任何分支機構。(如有特殊情形,經「宗委會」核可者除外。)
十、 鑒於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都可能有不同的法規與做法,宗委會核心小組可以有權依申請個案的申訴事實與申請地的相關法規規定,在不違背道場守則的基本精神下,在道場申請無法完全配合本守則的所有條件下,亦可酌情予以開解通過其申請。
請參閱【附件B4-道場組織架構】
A. 新道場申請需知
(1) 【申請新道場表】可來函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核心小組」初審核。
(2) 本需知所列之所有資料,在寄給「宗委會」時,也請同時將副本寄給當地「密教總(協)會」。
(3)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非中文、英文,敬請擇要把文件的重點簡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申請時間超過三年,敬請重新呈交。
第一階段申請
申請新道場的程序一共有三個階段。申請的第一階段,是申請者第一次寄給「宗委會」的資料(若有當地「密教總(協)會」,敬請附上「密教總(協)會」的建議函)。為避免觸犯當地非法聚會的條例,此階段的活動只限於對內的同修,不可對外公開舉辦法會及文宣活動。
需提供以下道場資料,供審核認可之用:
1.1. 道場申請表
1.2. 道場的組織表
1.3. 道場成立籌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包括職位、姓名、任期、電話、地址)
1.4. 道場的地區位置圖(包括鄰近真佛宗道場的車程)
1.5. 道場同修名單
1.6. 道場的弘法計劃書(包括財政計劃)
1.7. 當地「密教總(協)會」建議函(若當地無「密教總(協)會」,敬請註明)
第一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一階段的申請資料,便會賜「道場名號」,讓道場繼續第二階段的申請及向政府申請合法註冊。若道場已經有名號,可以用回原先的名號。
第二階段申請
申請的第二階段,所需呈交給「宗委會」(以及當地「密教總(協)會」,若有)的資料:
2.1. 正式向政府申請合法道場註冊的相關文件影印本
2.2. 道場的平面圖(敬請註明尺寸)
2.3. 道場的外觀照片
2.4. 道場的壇城照片
2.5. 如有房屋租約,則請寄上影印本(如無租約,亦請註明)
第二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二階段的申請資料後,道場可繼續第三階段的申請。
第三階段申請
申請的第三階段,所需呈交給「宗委會」(以及當地「密教總(協)會」,若有)的資料(若已取得政府合法註冊後,此階段可進行開光、對外公開活動及舉辦法會):
3.1. 政府合法道場註冊證件影印本
3.2. 道場新理事會正式成立的名單(籌備委員正式解散,以新理事會取代)
3.3. 政府合法團體的註冊
3.4. 道場的組織章程
3.5. 當地「密教總(協)會」推薦函(若當地無「密教總(協)會」,敬請註明)
第三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三階段的申請資料後,新道場申請正式通過,由「宗委會」認可為「真佛宗道場」,並核發「同修會證書」,有效日期為三年。
場地應注意事項
符合當地消防、安全法規 。不可違法使用屋舍 。
組織架構、成員有變動時,請以郵寄或電郵(tbfapplication@gmail.com)的方式報備「宗委會」。
道場與「宗委會」持續保持跟進
由於「宗委會」每三年會審查及核發道場證書,因此道場必須與「宗委會」保持互動及呈報以下資料:
(1) 道場法務報備表(每三個月報告一次)
(2) 法會收入分配表
(3) 弘法成果表
(4) 每年呈交政府常年報告及財務報告之影印本
(5) 每三年一次的道場續證問卷表
(6) 組織架構、成員變動時,郵寄或電郵報備「宗委會」
B. 雷藏寺申請需知
(1) 【申請雷藏寺表】可來函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官網」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核心小組」初審核。
(2) 本需知所列之所有資料,在寄給「宗委會」時,也請同時將副本寄給當地「密教總(協)會」。
(3)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非中文、英文,敬請擇要把文件的重點簡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申請時間超過三年,敬請重新呈交。
第一階段申請
申請雷藏寺的程序一共有三個階段。申請雷藏寺的第一階段,是申請的道場首次寄給「宗委會」的資料。為避免觸犯當地非法聚會條例,此階段活動只限於對內同修,不可對外公開舉行法會及文宣活動。
需提供以下道場資料,供審核認可之用:
1.1. 申請雷藏寺表格
1.2. 道場的組織表
1.3. 道場成立籌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包括職位、姓名、任期、電話、地址)
1.4. 道場的地區位置圖(包括鄰近真佛宗道場的車程)
1.5. 道場同修名單。
1.6. 道場的弘法計劃書(包括財政計劃)
1.7. 當地「密教總(協)會」建議函(若當地無「密教總(協)會」,敬請註明)
第一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一階段的申請資料,便會賜「道場名號」,讓道場繼續第二階段的申請及向政府申請合法註冊。若道場已經有名號,可以用回原先的名號。
第二階段申請
申請雷藏寺的第二階段,所需呈交給「宗委會」(以及當地「密教總(協)會」,若有)的資料:
2.1. 正式向政府申請合法道場註冊的相關文件影印本
2.2. 道場的平面圖(敬請註明尺寸)
2.3. 道場的外觀照片
2.4. 道場的壇城照片
2.5. 道場的成立時間
第二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二階段的申請資料後,道場可繼續第三階段的申請。
第三階段申請
申請雷藏寺的第三階段,所需呈交給「宗委會」(以及當地「密教總(協)會」,若有)的資料(此階段可進行開光、對外公開活動及舉辦法會):
3.1. 政府合法道場註冊證件影印本
3.2. 道場新理事會正式成立的名單(籌備委員正式解散,以新理事會取代)
3.3. 政府合法團體的註冊
3.4. 道場的組織章程
3.5. 當地「密教總(協)會」推薦函(若當地無「密教總(協)會」,敬請註明)
3.6. 寺地證明
3.7. 當地政府合法建寺准證
3.8. 產權屬於寺廟組織之證明
3.9. 呈交政府常年報告及財務報告之影印本
3.10. 側面建築藍圖、正面藍圖、屋內平面藍圖(可縮小影印成一般紙張)
3.11. 預算動工日期及完成日期
3.12. 面積至少大過「西雅圖雷藏寺」寺內面積 5200平方英呎(483平方米)
3.13. 外觀要如寺廟
3.14. 籌款方案及計劃書(若需要籌款,請填妥申請籌款表格)
3.15. 未來發展計劃
3.16. 若有「華光功德會」,請提供組織名單
3.17. 每月文宣訂閱份量:師尊著作、真佛報、燃燈
3.18. 近兩年皈依人數
3.19. 常住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名單
3.20. 提供同修資料:
① 每週同修次數 ② 同修平均人數 ③ 同修主要的法
第三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三階段的申請資料後,雷藏寺申請正式通過,由「宗委會」認可為「真佛宗道場」,並核發「雷藏寺證書」,有效日期為三年。
雷藏寺與「宗委會」持續保持跟進
由於「宗委會」每三年會審查及核發雷藏寺證書,因此雷藏寺必須與「宗委會」保持互動及呈報以下資料:
(1) 道場法務報備表(每三個月報告一次)
(2) 法會收入分配表
(3) 弘法成果表
(4) 每年呈交政府常年報告及財務報告之影印本
(5) 每三年雷藏寺續證問卷表
(6) 組織架構、成員變動時,郵寄或電郵報備「宗委會」。
「弘法人員」包括長老、仁波切、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
「法務人員」包括居士主法者、道場法務人員。下同。
一、 「同修會」設立的條件
有本宗弟子度眾達百名以上皈依,並例行舉辦同修達三十名以上者(除非有特殊情況者例外)。經向「宗委會」呈報申請後批准認可者,即成為本宗合法的「同修會」。
二、 「分堂」設立的條件
原「同修會」增加皈依達五百名以上,及例行參加共修的人數達七十人以上。經向「宗委會」呈報申請批准認可者。即成為本宗合法的「分堂」。
三、 「雷藏寺」建立的條件
原「分堂」因皈依及參加共修的人數增多而不敷使用。已購得固定的寺址,並已籌建成寺廟外觀的道場及壇城(除非有特殊情況)。經向「宗委會」呈報申請後及經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批准並賜名者。即成為本宗合法的「雷藏寺」。
四、 「精舍」設立規範
(1) 「 精舍」 屬於個人靜修處(私宅住所)。
(2) 不可對外(公開或私下)籌款。
(3) 不可舉辦任何活動及法會。
(4) 若先前「宗委會」已認可的舊精舍,則以之前當時「宗委會」決議個案處理。
五、 各道場的設立,皆必須符合當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得以合法認可。
六、 新設立的道場地點,必須相距本宗原有道場四十分鐘以上車程。
(如居民繁密的城市或有特別情形而獲批准者例外)
七、 各道場的設立,皆必須向「宗委會」申請,並遵從「宗委會」章程規定。(須附上貴單位理事名單)
八、 為免落入名相的分別爭論,本宗不設立「世界總堂」。本宗弟子應以「西方極樂世界摩訶雙蓮池」為總堂。
九、 真佛宗所有道場(寺、堂、同修會)不可在任何地區設立分會、分院,或任何分支機構。(如有特殊情形,經「宗委會」核可者除外。)
十、 鑒於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都可能有不同的法規與做法,宗委會核心小組可以有權依申請個案的申訴事實與申請地的相關法規規定,在不違背道場守則的基本精神下,在道場申請無法完全配合本守則的所有條件下,亦可酌情予以開解通過其申請。
請參閱【附件B4-道場組織架構】
A. 新道場申請需知
(1) 【申請新道場表】可來函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核心小組」初審核。
(2) 本需知所列之所有資料,在寄給「宗委會」時,也請同時將副本寄給當地「密教總(協)會」。
(3)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非中文、英文,敬請擇要把文件的重點簡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申請時間超過三年,敬請重新呈交。
第一階段申請
申請新道場的程序一共有三個階段。申請的第一階段,是申請者第一次寄給「宗委會」的資料(若有當地「密教總(協)會」,敬請附上「密教總(協)會」的建議函)。為避免觸犯當地非法聚會的條例,此階段的活動只限於對內的同修,不可對外公開舉辦法會及文宣活動。
需提供以下道場資料,供審核認可之用:
1.1. 道場申請表
1.2. 道場的組織表
1.3. 道場成立籌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包括職位、姓名、任期、電話、地址)
1.4. 道場的地區位置圖(包括鄰近真佛宗道場的車程)
1.5. 道場同修名單
1.6. 道場的弘法計劃書(包括財政計劃)
1.7. 當地「密教總(協)會」建議函(若當地無「密教總(協)會」,敬請註明)
第一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一階段的申請資料,便會賜「道場名號」,讓道場繼續第二階段的申請及向政府申請合法註冊。若道場已經有名號,可以用回原先的名號。
第二階段申請
申請的第二階段,所需呈交給「宗委會」(以及當地「密教總(協)會」,若有)的資料:
2.1. 正式向政府申請合法道場註冊的相關文件影印本
2.2. 道場的平面圖(敬請註明尺寸)
2.3. 道場的外觀照片
2.4. 道場的壇城照片
2.5. 如有房屋租約,則請寄上影印本(如無租約,亦請註明)
第二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二階段的申請資料後,道場可繼續第三階段的申請。
第三階段申請
申請的第三階段,所需呈交給「宗委會」(以及當地「密教總(協)會」,若有)的資料(若已取得政府合法註冊後,此階段可進行開光、對外公開活動及舉辦法會):
3.1. 政府合法道場註冊證件影印本
3.2. 道場新理事會正式成立的名單(籌備委員正式解散,以新理事會取代)
3.3. 政府合法團體的註冊
3.4. 道場的組織章程
3.5. 當地「密教總(協)會」推薦函(若當地無「密教總(協)會」,敬請註明)
第三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三階段的申請資料後,新道場申請正式通過,由「宗委會」認可為「真佛宗道場」,並核發「同修會證書」,有效日期為三年。
場地應注意事項
符合當地消防、安全法規 。不可違法使用屋舍 。
組織架構、成員有變動時,請以郵寄或電郵(tbfapplication@gmail.com)的方式報備「宗委會」。
道場與「宗委會」持續保持跟進
由於「宗委會」每三年會審查及核發道場證書,因此道場必須與「宗委會」保持互動及呈報以下資料:
(1) 道場法務報備表(每三個月報告一次)
(2) 法會收入分配表
(3) 弘法成果表
(4) 每年呈交政府常年報告及財務報告之影印本
(5) 每三年一次的道場續證問卷表
(6) 組織架構、成員變動時,郵寄或電郵報備「宗委會」
B. 雷藏寺申請需知
(1) 【申請雷藏寺表】可來函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官網」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核心小組」初審核。
(2) 本需知所列之所有資料,在寄給「宗委會」時,也請同時將副本寄給當地「密教總(協)會」。
(3)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非中文、英文,敬請擇要把文件的重點簡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申請時間超過三年,敬請重新呈交。
第一階段申請
申請雷藏寺的程序一共有三個階段。申請雷藏寺的第一階段,是申請的道場首次寄給「宗委會」的資料。為避免觸犯當地非法聚會條例,此階段活動只限於對內同修,不可對外公開舉行法會及文宣活動。
需提供以下道場資料,供審核認可之用:
1.1. 申請雷藏寺表格
1.2. 道場的組織表
1.3. 道場成立籌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包括職位、姓名、任期、電話、地址)
1.4. 道場的地區位置圖(包括鄰近真佛宗道場的車程)
1.5. 道場同修名單。
1.6. 道場的弘法計劃書(包括財政計劃)
1.7. 當地「密教總(協)會」建議函(若當地無「密教總(協)會」,敬請註明)
第一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一階段的申請資料,便會賜「道場名號」,讓道場繼續第二階段的申請及向政府申請合法註冊。若道場已經有名號,可以用回原先的名號。
第二階段申請
申請雷藏寺的第二階段,所需呈交給「宗委會」(以及當地「密教總(協)會」,若有)的資料:
2.1. 正式向政府申請合法道場註冊的相關文件影印本
2.2. 道場的平面圖(敬請註明尺寸)
2.3. 道場的外觀照片
2.4. 道場的壇城照片
2.5. 道場的成立時間
第二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二階段的申請資料後,道場可繼續第三階段的申請。
第三階段申請
申請雷藏寺的第三階段,所需呈交給「宗委會」(以及當地「密教總(協)會」,若有)的資料(此階段可進行開光、對外公開活動及舉辦法會):
3.1. 政府合法道場註冊證件影印本
3.2. 道場新理事會正式成立的名單(籌備委員正式解散,以新理事會取代)
3.3. 政府合法團體的註冊
3.4. 道場的組織章程
3.5. 當地「密教總(協)會」推薦函(若當地無「密教總(協)會」,敬請註明)
3.6. 寺地證明
3.7. 當地政府合法建寺准證
3.8. 產權屬於寺廟組織之證明
3.9. 呈交政府常年報告及財務報告之影印本
3.10. 側面建築藍圖、正面藍圖、屋內平面藍圖(可縮小影印成一般紙張)
3.11. 預算動工日期及完成日期
3.12. 面積至少大過「西雅圖雷藏寺」寺內面積 5200平方英呎(483平方米)
3.13. 外觀要如寺廟
3.14. 籌款方案及計劃書(若需要籌款,請填妥申請籌款表格)
3.15. 未來發展計劃
3.16. 若有「華光功德會」,請提供組織名單
3.17. 每月文宣訂閱份量:師尊著作、真佛報、燃燈
3.18. 近兩年皈依人數
3.19. 常住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名單
3.20. 提供同修資料:
① 每週同修次數 ② 同修平均人數 ③ 同修主要的法
第三階段的道場資料齊備後呈交「宗委會」審核。經「宗委會」審核及核准第三階段的申請資料後,雷藏寺申請正式通過,由「宗委會」認可為「真佛宗道場」,並核發「雷藏寺證書」,有效日期為三年。
雷藏寺與「宗委會」持續保持跟進
由於「宗委會」每三年會審查及核發雷藏寺證書,因此雷藏寺必須與「宗委會」保持互動及呈報以下資料:
(1) 道場法務報備表(每三個月報告一次)
(2) 法會收入分配表
(3) 弘法成果表
(4) 每年呈交政府常年報告及財務報告之影印本
(5) 每三年雷藏寺續證問卷表
(6) 組織架構、成員變動時,郵寄或電郵報備「宗委會」。
第二條: 本宗各道場規則
一、 護持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供養蓮生活佛,遵從蓮生活佛的一切教示為首要的義務和責任。
二、 護持本宗傳承,弘揚真佛密法,引度眾生皈依真佛宗修持真佛密法。
三、 提供壇場、法本等種種方便,鼓勵更多同門共修。
四、 以本宗傳承法統為中心,護持本宗派中央單位「宗委會」,及配合「宗委會」的所有決策,積極推廣各種宗務活動,延續真佛傳承法脈。
A. 各道場的法務原則
一、 本宗所有道場,都必須供奉「大白蓮花童子」為主尊以及四位祖師金身或真佛傳承海會曼陀羅(皈依境)、本宗「八大本尊」、「教主釋迦牟尼佛」、「瑤池金母」等。
二、 本宗所有道場,平時共修的項目,必須以本宗根本傳承大法「蓮花童子根本上師相應法」為首要。(與「本尊法」合修者亦可)。在平時同修的次數及時間的編排方面,「蓮花童子根本上師相應法」必須佔重要地位,以示不失本宗傳承。
三、 平時法務的重點之一,是在於每個星期進行一次或多次的同修。
四、 重視「敬師、重法、實修」,本宗各道場的負責人必須以身作則,重視修心修法。
五、 本宗各道場的修法項目,不能超出本宗「八大本尊法」及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傳承範圍。
六、 本宗各道場的共修儀軌,必須依照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所訂定的法本進行,全宗統一,不能隨意更改。
七、 為方便引度眾生故,本宗各道場負責人在沒有弘法人員的情形下,可以向同門講解研討初基的真佛密法儀軌,但最好不超出「四加行法」及本宗「八大本尊法」範圍。
八、 本宗各單位道場,在舉辦或協辦任何大小各種法會,必須認明根本傳承;不能聘請非本宗的弘法人員來主壇法會。
九、 本宗各道場住持或負責人或任何非本宗上師身分者,不能代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給任何同門或非同門灌頂及加持。違者犯根本十四大戒。
十、 本宗各道場的法務及同修,必須以本宗弘法人員為指導,如無弘法人員,則必須由道場組織指定,經過修法儀軌訓練者帶領同修。
十一、 本宗各道場之間的弘法活動,均應互相溝通,彼此往來,互相尊重;不可劃地自限,阻礙宗務推展。
十二、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形象,是無比神聖、無比崇高、無比尊貴、無比莊嚴的。絕不容許有任何絲毫貶低或褻瀆醜化!本宗各文宣單位、全宗各道場、以及全體同門,應協力同心,共同維護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動莊嚴崇高的形象,包括在各種文宣刊物、影音媒體、模仿秀及佈置道場壇城等等,皆應確實注意。
十三、 凡屬本宗文宣單位,包括網路及各分堂刊物等,都必須遵守「宗委會」訂制的【真佛宗文宣監管條例】。(若經過「宗委會」特別核准許可的對外刊物例外)
十四、 本宗各道場的法會,如由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主持,法會的羯摩名稱限於使用「息災、祈福、增益、敬愛、治病、超度」等六個名詞,如有別於此六個名詞者,需先向「宗委會」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得予使用。
B. 各道場的戒律及守則
一、 本宗各道場負責人及所有同門,均必須學習和遵守如下戒律:
(1) 「密教根本十四大戒」。
(2) 「事師法五十頌」。
(3) 「真佛宗戒律」。(《靈仙金剛大法》)
(4) 「真佛宗的法統」。(《西雅圖的行者》)
(5) 「戒律儀軌」。(《真佛儀軌經》)
(6) 《真佛宗章程守則》
(7) 第214冊《瑜伽士的寶劍》中所有戒律的法教,例如:誇大了自己的神通,把神通說成佛法,把神通說成證量等等。
二、 本宗各道場,必須嚴格遵守當地國家法律。不能成為酗酒、聚賭、販毒、色情、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的場所。如因違犯而造成任何問題,概與本宗派無關,違者當自行承擔一切後果及當地法律刑責,並取締該道場負責人資格。
三、 本宗各道場,不宜經營私人買賣。
四、 本宗各道場,不能成為參與政治活動、評論國家政權政治的場所。違者取締道場及其負責人資格。一切後果自負,與本宗派無關。
五、 本宗各道場負責人,不能以代表道場或代表本宗派的身份,去參與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發表任何政治言論。違者一切後果自負,並必須引咎辭退本宗道場的所有職務,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六、 本宗各道場負責人,若私人行為不檢,品德敗壞,或觸犯任何國家法律,或觸發當地民眾動怒。犯者一切後果自負,並必須引咎辭退本宗道場的所有職務,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七、 本宗各道場負責人及所有同門,均不得私自利用本宗文宣,派發任何私營傳單或私人廣告,亦不可散發攻擊性傳單。
八、 各道場負責人如犯嚴重錯誤,違反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教示、嚴重違反本宗戒律,喪失本宗傳承,走火入魔,誤導眾生偏入邪途等等;本宗弘法人員有責任使令改正。若屢勸不改者,應用書面向「宗委會」報告,並提供真實證據,由「宗委會」審查屬實並通過會議決議案,再考量「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或「永久顧問師母蓮香上師」的提議,取消該道場負責人的所有職位,嚴重者取締該道場名號,解散該道場一切組織,並向本宗內外公佈,以免影響宗譽。
九、 道場理事會成員,不可兼任其他道場理事會成員。
十、 在道場內,任何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進行醫療行為。醫療行為之範圍, 依當地政府相關法條之規定。
十一、 本宗各道場負責人及所有成員,須護持本宗中央單位「宗委會」,若以語言文字惡意批評中央單位「宗委會」、地方單位「密總(協)會、道場」,破壞宗內團結分化和諧,誤導眾生,經「宗委會」審查屬實並通過核心會議決議案,得取消該道場負責人的所有職位,嚴重者取締該道場名號,解散該道場,並向本宗內外公佈,以免影響宗譽。
C. 各道場的經費
一、 本宗各道場的經費,原則上是自負盈虧的獨立單位。
二、 本宗各道場主辦任何法務、任何活動、以及信眾皈依,均不能規定供養數目。一切供養必須全部隨意。(已經擁有寺廟建地,經當地政府合法註冊,產權屬寺廟組織,經「宗委會核心小組」審核通過籌款案者可以例外。)
三、 各道場每次弘法,法會的部份收入及灌頂的全部收入,須供養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以示首重傳承根源。
四、 各道場每次弘法,法會的收入,除應用的開支及供養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外, 其剩餘款項應考慮分配如下:
(1) 主辦單位留作弘法基金,或建寺基金。
(2) 供養弘法上師及護壇法師等。
(3) 由主辦單位去做當地慈善捐施。 或按當時當地具體情形而權衡處理。
五、 本宗各道場的財經收支,必須由專門小組負責管理,其收支項目若不能定時公佈貼堂者,則最好每半年或一年定時向「宗委會」呈報,以示廉正無私。(若帳務違反當地法規,各自負責法律責任,與「宗委會」無關。)
六、 各道場所有一切籌款都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七、 各道場為籌建道場而舉辦法會、活動,或刊登廣告,必須:
(1) 已擁有道場建地。
(2) 經當地政府合法註冊。
(3) 產權屬於道場組織。
(4) 贊助款或報名費,應直接匯進該登記組織之銀行帳戶。
(5) 支票抬頭開給此登記組織,須避免使用個人名義。
八、 各道場的法會收入,必須填寫「真佛宗道場法會收入分配表」,具備道場蓋章及主壇上師簽名,然後呈交給「宗委會」。
九、 申請籌款的程序如下:
(1) 呈上「道場籌款申請表」或「道場義賣籌款申請表」(已填好),並提供所有需附上的相關文件(詳見「申請表」上的說明)。
(2) 呈上道場或單位財務表(如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並詳細說明籌款方案。善款需存入公家組織帳戶,不可存入私人帳戶。
十、 關於各道場的長期性籌款,如獲得「宗委會」批准籌款,必須:
(1) 每半年一次,請道場將「贊助功德主名單」(如有善信不願公佈名字,可以「隱名氏」為名)及其善款數額,刊登徵信在《真佛報》(世界版)或《燃燈》雜誌,或「真佛宗全球資訊網 True Buddha School News」(簡稱 「TBSN」)。
(2) 「宗委會」根據這半年來的《真佛報》(世界版)或《燃燈》雜誌或「TBSN」的徵信,再續發下半年的籌款准證。
(3) 每半年一次,請道場將「贊助功德主名單」及其金額,呈報「宗委會」。
(4) 每年一次,請道場呈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政收支表給「宗委會」。
(5) 如違背上述(1)、(2)、(3)、(4)條例,「宗委會」便停止其籌款資格,並發佈新聞告知大眾、通知「中央文宣」不予刊登其籌款廣告。
十一、 各道場或各單位之義賣規則如下:
(1) 法會無論有無義賣,無論義賣的法寶是道場、上師、師尊所提供(賜予),其義賣所得善款,全屬於道場所有。
(2) 僅是同修的佛法開示,便應無類似法會的報名收入。如有義賣,善款全部歸公(如同上所述)。
(3) 所有道場與各單位任何活動,財物(即經費)方面的處理,請詳見第二十三章「本宗各道場規則」第C項「各道場的經費」第六條規定:「各道場所有一切籌款都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4) 道場任何活動,自負盈虧。
(5) 關於籌款廣告、入門票、義賣券及餐券等,皆不可使用聖尊蓮生活佛的肖像。
註:
1. 「道場籌款申請表」及「道場義賣籌款申請表」可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核心小組」初審核。
2. 本需知所列出之所有資料,在寄給「宗委會」時,也請同時將副本寄給當地「密教總(協)會」。
3.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非中文、英文,敬請擇要把文件的重點簡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申請時間超過三年,敬請重新呈交。
十二、各道場解散之後,其財產之歸屬:
當地國家設有「密教總(協)會」之各道場,其組織章程中必須規定:「道場在解散時, 須報備『宗委會』,償還合法之債務及財產清算後,將道場剩餘財產全部捐給當地的『密教總(協)會』。」
當地國家未設有「密教總(協)會」之各道場,其組織章程中必須規定:「道場在解散時,須報備『宗委會』,償還合法之債務及財產清算後,將道場剩餘財產全部捐給『宗委會』。」
十三、道場財政管理機制
(1) 各道場/單位須保存至少七年的完整會計賬目記錄(包括憑證、銀行月結單等)。
(2) 各道場/單位每年須向「宗委會」提報年度財務報表。
(3) 各道場/單位應設立專屬銀行賬户,處理道場(單位)日常收支,禁止使用個人帳戶出入。
(4) 道場財務運作應遵從當地政府法令守則,若道場同門對道場財務有所疑慮,理事會或相關財務負責人有義務做解釋說明。
二、 護持本宗傳承,弘揚真佛密法,引度眾生皈依真佛宗修持真佛密法。
三、 提供壇場、法本等種種方便,鼓勵更多同門共修。
四、 以本宗傳承法統為中心,護持本宗派中央單位「宗委會」,及配合「宗委會」的所有決策,積極推廣各種宗務活動,延續真佛傳承法脈。
A. 各道場的法務原則
一、 本宗所有道場,都必須供奉「大白蓮花童子」為主尊以及四位祖師金身或真佛傳承海會曼陀羅(皈依境)、本宗「八大本尊」、「教主釋迦牟尼佛」、「瑤池金母」等。
二、 本宗所有道場,平時共修的項目,必須以本宗根本傳承大法「蓮花童子根本上師相應法」為首要。(與「本尊法」合修者亦可)。在平時同修的次數及時間的編排方面,「蓮花童子根本上師相應法」必須佔重要地位,以示不失本宗傳承。
三、 平時法務的重點之一,是在於每個星期進行一次或多次的同修。
四、 重視「敬師、重法、實修」,本宗各道場的負責人必須以身作則,重視修心修法。
五、 本宗各道場的修法項目,不能超出本宗「八大本尊法」及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傳承範圍。
六、 本宗各道場的共修儀軌,必須依照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所訂定的法本進行,全宗統一,不能隨意更改。
七、 為方便引度眾生故,本宗各道場負責人在沒有弘法人員的情形下,可以向同門講解研討初基的真佛密法儀軌,但最好不超出「四加行法」及本宗「八大本尊法」範圍。
八、 本宗各單位道場,在舉辦或協辦任何大小各種法會,必須認明根本傳承;不能聘請非本宗的弘法人員來主壇法會。
九、 本宗各道場住持或負責人或任何非本宗上師身分者,不能代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給任何同門或非同門灌頂及加持。違者犯根本十四大戒。
十、 本宗各道場的法務及同修,必須以本宗弘法人員為指導,如無弘法人員,則必須由道場組織指定,經過修法儀軌訓練者帶領同修。
十一、 本宗各道場之間的弘法活動,均應互相溝通,彼此往來,互相尊重;不可劃地自限,阻礙宗務推展。
十二、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形象,是無比神聖、無比崇高、無比尊貴、無比莊嚴的。絕不容許有任何絲毫貶低或褻瀆醜化!本宗各文宣單位、全宗各道場、以及全體同門,應協力同心,共同維護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動莊嚴崇高的形象,包括在各種文宣刊物、影音媒體、模仿秀及佈置道場壇城等等,皆應確實注意。
十三、 凡屬本宗文宣單位,包括網路及各分堂刊物等,都必須遵守「宗委會」訂制的【真佛宗文宣監管條例】。(若經過「宗委會」特別核准許可的對外刊物例外)
十四、 本宗各道場的法會,如由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主持,法會的羯摩名稱限於使用「息災、祈福、增益、敬愛、治病、超度」等六個名詞,如有別於此六個名詞者,需先向「宗委會」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得予使用。
B. 各道場的戒律及守則
一、 本宗各道場負責人及所有同門,均必須學習和遵守如下戒律:
(1) 「密教根本十四大戒」。
(2) 「事師法五十頌」。
(3) 「真佛宗戒律」。(《靈仙金剛大法》)
(4) 「真佛宗的法統」。(《西雅圖的行者》)
(5) 「戒律儀軌」。(《真佛儀軌經》)
(6) 《真佛宗章程守則》
(7) 第214冊《瑜伽士的寶劍》中所有戒律的法教,例如:誇大了自己的神通,把神通說成佛法,把神通說成證量等等。
二、 本宗各道場,必須嚴格遵守當地國家法律。不能成為酗酒、聚賭、販毒、色情、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的場所。如因違犯而造成任何問題,概與本宗派無關,違者當自行承擔一切後果及當地法律刑責,並取締該道場負責人資格。
三、 本宗各道場,不宜經營私人買賣。
四、 本宗各道場,不能成為參與政治活動、評論國家政權政治的場所。違者取締道場及其負責人資格。一切後果自負,與本宗派無關。
五、 本宗各道場負責人,不能以代表道場或代表本宗派的身份,去參與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發表任何政治言論。違者一切後果自負,並必須引咎辭退本宗道場的所有職務,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六、 本宗各道場負責人,若私人行為不檢,品德敗壞,或觸犯任何國家法律,或觸發當地民眾動怒。犯者一切後果自負,並必須引咎辭退本宗道場的所有職務,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七、 本宗各道場負責人及所有同門,均不得私自利用本宗文宣,派發任何私營傳單或私人廣告,亦不可散發攻擊性傳單。
八、 各道場負責人如犯嚴重錯誤,違反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教示、嚴重違反本宗戒律,喪失本宗傳承,走火入魔,誤導眾生偏入邪途等等;本宗弘法人員有責任使令改正。若屢勸不改者,應用書面向「宗委會」報告,並提供真實證據,由「宗委會」審查屬實並通過會議決議案,再考量「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或「永久顧問師母蓮香上師」的提議,取消該道場負責人的所有職位,嚴重者取締該道場名號,解散該道場一切組織,並向本宗內外公佈,以免影響宗譽。
九、 道場理事會成員,不可兼任其他道場理事會成員。
十、 在道場內,任何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進行醫療行為。醫療行為之範圍, 依當地政府相關法條之規定。
十一、 本宗各道場負責人及所有成員,須護持本宗中央單位「宗委會」,若以語言文字惡意批評中央單位「宗委會」、地方單位「密總(協)會、道場」,破壞宗內團結分化和諧,誤導眾生,經「宗委會」審查屬實並通過核心會議決議案,得取消該道場負責人的所有職位,嚴重者取締該道場名號,解散該道場,並向本宗內外公佈,以免影響宗譽。
C. 各道場的經費
一、 本宗各道場的經費,原則上是自負盈虧的獨立單位。
二、 本宗各道場主辦任何法務、任何活動、以及信眾皈依,均不能規定供養數目。一切供養必須全部隨意。(已經擁有寺廟建地,經當地政府合法註冊,產權屬寺廟組織,經「宗委會核心小組」審核通過籌款案者可以例外。)
三、 各道場每次弘法,法會的部份收入及灌頂的全部收入,須供養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以示首重傳承根源。
四、 各道場每次弘法,法會的收入,除應用的開支及供養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外, 其剩餘款項應考慮分配如下:
(1) 主辦單位留作弘法基金,或建寺基金。
(2) 供養弘法上師及護壇法師等。
(3) 由主辦單位去做當地慈善捐施。 或按當時當地具體情形而權衡處理。
五、 本宗各道場的財經收支,必須由專門小組負責管理,其收支項目若不能定時公佈貼堂者,則最好每半年或一年定時向「宗委會」呈報,以示廉正無私。(若帳務違反當地法規,各自負責法律責任,與「宗委會」無關。)
六、 各道場所有一切籌款都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七、 各道場為籌建道場而舉辦法會、活動,或刊登廣告,必須:
(1) 已擁有道場建地。
(2) 經當地政府合法註冊。
(3) 產權屬於道場組織。
(4) 贊助款或報名費,應直接匯進該登記組織之銀行帳戶。
(5) 支票抬頭開給此登記組織,須避免使用個人名義。
八、 各道場的法會收入,必須填寫「真佛宗道場法會收入分配表」,具備道場蓋章及主壇上師簽名,然後呈交給「宗委會」。
九、 申請籌款的程序如下:
(1) 呈上「道場籌款申請表」或「道場義賣籌款申請表」(已填好),並提供所有需附上的相關文件(詳見「申請表」上的說明)。
(2) 呈上道場或單位財務表(如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並詳細說明籌款方案。善款需存入公家組織帳戶,不可存入私人帳戶。
十、 關於各道場的長期性籌款,如獲得「宗委會」批准籌款,必須:
(1) 每半年一次,請道場將「贊助功德主名單」(如有善信不願公佈名字,可以「隱名氏」為名)及其善款數額,刊登徵信在《真佛報》(世界版)或《燃燈》雜誌,或「真佛宗全球資訊網 True Buddha School News」(簡稱 「TBSN」)。
(2) 「宗委會」根據這半年來的《真佛報》(世界版)或《燃燈》雜誌或「TBSN」的徵信,再續發下半年的籌款准證。
(3) 每半年一次,請道場將「贊助功德主名單」及其金額,呈報「宗委會」。
(4) 每年一次,請道場呈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政收支表給「宗委會」。
(5) 如違背上述(1)、(2)、(3)、(4)條例,「宗委會」便停止其籌款資格,並發佈新聞告知大眾、通知「中央文宣」不予刊登其籌款廣告。
十一、 各道場或各單位之義賣規則如下:
(1) 法會無論有無義賣,無論義賣的法寶是道場、上師、師尊所提供(賜予),其義賣所得善款,全屬於道場所有。
(2) 僅是同修的佛法開示,便應無類似法會的報名收入。如有義賣,善款全部歸公(如同上所述)。
(3) 所有道場與各單位任何活動,財物(即經費)方面的處理,請詳見第二十三章「本宗各道場規則」第C項「各道場的經費」第六條規定:「各道場所有一切籌款都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4) 道場任何活動,自負盈虧。
(5) 關於籌款廣告、入門票、義賣券及餐券等,皆不可使用聖尊蓮生活佛的肖像。
註:
1. 「道場籌款申請表」及「道場義賣籌款申請表」可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核心小組」初審核。
2. 本需知所列出之所有資料,在寄給「宗委會」時,也請同時將副本寄給當地「密教總(協)會」。
3.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非中文、英文,敬請擇要把文件的重點簡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申請時間超過三年,敬請重新呈交。
十二、各道場解散之後,其財產之歸屬:
當地國家設有「密教總(協)會」之各道場,其組織章程中必須規定:「道場在解散時, 須報備『宗委會』,償還合法之債務及財產清算後,將道場剩餘財產全部捐給當地的『密教總(協)會』。」
當地國家未設有「密教總(協)會」之各道場,其組織章程中必須規定:「道場在解散時,須報備『宗委會』,償還合法之債務及財產清算後,將道場剩餘財產全部捐給『宗委會』。」
十三、道場財政管理機制
(1) 各道場/單位須保存至少七年的完整會計賬目記錄(包括憑證、銀行月結單等)。
(2) 各道場/單位每年須向「宗委會」提報年度財務報表。
(3) 各道場/單位應設立專屬銀行賬户,處理道場(單位)日常收支,禁止使用個人帳戶出入。
(4) 道場財務運作應遵從當地政府法令守則,若道場同門對道場財務有所疑慮,理事會或相關財務負責人有義務做解釋說明。
第三條: 本宗各組織的設立
一、 「各組織」是指道場以外,「宗委會」認可的真佛宗弟子所組成的團體。如各國「密教總(協)會」、真佛宗世界青年聯誼會(簡稱「真青會」)、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簡稱「華光功德會」)... 等等合法成立的團體。
二、 各組織的設立,皆必須符合當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得以合法認可。
三、 各組織的設立,皆必須向「宗委會」申請,並遵從「宗委會」章程規定。(須附上貴單位理事名單)
四、 組織的設立可以是附屬在道場/單位之下或是新申請組織。
(1) 附屬道場/單位之下的範圍
a. 公益慈善:例如 - 附屬在道場/單位之「華光功德會」分會申請。
b. 教育組織:例如 - 附屬在道場/單位之教育組織申請。
c. 其它範圍:例如 - 真青會、臨終關懷中心 - 附屬在道場/單位之團體申請。
(2) 新申請組織的範圍
a. 公益慈善:例如 - 華光功德會 - 分會申請
b. 教育組織:例如 - 國家區域之教育組織申請
c. 其它範圍:例如 - 真青會 - 國家區域之分會申請
五、 鑒於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都可能有不同的法規與做法,宗委會核心小組可以有權依申請個案的申訴事實與申請地的相關法規規定,在不違背組織守則的基本精神下,在組織申請無法完全配合本守則的所有條件下,亦可酌情予以開解通過其申請。
註:
1. 「附屬於道場/單位之組織申請表」及「新組織申請表」可來函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核心小組」初審核。
2. 本需知所列出之所有資料,在寄給「宗委會」時,也請同時將副本寄給當地「密教總(協)會」。
3.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非中文、英文,敬請擇要把文件的重點簡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申請時間超過三年,敬請重新呈交。
二、 各組織的設立,皆必須符合當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得以合法認可。
三、 各組織的設立,皆必須向「宗委會」申請,並遵從「宗委會」章程規定。(須附上貴單位理事名單)
四、 組織的設立可以是附屬在道場/單位之下或是新申請組織。
(1) 附屬道場/單位之下的範圍
a. 公益慈善:例如 - 附屬在道場/單位之「華光功德會」分會申請。
b. 教育組織:例如 - 附屬在道場/單位之教育組織申請。
c. 其它範圍:例如 - 真青會、臨終關懷中心 - 附屬在道場/單位之團體申請。
(2) 新申請組織的範圍
a. 公益慈善:例如 - 華光功德會 - 分會申請
b. 教育組織:例如 - 國家區域之教育組織申請
c. 其它範圍:例如 - 真青會 - 國家區域之分會申請
五、 鑒於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都可能有不同的法規與做法,宗委會核心小組可以有權依申請個案的申訴事實與申請地的相關法規規定,在不違背組織守則的基本精神下,在組織申請無法完全配合本守則的所有條件下,亦可酌情予以開解通過其申請。
註:
1. 「附屬於道場/單位之組織申請表」及「新組織申請表」可來函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核心小組」初審核。
2. 本需知所列出之所有資料,在寄給「宗委會」時,也請同時將副本寄給當地「密教總(協)會」。
3.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非中文、英文,敬請擇要把文件的重點簡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申請時間超過三年,敬請重新呈交。
第四條: 本宗各組織規則
各組織的規則及守則
一、 各組織須護持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遵從蓮生活佛的一切教示。
二、 本宗各組織負責人及所有同門,均必須學習和遵守如下戒律:
(1) 「密教根本十四大戒」
(2) 「事師法五十頌」
(3) 「真佛宗戒律」(《靈仙金剛大法》)
(4) 「真佛宗的法統」(《西雅圖的行者》)
(5) 「戒律儀軌」(《真佛儀軌經》)
(6) 《真佛宗章程守則》
(7) 第214冊 《瑜伽士的寶劍》中所有戒律的法教,例如:誇大了自己的神通,把神通說成佛法,把神通說成證量等等。
三、 本宗各組織,必須嚴格遵守當地國家法律。不能成為酗酒、聚賭、販毒、色情、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的團體。如因違犯而造成任何問題,概與本宗派無關,違者當自行承擔一切後果及當地法律刑責,並取消該組織負責人資格。
四、 本宗各組織,不宜經營私人買賣。
五、 本宗各組織,不能成為參與政治活動、評論國家政權政治的團體。違者取消該組織負責人資格。一切後果自負,與本宗派無關。
六、 本宗各組織負責人,不能以代表或派代表的身份去參與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發表任何政言論。違者一切後果自負,並必須引咎辭退本宗組織的所有職務,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七、 本宗各組織負責人,若私行為不檢品德敗壞或觸犯任何國家法律引發當地民眾動怒。犯者一切後果自負,並必須引咎辭退本宗組織的所有職務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八、 本宗各組織負責人及所有成員,均不得私自利用本宗文宣,派發任何私營傳單或私人廣告。亦不可散發攻擊性傳單。
九、 各組織負責人如犯嚴重錯誤,違反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教示、嚴重違反本宗戒律,喪失本宗傳承,走火入魔,誤導眾生偏入邪途等等,經「宗委會」審查屬實並通過會議決議案,得取消該組織負責人的所有職位,嚴重者取消該組織名號,解散該組織,並向本宗內外公佈,以免影響宗譽。
十、 本宗各組織負責人及所有成員,須護持本宗中央單位「宗委會」,若以語言文字攻擊中央單位「宗委會」、地方單位「密總(協)會、道場」,破壞宗內團結分化和諧,誤導眾生,經「宗委會」審查屬實並通過核心會議決議案,得取消該組織負責人的所有職位,嚴重者取消該組織名號,解散該組織,並向本宗內外公佈,以免影響宗譽。
十一、 各組織所有一切籌款都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十二、 關於各組織的長期性籌款,如獲得「宗委會」批准籌款,必須:
(1) 每半年一次,請組織將贊助功德主名單(如有善信不願公佈名字,可以「隱名氏」為名)及其善款數額,刊登徵信在《真佛報》(世界版)或《燃燈》雜誌, 或「TBSN」。
(2) 宗委會根據這半年來的《真佛報》(世界版)或《燃燈》雜誌,或「TBSN」的徵信,再續發下半年的籌款准證。
(3) 每半年一次,請組織將贊助功德主名單及其金額,呈報「宗委會」。
(4) 每年一次,請組織呈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政收支表給「宗委會」。
(5) 如違背上述(1)(2)(3)(4)條例,「宗委會」便停止其籌款資格,並發佈新聞告知大眾、通知「中央文宣」不予刊登其籌款廣告。
註:
1. 「組織籌款申請表」可來函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核心小組」初審核。
2. 本需知所列出之所有資料,在寄給「宗委會」時,也請同時將副本寄給當地「密教總(協)會」。
3.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非中文、英文,敬請擇要把文件的重點簡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申請時間超過三年,敬請重新呈交。
十三、 各組織如設有壇城,必須供奉「大白蓮花童子」為主尊以及本宗「八大本尊」、「教主釋迦牟尼佛」、「瑤池金母」等。
十四、 各組織不可舉辦任何形式的法會、佛法研習班、佛學講座。
十五、 各組織解散之後,其財產之歸屬:
當地國家設有「密教總(協)會」之各組織,其組織章程中必須規定:「組織在解散時,須報備『宗委會』,償還合法之債務及財產算後,將組織剩餘財產全部捐給當地的『密教總(協)會』。」
當地國家未設有「密教總(協)會」之各組織,其組織章程中必須規定:「組織在解散時,須報備『宗委會』,償還合法之債務及財產清算後,將組織剩餘財產全部捐給『宗委會』。」
十六、 組織財政管理機制
(1) 各組織須保存至少七年的完整會計賬目記錄(包括憑證、銀行月結單等)。
(2) 各組織每年須向「宗委會」提報年度財務報表,若組織是附屬在道場/單位之下,可一同提報。
(3) 各組織應設立專屬銀行賬户,處理組織日常收支,禁止使用個人帳戶出入。
(4) 組織財務運作應遵從當地政府法令守則,若各組織同門對各組織財務有所疑慮,理事會或相關財務負責人有義務做解釋說明。
一、 各組織須護持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遵從蓮生活佛的一切教示。
二、 本宗各組織負責人及所有同門,均必須學習和遵守如下戒律:
(1) 「密教根本十四大戒」
(2) 「事師法五十頌」
(3) 「真佛宗戒律」(《靈仙金剛大法》)
(4) 「真佛宗的法統」(《西雅圖的行者》)
(5) 「戒律儀軌」(《真佛儀軌經》)
(6) 《真佛宗章程守則》
(7) 第214冊 《瑜伽士的寶劍》中所有戒律的法教,例如:誇大了自己的神通,把神通說成佛法,把神通說成證量等等。
三、 本宗各組織,必須嚴格遵守當地國家法律。不能成為酗酒、聚賭、販毒、色情、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的團體。如因違犯而造成任何問題,概與本宗派無關,違者當自行承擔一切後果及當地法律刑責,並取消該組織負責人資格。
四、 本宗各組織,不宜經營私人買賣。
五、 本宗各組織,不能成為參與政治活動、評論國家政權政治的團體。違者取消該組織負責人資格。一切後果自負,與本宗派無關。
六、 本宗各組織負責人,不能以代表或派代表的身份去參與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或發表任何政言論。違者一切後果自負,並必須引咎辭退本宗組織的所有職務,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七、 本宗各組織負責人,若私行為不檢品德敗壞或觸犯任何國家法律引發當地民眾動怒。犯者一切後果自負,並必須引咎辭退本宗組織的所有職務以示與本宗派無關。
八、 本宗各組織負責人及所有成員,均不得私自利用本宗文宣,派發任何私營傳單或私人廣告。亦不可散發攻擊性傳單。
九、 各組織負責人如犯嚴重錯誤,違反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教示、嚴重違反本宗戒律,喪失本宗傳承,走火入魔,誤導眾生偏入邪途等等,經「宗委會」審查屬實並通過會議決議案,得取消該組織負責人的所有職位,嚴重者取消該組織名號,解散該組織,並向本宗內外公佈,以免影響宗譽。
十、 本宗各組織負責人及所有成員,須護持本宗中央單位「宗委會」,若以語言文字攻擊中央單位「宗委會」、地方單位「密總(協)會、道場」,破壞宗內團結分化和諧,誤導眾生,經「宗委會」審查屬實並通過核心會議決議案,得取消該組織負責人的所有職位,嚴重者取消該組織名號,解散該組織,並向本宗內外公佈,以免影響宗譽。
十一、 各組織所有一切籌款都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十二、 關於各組織的長期性籌款,如獲得「宗委會」批准籌款,必須:
(1) 每半年一次,請組織將贊助功德主名單(如有善信不願公佈名字,可以「隱名氏」為名)及其善款數額,刊登徵信在《真佛報》(世界版)或《燃燈》雜誌, 或「TBSN」。
(2) 宗委會根據這半年來的《真佛報》(世界版)或《燃燈》雜誌,或「TBSN」的徵信,再續發下半年的籌款准證。
(3) 每半年一次,請組織將贊助功德主名單及其金額,呈報「宗委會」。
(4) 每年一次,請組織呈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政收支表給「宗委會」。
(5) 如違背上述(1)(2)(3)(4)條例,「宗委會」便停止其籌款資格,並發佈新聞告知大眾、通知「中央文宣」不予刊登其籌款廣告。
註:
1. 「組織籌款申請表」可來函至「宗委會」辦事處領取申請表填寫,也可從「TBSN」下載表格,申請文件備齊後寄呈「宗委會核心小組」初審核。
2. 本需知所列出之所有資料,在寄給「宗委會」時,也請同時將副本寄給當地「密教總(協)會」。
3.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非中文、英文,敬請擇要把文件的重點簡譯為中文或英文。
4. 一切所提供的文件,若申請時間超過三年,敬請重新呈交。
十三、 各組織如設有壇城,必須供奉「大白蓮花童子」為主尊以及本宗「八大本尊」、「教主釋迦牟尼佛」、「瑤池金母」等。
十四、 各組織不可舉辦任何形式的法會、佛法研習班、佛學講座。
十五、 各組織解散之後,其財產之歸屬:
當地國家設有「密教總(協)會」之各組織,其組織章程中必須規定:「組織在解散時,須報備『宗委會』,償還合法之債務及財產算後,將組織剩餘財產全部捐給當地的『密教總(協)會』。」
當地國家未設有「密教總(協)會」之各組織,其組織章程中必須規定:「組織在解散時,須報備『宗委會』,償還合法之債務及財產清算後,將組織剩餘財產全部捐給『宗委會』。」
十六、 組織財政管理機制
(1) 各組織須保存至少七年的完整會計賬目記錄(包括憑證、銀行月結單等)。
(2) 各組織每年須向「宗委會」提報年度財務報表,若組織是附屬在道場/單位之下,可一同提報。
(3) 各組織應設立專屬銀行賬户,處理組織日常收支,禁止使用個人帳戶出入。
(4) 組織財務運作應遵從當地政府法令守則,若各組織同門對各組織財務有所疑慮,理事會或相關財務負責人有義務做解釋說明。
第五條: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細則
A. 總則
一、中文名稱:「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簡稱「華光功德會」
二、英文名稱:Lotus Light Charity Society
三、「華光功德會」總會會址設於「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簡稱「宗委會」)所在地。現址為 17110 NE 40TH COURT REDMOND, WA 98052 U.S.A.
B. 宗旨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秉持創辦人「蓮生活佛」的慈愛世人咐囑,以「慈濟」、「醫療」、「教育」、「文化」及「生命關懷」為核心志業,在全球各地進行社會關懷的服務。
C. 組織通則
一、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隸屬於「宗委會」公關處,接受「宗委會」公關處之監督輔導,會址設於「宗委會」所在地。
二、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會長應由會員在「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五(5)年,連選得連任。
三、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分會之名稱:「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分會。
四、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總會接受各地「密教總(協)會」;或各國雷藏寺、分堂、同修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各國合法組織之申請,授權為分會組織。
五、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總會對分會運作負有監督、輔導之責,執行授予、撤銷分會之權。
六、 分會性質按「國家地區」或附屬在道場/單位之下。
(1) 國家地區「華光功德會」如:
a. 台灣華光功德會(「社團法人中國真佛宗華光功德會」,並設有北、中、南分會。)
b. 新加坡華光功德會(Lotus Light Charity Society Singapore)
c. 印尼華光功德會(Perkumpulan Lotus Light Charity Society),各地區分會名稱命名:國名 - 真佛宗華光功德會 - 地區名 - 分會。
例如:印尼真佛宗華光功德會雅加達分會
d. 華光功德會(香港)分社有限公司(Lotus Light Charity Society (Hong Kong) Limited)
(2) 附屬在「密教總(協)會」或道場/單位之下 - 國家地區「寺、堂、會」「華光功德會」。
當地之寺、堂、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合法組織所成立之「華光功德會」乃隸屬「國家地區」分會。
例如:馬來西亞華光功德會,隸屬「馬來西亞真佛宗密教總會」,命名為二種形式。
a. 依照「馬來西亞真佛宗密教總會」分區,以州名分區。
例如:馬來西亞真佛宗華光功德會(霹靂州分會)
b. 以道場名 - 例如金海同修會
例如:馬來西亞真佛宗華光功德會(金海分會)
七、 專款專用
(1) 世界各地贊助「華光功德會」的善款,可直接匯入「宗委會」的銀行戶口,或直接寄給「宗委會」,並請註明善款用途為「贊助華光功德會」,專款專用。
(2) 當各國有重大災難發生,由總會啟動募集善款,統一匯入「宗委會」帳戶,由「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專款專用。
八、 分會對總會負責項目
(1) 各分會經營會務,處理財政獨立自主,每一年向總會呈報會務,在政策上得受總會指導。
(2) 分會籌款:
a. 依第二十三章第二條 C.各道场的經費之條文:
「華光功德會」分會隸屬於當地合法註冊之真佛宗道場,所有籌款活動皆歸屬於真佛宗道場籌款條例管理。
b. 依第二十三章第四條本宗各組織規則之條文:
「華光功德會」分會如為獨立合法註冊之非牟利組織團體(如台灣華光功德會、華光功德會(新加坡)),如有籌款活動,須向「宗委會」申請。
九、全球性質的活動,由「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總會統一籌劃,再交由各分會偕同總會執行。
如:每年蓮生活佛佛誕日,「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總會啓動「全球同步捐白米」活動,各分會在當地配合推動,以白米及各類愛心物資,捐助給當地的弱勢團體及需要幫助的家庭。
十、「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各分會之細則,應另行頒布之。
D. 成員資格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各分會之代表。
E. 成員義務
一、 護持真佛宗,遵守創辦人「蓮生活佛」之教示,並謹守真佛宗戒律。
二、 遵守「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細則及各項決議,並維護「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的名譽。
三、 積極參加並推動「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所有活動。
F. 細則修訂
一、 本細則不得違背「宗委會」之章程守則。
二、 本細則之增刪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審核通過而修訂。
一、中文名稱:「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簡稱「華光功德會」
二、英文名稱:Lotus Light Charity Society
三、「華光功德會」總會會址設於「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簡稱「宗委會」)所在地。現址為 17110 NE 40TH COURT REDMOND, WA 98052 U.S.A.
B. 宗旨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秉持創辦人「蓮生活佛」的慈愛世人咐囑,以「慈濟」、「醫療」、「教育」、「文化」及「生命關懷」為核心志業,在全球各地進行社會關懷的服務。
C. 組織通則
一、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隸屬於「宗委會」公關處,接受「宗委會」公關處之監督輔導,會址設於「宗委會」所在地。
二、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會長應由會員在「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五(5)年,連選得連任。
三、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分會之名稱:「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分會。
四、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總會接受各地「密教總(協)會」;或各國雷藏寺、分堂、同修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各國合法組織之申請,授權為分會組織。
五、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總會對分會運作負有監督、輔導之責,執行授予、撤銷分會之權。
六、 分會性質按「國家地區」或附屬在道場/單位之下。
(1) 國家地區「華光功德會」如:
a. 台灣華光功德會(「社團法人中國真佛宗華光功德會」,並設有北、中、南分會。)
b. 新加坡華光功德會(Lotus Light Charity Society Singapore)
c. 印尼華光功德會(Perkumpulan Lotus Light Charity Society),各地區分會名稱命名:國名 - 真佛宗華光功德會 - 地區名 - 分會。
例如:印尼真佛宗華光功德會雅加達分會
d. 華光功德會(香港)分社有限公司(Lotus Light Charity Society (Hong Kong) Limited)
(2) 附屬在「密教總(協)會」或道場/單位之下 - 國家地區「寺、堂、會」「華光功德會」。
當地之寺、堂、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合法組織所成立之「華光功德會」乃隸屬「國家地區」分會。
例如:馬來西亞華光功德會,隸屬「馬來西亞真佛宗密教總會」,命名為二種形式。
a. 依照「馬來西亞真佛宗密教總會」分區,以州名分區。
例如:馬來西亞真佛宗華光功德會(霹靂州分會)
b. 以道場名 - 例如金海同修會
例如:馬來西亞真佛宗華光功德會(金海分會)
七、 專款專用
(1) 世界各地贊助「華光功德會」的善款,可直接匯入「宗委會」的銀行戶口,或直接寄給「宗委會」,並請註明善款用途為「贊助華光功德會」,專款專用。
(2) 當各國有重大災難發生,由總會啟動募集善款,統一匯入「宗委會」帳戶,由「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專款專用。
八、 分會對總會負責項目
(1) 各分會經營會務,處理財政獨立自主,每一年向總會呈報會務,在政策上得受總會指導。
(2) 分會籌款:
a. 依第二十三章第二條 C.各道场的經費之條文:
「華光功德會」分會隸屬於當地合法註冊之真佛宗道場,所有籌款活動皆歸屬於真佛宗道場籌款條例管理。
b. 依第二十三章第四條本宗各組織規則之條文:
「華光功德會」分會如為獨立合法註冊之非牟利組織團體(如台灣華光功德會、華光功德會(新加坡)),如有籌款活動,須向「宗委會」申請。
九、全球性質的活動,由「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總會統一籌劃,再交由各分會偕同總會執行。
如:每年蓮生活佛佛誕日,「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總會啓動「全球同步捐白米」活動,各分會在當地配合推動,以白米及各類愛心物資,捐助給當地的弱勢團體及需要幫助的家庭。
十、「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各分會之細則,應另行頒布之。
D. 成員資格
「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各分會之代表。
E. 成員義務
一、 護持真佛宗,遵守創辦人「蓮生活佛」之教示,並謹守真佛宗戒律。
二、 遵守「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細則及各項決議,並維護「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的名譽。
三、 積極參加並推動「世界真佛宗華光功德會」所有活動。
F. 細則修訂
一、 本細則不得違背「宗委會」之章程守則。
二、 本細則之增刪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審核通過而修訂。
第六條: 「真佛宗世界青年聯誼會」細則
A. 總則
一、 中文名稱:真佛宗世界青年聯誼會,簡稱「真青會」。
二、 英文名稱:True Buddha School Youth (TBS Youth)
三、 「真青會」會址設於「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簡稱「宗委會」)所在地。現址為 17110 NE 40TH COURT REDMOND, WA 98052 U.S.A.
B. 宗旨
一、 推廣「敬師、重法、實修」的學佛風氣,確使真佛宗永續傳承。
二、 帶動青年奉獻宗派,服務社會,促使真佛宗「與時並進」發展。
三、 貫徹「發亮自己、照亮他人」的信念,孕育身、心、靈健康的新生代。
C. 組織通則
一、 「真青會」隸屬「宗委會」公關處,會址設於「宗委會」所在地。
二、 「真青會」會長由「宗委會核心小組」任命之。
三、 「真青會」分會之名稱:真佛宗世界青年聯誼會○○分會(真青會○○分會)。
四、 「真青會」接受各地真佛宗密教總會;或各國雷藏寺、分堂、同修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各國合法組織之申請,授權為分會組織。分會性質按「國家地區」或「堂號」區分。
(1) 真青會「國家地區」分會
僅供各地「真佛宗密教總(協)會」申請。
如:真青會台灣分會、真青會大馬分會大德佛學院青年團、真青會印尼分會。
(2) 真青會「寺、堂、會」分團
該地之寺、堂、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合法組織所成立之「青年團」或「青年聯誼會」乃隸屬真青會「國家地區」分會,
如:真青會台灣分會、中觀青年團、真青會印尼分會 大覺青年團。
若當地未設有「真佛宗密教總(協)會」之道場(雷藏寺、分堂、同修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各國合法組織申請,則可稱為
如:真青會淨音青年團、真青會普明青年團。
五、 全球性質的青年活動,應由「真青會」統一籌劃,再交由承辦分會偕同本總會執行。
六、 「真青會」各分會之細則,應另行頒佈之。
D. 成員資格
一、 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及皈依弟子。
二、 具互助共學的團隊精神。
三、 「真青會」各分會之代表。
四、 年齡介於 15 - 40 歲,可獲委任為「真青會」幹部。
E. 成員義務
一、 護持真佛宗,遵守「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之教示,並謹守真佛宗戒律。
二、 遵守「真青會」細則及各項決議,並維護「真青會」的名譽。
三、 積極參加並推動「真青會」所有活動。
F. 細則修訂
一、 本細則不得違背「宗委會」之章程守則。
二、 本細則之增刪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審核通過而修訂。
一、 中文名稱:真佛宗世界青年聯誼會,簡稱「真青會」。
二、 英文名稱:True Buddha School Youth (TBS Youth)
三、 「真青會」會址設於「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簡稱「宗委會」)所在地。現址為 17110 NE 40TH COURT REDMOND, WA 98052 U.S.A.
B. 宗旨
一、 推廣「敬師、重法、實修」的學佛風氣,確使真佛宗永續傳承。
二、 帶動青年奉獻宗派,服務社會,促使真佛宗「與時並進」發展。
三、 貫徹「發亮自己、照亮他人」的信念,孕育身、心、靈健康的新生代。
C. 組織通則
一、 「真青會」隸屬「宗委會」公關處,會址設於「宗委會」所在地。
二、 「真青會」會長由「宗委會核心小組」任命之。
三、 「真青會」分會之名稱:真佛宗世界青年聯誼會○○分會(真青會○○分會)。
四、 「真青會」接受各地真佛宗密教總會;或各國雷藏寺、分堂、同修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各國合法組織之申請,授權為分會組織。分會性質按「國家地區」或「堂號」區分。
(1) 真青會「國家地區」分會
僅供各地「真佛宗密教總(協)會」申請。
如:真青會台灣分會、真青會大馬分會大德佛學院青年團、真青會印尼分會。
(2) 真青會「寺、堂、會」分團
該地之寺、堂、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合法組織所成立之「青年團」或「青年聯誼會」乃隸屬真青會「國家地區」分會,
如:真青會台灣分會、中觀青年團、真青會印尼分會 大覺青年團。
若當地未設有「真佛宗密教總(協)會」之道場(雷藏寺、分堂、同修會)及「宗委會」認可之各國合法組織申請,則可稱為
如:真青會淨音青年團、真青會普明青年團。
五、 全球性質的青年活動,應由「真青會」統一籌劃,再交由承辦分會偕同本總會執行。
六、 「真青會」各分會之細則,應另行頒佈之。
D. 成員資格
一、 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及皈依弟子。
二、 具互助共學的團隊精神。
三、 「真青會」各分會之代表。
四、 年齡介於 15 - 40 歲,可獲委任為「真青會」幹部。
E. 成員義務
一、 護持真佛宗,遵守「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之教示,並謹守真佛宗戒律。
二、 遵守「真青會」細則及各項決議,並維護「真青會」的名譽。
三、 積極參加並推動「真青會」所有活動。
F. 細則修訂
一、 本細則不得違背「宗委會」之章程守則。
二、 本細則之增刪須由「宗委會核心小組」審核通過而修訂。
第七條: 「宗委會」教育處管理機制
管理機制:
(1) 真佛宗教育處隸屬於「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
(2) 真佛宗各地的佛學院隸屬「宗委會」教育處。
(3) 真佛宗各道場若成立教育機構,需呈報「宗委會」教育處。
(4) 各地佛學院、教育機構若舉辦與教育相關的活動,需向「宗委會」教育處提供報告說明,以便「宗委會」教育處了解世界各道場的真佛教育發展狀況,並引導互相學習借鑒。
(5) 「宗委會」教育處目前設「執行秘書」和「助理」各一名。
(6) 真佛宗網路大學:「校長」為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榮譽校長」為師母蓮香上師,「副校長」為「宗委會」教育處長,「校長助理」為「宗委會」教育處「執行秘書」,以及「教務長」。
(7) 「宗委會」教育處鼓勵各級弘法人員參加學習所有由「宗委會」教育處、「真佛宗網路大學」舉辦的全體弘法人員研習班(包括「線上研習班」和「實體研習班」)以及「真佛宗網路大學」的課程,並取得相關「點數積分」及「課程證書」。若因為時間、工作或經費等原因無法參加者,可在之後於線上補齊所有課程的觀看和學習,以獲得「點數積分」和「課程證書」。
(8) 對於真佛宗派所有的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其每年參與弘法人員研習班(線上及線下)及「真佛網路大學」課程的「積分點數」,不得少於該年度課程「積分總數」的70%,以此為未來晉升或續任原職之考量。
(9) 對於「留職待聘」的弘法人員,也需同樣完成至少70%的課程學習,以表徵其保持學習、與時俱進,如此日後方可回復原職。
(10) 「宗委會」教育處將每隔一段時間在中央文宣及相關群組中,公佈全體弘法人員參與課程的「積分點數」,以鼓勵所有真佛弘法人員的不斷學習和進步。
(1) 真佛宗教育處隸屬於「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
(2) 真佛宗各地的佛學院隸屬「宗委會」教育處。
(3) 真佛宗各道場若成立教育機構,需呈報「宗委會」教育處。
(4) 各地佛學院、教育機構若舉辦與教育相關的活動,需向「宗委會」教育處提供報告說明,以便「宗委會」教育處了解世界各道場的真佛教育發展狀況,並引導互相學習借鑒。
(5) 「宗委會」教育處目前設「執行秘書」和「助理」各一名。
(6) 真佛宗網路大學:「校長」為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榮譽校長」為師母蓮香上師,「副校長」為「宗委會」教育處長,「校長助理」為「宗委會」教育處「執行秘書」,以及「教務長」。
(7) 「宗委會」教育處鼓勵各級弘法人員參加學習所有由「宗委會」教育處、「真佛宗網路大學」舉辦的全體弘法人員研習班(包括「線上研習班」和「實體研習班」)以及「真佛宗網路大學」的課程,並取得相關「點數積分」及「課程證書」。若因為時間、工作或經費等原因無法參加者,可在之後於線上補齊所有課程的觀看和學習,以獲得「點數積分」和「課程證書」。
(8) 對於真佛宗派所有的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其每年參與弘法人員研習班(線上及線下)及「真佛網路大學」課程的「積分點數」,不得少於該年度課程「積分總數」的70%,以此為未來晉升或續任原職之考量。
(9) 對於「留職待聘」的弘法人員,也需同樣完成至少70%的課程學習,以表徵其保持學習、與時俱進,如此日後方可回復原職。
(10) 「宗委會」教育處將每隔一段時間在中央文宣及相關群組中,公佈全體弘法人員參與課程的「積分點數」,以鼓勵所有真佛弘法人員的不斷學習和進步。
第八條: 本宗常住上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1 - 本宗常住上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第九條: 本宗常住教授師和法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2 - 本宗常住教授師和法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第十條: 本宗常住講師、助教和居士主法者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請參閱【附錄 C3 - 本宗常住講師、助教和居士主法者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第二十五章: 真佛宗文宣監管總則條例
第一條: 制定監管條例目的
為促進真佛宗文宣之健全發展,維護本宗弟子與社會大眾對真佛宗正法形象的認知及保障正確資訊的權益,確保報導內容的真實性及可靠性,特制定此監管條例。
第二條: 監管組織機構
監管文宣的中央組織機構,為「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
第三條: 監管小組之成立
為實現履行本條例之目的,成立「真佛宗文宣監管小組」,徹底執行監督事宜。
第四條: 監管小組之職責與監管範圍
一、 真佛宗所有相關單位及道場之文宣刊物的創刊及發行、各類媒體、網路網站的設立及管理。
二、 真佛宗所有相關單位及道場之【廣告文宣】、【法會文宣】、【籌款文宣】及【建寺文宣】....... 等等之內容。
三、 在上述各項文宣中,弘法人員的弘法程序及活動項目,是否符合「宗委會」訂定之「真佛宗弘法人員守則章程」(見第二十二章)、「真佛密法灌頂類別」(見附件 B1)及「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見附件 B2)。
四、 真佛宗相關單位及道場所結緣、派發的宣傳品、刊物、文宣及書籍等內容。
二、 真佛宗所有相關單位及道場之【廣告文宣】、【法會文宣】、【籌款文宣】及【建寺文宣】....... 等等之內容。
三、 在上述各項文宣中,弘法人員的弘法程序及活動項目,是否符合「宗委會」訂定之「真佛宗弘法人員守則章程」(見第二十二章)、「真佛密法灌頂類別」(見附件 B1)及「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見附件 B2)。
四、 真佛宗相關單位及道場所結緣、派發的宣傳品、刊物、文宣及書籍等內容。
第五條: 本宗各項文宣、媒體等應遵守之原則。
一、 應以讚揚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無上證量和無比圓滿的德量,體現蓮生活佛大慈大愛的精神、引導眾生超脫生死的正信理念為主,弘揚真佛密法及正確的真佛正見;不可有標榜弘法人員的個人色彩。
二、 應以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莊嚴、崇高、尊貴的正面形象來教化眾生,絕不容許對蓮生活佛的莊嚴形象有任何絲毫貶低、褻瀆及醜化(見第二十三章 第二條)。
三、 不得有引導同門偏離根本傳承、宣揚異教異法、提倡怪力亂神等誤導眾生的文意語句。
四、 廣告、文宣、媒體等在頭銜主題上必須標示:
(1)真佛宗宗名。
(2)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之聖號。以示根源與出處。(經「宗委會」特許之文宣刊物除外)
五、 刊登在廣告或文宣內之道場單位名稱必須是經「宗委會」已核准認可之單位——「真佛宗合法之道場」(見第二十三章 第一條)。
六、 報導新聞或取自其它雜誌之資料,不得有色情暴露、不健康之相片,雖然藝術之角度及價值觀不同。但,未經「宗委會」核准許可,不得刊登。
七、 報導內容須符合「宗委會」所制定之各項規範。
八、 凡以本宗名義涉及批評任何國家政治的報導內容,或在具爭議性的政治問題中,偏向政治立場的觀點言論,不得刊登發表。
二、 應以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莊嚴、崇高、尊貴的正面形象來教化眾生,絕不容許對蓮生活佛的莊嚴形象有任何絲毫貶低、褻瀆及醜化(見第二十三章 第二條)。
三、 不得有引導同門偏離根本傳承、宣揚異教異法、提倡怪力亂神等誤導眾生的文意語句。
四、 廣告、文宣、媒體等在頭銜主題上必須標示:
(1)真佛宗宗名。
(2)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之聖號。以示根源與出處。(經「宗委會」特許之文宣刊物除外)
五、 刊登在廣告或文宣內之道場單位名稱必須是經「宗委會」已核准認可之單位——「真佛宗合法之道場」(見第二十三章 第一條)。
六、 報導新聞或取自其它雜誌之資料,不得有色情暴露、不健康之相片,雖然藝術之角度及價值觀不同。但,未經「宗委會」核准許可,不得刊登。
七、 報導內容須符合「宗委會」所制定之各項規範。
八、 凡以本宗名義涉及批評任何國家政治的報導內容,或在具爭議性的政治問題中,偏向政治立場的觀點言論,不得刊登發表。
第六條: 報導緊急事件或臨時決議之文宣報導
各文宣報導本宗緊急公告或本宗重要新聞時,其文稿內容及相片應經過「宗委會」審批後方可刊登。
第二十六章: 文宣報導管理
第一條: 【廣告文宣】報導之原則
【廣告文宣】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廣告內容必須如法及合乎本宗章程,合乎「宗委會」的各項規定。
二、 不可吹噓個人修行境界之高超,及標榜個人之靈通廣大、特異功能等。
三、 真佛宗弘法人員及同門等之往生瑞相、舍利子、舍利花的鑑證,未經「宗委會」監管部門審核批准,不得刊登文章或相片。
四、 弘法人員於法會或日常生活所拍攝之相片,有關靈通感應、特異功能、異物靈感、異形幻影等等。未經「宗委會」監管部門審核批准,不得刊登。
五、 其他宗派廣告,凡屬引導本宗弟子偏離根本傳承、宣揚非真佛宗正法,或混淆真佛宗正法形象等題材不得刊登。
六、 凡屬色情、賭博、吸毒、凶暴、恐怖、冒險、等不健康題材不得刊登。
一、 廣告內容必須如法及合乎本宗章程,合乎「宗委會」的各項規定。
二、 不可吹噓個人修行境界之高超,及標榜個人之靈通廣大、特異功能等。
三、 真佛宗弘法人員及同門等之往生瑞相、舍利子、舍利花的鑑證,未經「宗委會」監管部門審核批准,不得刊登文章或相片。
四、 弘法人員於法會或日常生活所拍攝之相片,有關靈通感應、特異功能、異物靈感、異形幻影等等。未經「宗委會」監管部門審核批准,不得刊登。
五、 其他宗派廣告,凡屬引導本宗弟子偏離根本傳承、宣揚非真佛宗正法,或混淆真佛宗正法形象等題材不得刊登。
六、 凡屬色情、賭博、吸毒、凶暴、恐怖、冒險、等不健康題材不得刊登。
第二條: 【法會文宣】報導之原則
【法會文宣】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法會文宣中必須標示:
(1) 真佛宗宗名
(2)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之聖號
(3) 主壇者
(4) 若刊登相片,應以根本傳承蓮生活佛之法相在上面、較主壇者相片為大。
(5) 本宗上師在文宣上的稱呼,只在法號後面加“上師”即可。
(6) 文宣廣告必須出現真佛宗的商標。
二、 法會活動內容須符合「真佛密法」及「宗委會」所核准認可之範圍。
三、 法會灌頂必須符合「宗委會」制定之「真佛密法灌頂類別」(見附件 B1)。
【除有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筆手諭,再經「宗委會」審核無訛者例外。】
一、 法會文宣中必須標示:
(1) 真佛宗宗名
(2)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之聖號
(3) 主壇者
(4) 若刊登相片,應以根本傳承蓮生活佛之法相在上面、較主壇者相片為大。
(5) 本宗上師在文宣上的稱呼,只在法號後面加“上師”即可。
(6) 文宣廣告必須出現真佛宗的商標。
二、 法會活動內容須符合「真佛密法」及「宗委會」所核准認可之範圍。
三、 法會灌頂必須符合「宗委會」制定之「真佛密法灌頂類別」(見附件 B1)。
【除有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筆手諭,再經「宗委會」審核無訛者例外。】
第三條: 【籌款文宣】刊登之原則
【籌款文宣】刊登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未經「宗委會」核准認可之道場,不得刊登籌款。請參閱「本宗各道場的設立」(第二十三章 第一條)。
二、 未經「宗委會」核准認可之雷藏寺建寺籌款案,不得刊登籌款。
三、 籌款名目須經「宗委會」審核批准,並在文宣中註明「已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四、 廣告籌款須經「宗委會」審核批准,並在文宣中註明「已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五、 籌款須經「宗委會」審核批准,並在文宣中註明「已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一、 未經「宗委會」核准認可之道場,不得刊登籌款。請參閱「本宗各道場的設立」(第二十三章 第一條)。
二、 未經「宗委會」核准認可之雷藏寺建寺籌款案,不得刊登籌款。
三、 籌款名目須經「宗委會」審核批准,並在文宣中註明「已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四、 廣告籌款須經「宗委會」審核批准,並在文宣中註明「已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五、 籌款須經「宗委會」審核批准,並在文宣中註明「已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核准」。
第四條: 【堂訊文宣】報導之原則
刊登【堂訊報導】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法會及弘法人員的開示報導,應以宣揚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正見理念,及「真佛密法」之殊勝為主,不可標榜及誇飾個人之靈通感應。
二、 未經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公開宣佈或親筆手諭印證,弘法人員不可未證言證。(若持有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筆手諭者,須經「宗委會」審核無訛,才可公開)
三、 【法會堂訊】必須如法且符合「宗委會」之各項規定。
一、 法會及弘法人員的開示報導,應以宣揚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正見理念,及「真佛密法」之殊勝為主,不可標榜及誇飾個人之靈通感應。
二、 未經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公開宣佈或親筆手諭印證,弘法人員不可未證言證。(若持有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親筆手諭者,須經「宗委會」審核無訛,才可公開)
三、 【法會堂訊】必須如法且符合「宗委會」之各項規定。
第二十七章: 刊物、書籍、結緣品等之管理
第一條: 道場放置結緣品等刊物之原則
一、 應以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之文集、開示錄、「宗委會」認可之文宣刊物及法本為主。
二、 傳統佛教經典(三藏十二部正法)及勸善書籍。
三、 如要放置其他宗派之刊物、書籍及開示錄,必須經「宗委會」審閱批准,以免混淆真佛弟子之正知正念。
四、 以上各項為各道場負責人應負之責任。
二、 傳統佛教經典(三藏十二部正法)及勸善書籍。
三、 如要放置其他宗派之刊物、書籍及開示錄,必須經「宗委會」審閱批准,以免混淆真佛弟子之正知正念。
四、 以上各項為各道場負責人應負之責任。
第二十八章: 各級弘法人員著作之管理
第一條: 各級弘法人員著作之管理
真佛宗各級弘法人員個人之公開發行與弘法有關的書籍、文宣等,內容必須以闡揚真佛宗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的無上證量和無比圓滿的德量,體現蓮生活佛大慈大愛的精神,引導眾生超脫生死的正信理念為主,弘揚真佛密法及正確的真佛正見。
不可有標榜弘法人員的個人色彩、神通、感應。不可有引導同門偏離根本傳承的文句意向。亦不可弘揚屬於個人私自修持的非真佛宗正法。
上述各類文宣在印製或流通前,必須呈報「宗委會」審核批准。
不可有標榜弘法人員的個人色彩、神通、感應。不可有引導同門偏離根本傳承的文句意向。亦不可弘揚屬於個人私自修持的非真佛宗正法。
上述各類文宣在印製或流通前,必須呈報「宗委會」審核批准。
第二條: 「宗委會」及所屬分支單位著作奉獻及授權利用規則
一、 為管理本宗派合法著作之蒐集建檔及其授權利用,特制定本規則。
二、 「宗委會」(下稱本會)歡迎發心弟子奉獻其有合法著作權之各類創作,凡欲將其擁有或經其自行創作之作品提供本會者,應提供至少一份電子樣品(如附件E1),另願提供合法著作之證明或簽署切結書(如附件E2),經本會審查同意者,本會即會建立相關檔案列存。
三、 凡本會及各所屬各分支單位欲利用已建檔之相關著作,須填著作利用權申請書(如附件E3),由本會審核,必要時利用人應出具保證書或提供保證金(如附件E4),經本會審查並同意授權後方可使用該著作,且應依相關核可之利用條件合法使用。
四、 凡未經本會合法建檔之著作,其在外自行授權或遭他人侵權利用,本會將不會為該著作進行維權之法律行動。
五、 凡在本會登記有案之著作,如遭他人非法侵權使用或不依原准予授權條件之違法使用,本會在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事證並經本會顧問審查後,本會將出面協調雙方進行和解或合作事宜;如和解不成或無法合作,本會將推介本會顧問律師在侵權行為管轄地提起相關訴訟或提起仲裁,相關法院或律師之費用原則上由原著作權人負擔,且經訴訟或仲裁後因此獲得賠償或和解之金額,亦由權利人扣除必要費用後全權收受,本會將不取收任何費用。
六、 以上相關附件視為本規則的一部分。
以下附件:
附件 E1 - 電子樣品
附件 E2 - 合法著作之證明或簽署切結書
附件 E3 - 著作利用權申請書
附件 E4 - 保證書或提供保證金
二、 「宗委會」(下稱本會)歡迎發心弟子奉獻其有合法著作權之各類創作,凡欲將其擁有或經其自行創作之作品提供本會者,應提供至少一份電子樣品(如附件E1),另願提供合法著作之證明或簽署切結書(如附件E2),經本會審查同意者,本會即會建立相關檔案列存。
三、 凡本會及各所屬各分支單位欲利用已建檔之相關著作,須填著作利用權申請書(如附件E3),由本會審核,必要時利用人應出具保證書或提供保證金(如附件E4),經本會審查並同意授權後方可使用該著作,且應依相關核可之利用條件合法使用。
四、 凡未經本會合法建檔之著作,其在外自行授權或遭他人侵權利用,本會將不會為該著作進行維權之法律行動。
五、 凡在本會登記有案之著作,如遭他人非法侵權使用或不依原准予授權條件之違法使用,本會在原著作權人取得相關事證並經本會顧問審查後,本會將出面協調雙方進行和解或合作事宜;如和解不成或無法合作,本會將推介本會顧問律師在侵權行為管轄地提起相關訴訟或提起仲裁,相關法院或律師之費用原則上由原著作權人負擔,且經訴訟或仲裁後因此獲得賠償或和解之金額,亦由權利人扣除必要費用後全權收受,本會將不取收任何費用。
六、 以上相關附件視為本規則的一部分。
以下附件:
附件 E1 - 電子樣品
附件 E2 - 合法著作之證明或簽署切結書
附件 E3 - 著作利用權申請書
附件 E4 - 保證書或提供保證金
第二十九章: 附則罰則實行日
第一條: 罰則
真佛宗相關單位及各道場自本條例草案公佈後,應恪守以上之條例。若有未遵循及經規勸後仍再違反者,「宗委會」將刊登於「中央文宣」敬告所有真佛弟子,以免誤導同門。
期望所有真佛宗相關事業單位及真佛行者自律。
期望所有真佛宗相關事業單位及真佛行者自律。
第二條: 實行日
本監管條例自公佈日起施行。
附則
附件 A1: 「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組織表
附件 A2: 「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組織圖
附件 A3: 「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各處架構
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 - 財團法人佛教世界真佛宗基金會
❖ 會長辦公室
❖ 督察處
❖ 文宣處
❖ 財政處
❖ 法務處
❖ 公關處
❖ 會長辦公室
- 宗派各道場管理 =》 雷藏寺、分堂、同修會
- 秘書組 =》 西雅圖辦事處管理、台灣辦事處管理
- 選舉委員會
- 居士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續任組
❖ 督察處
- 督察處辦公室
- 調查專員組
- 各級弘法人員及各道場人事線上系統
- 宗派督察獎勵系統
❖ 文宣處
- 文宣處辦公室
- 各國語言翻譯
- 宗派文宣管理 =》 真佛報、燃燈雜誌、TBSN
- 師尊文集推廣小組輔導單位
- 美國一福文化
- 台灣一福文化
- 馬來西亞一福文化
- 印尼一燈基金會
- 法國大弘出版社
❖ 財政處
- 財政處辦公室
- 宗委會財務管理
- 宗派各行政單位(含附屬單位)財務輔導窗口
- 教育處辦公室
- 宗派教育系統管理 =》 真佛宗網路大學
- 宗派各佛學院輔導單位 =》 真佛宗開悟學院、道顯密研究所、 真佛宗威德佛學院、 真佛宗大德佛學院、華光敬德學校
❖ 法務處
- 法務處辦公室
- 傳法部窗口
❖ 公關處
- 公關處辦公室
- 供僧福田窗口
- 「真青會」
- 真佛墓園輔導單位 =》 大馬般若真佛墓園
- 安老院輔導單位 =》 大馬平和養老院 大馬祥安養老院 台灣長照安老院
- 華光功德會輔導單位
o 附屬道場
o 附屬密總
✓ 馬來西亞真佛宗密教總會
✓ 各國分會 =》 加拿大溫哥華、台灣、印尼、 新加坡、香港
附件 A4: 「世界真佛宗宗務委員會」各處業務 - 電郵窗口
與「宗委會」各處業務詢問溝通的電郵功能(2021 年 2 月 1 日):
(1) 會長辦公室: tbfapplication@gmail.com
道場及組織申請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智慧財產權申請
2. 道場及組織籌款申請
3. 堂提升雷藏寺申請
4. 同修會提升為堂申請
5. 新道場及組織申請
(2) 教育處: tbfeduworkshop@gmail.com
教育處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各級弘法人員、各道場負責人及法務人員教育研習暨聯誼會
2. 梵唄全球巡迴培訓
3. 真佛宗全球網路教學(YouTube 課程直播)
4. 真佛宗網路大學暨中觀堂聯合直播課程、名人講座
5. 真佛宗全球網路同修
6. Zoom 課程研習講座
7. 真佛宗網路大學
(3) 督察處: tbssupervisor2018@gmail.com
督察處業務及詢問範圍:
1. 本宗戒律解釋與維護,負責本宗人員與道場的督導與監察。
2. 獎勵優秀弘法人員與道場、揚舉資深優秀長老團。
3. 弘法人員與道場「線上人事系統」的建立、追蹤與數據規劃。
4. 「宗委會」行政人員招聘、考核、培訓、績效管理、薪酬管理等。
(4) 法務處: tbsdda2019@gmail.com
法務處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傳法儀軌訂定及修訂。
2. 法務通告。
3. 申請出家事宜。
4. 講師助教甄選事宜。
5. 真佛密法釋疑。
(5) 財政處: tbffundinfo@gmail.com
財政處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道場籌款諮詢
2. 道場財務管理諮詢
3. 贊助「宗委會」
(6) 公關處: tbscare518@gmail.com
公關處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僧眾關懷
2. 供僧福田基金
3. 「真青會」
(7) 文宣處: wenxuan@tbsn.org
文宣處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TBSN (中文、英文、印尼文)
2. tbsnTV(YouTube 頻道)
3. 《真佛報》
4. 《燃燈雜誌》
5. 各項對外活動的計劃及執行
(8) 「宗委會」道場管理組: tbfupdate@gmail.com
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道場行政運作、信件、續證等相關事宜。
(9) 「宗委會」居士弘法人員管理組: tbfport@gmail.com
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各級弘法人員相關等事宜、居士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續任 等相關事宜。
(10) 線上求加持信箱: tbsblessing@gmail.com
業務項目:
處理求加持信件(恕不回覆信件)
注:敬請使用此(10) 電郵傳訊息者過後補寄來信或供養時註明來信者曾經發過的 電郵和日期,方便查詢,免得重複操作。
(1) 會長辦公室: tbfapplication@gmail.com
道場及組織申請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智慧財產權申請
2. 道場及組織籌款申請
3. 堂提升雷藏寺申請
4. 同修會提升為堂申請
5. 新道場及組織申請
(2) 教育處: tbfeduworkshop@gmail.com
教育處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各級弘法人員、各道場負責人及法務人員教育研習暨聯誼會
2. 梵唄全球巡迴培訓
3. 真佛宗全球網路教學(YouTube 課程直播)
4. 真佛宗網路大學暨中觀堂聯合直播課程、名人講座
5. 真佛宗全球網路同修
6. Zoom 課程研習講座
7. 真佛宗網路大學
(3) 督察處: tbssupervisor2018@gmail.com
督察處業務及詢問範圍:
1. 本宗戒律解釋與維護,負責本宗人員與道場的督導與監察。
2. 獎勵優秀弘法人員與道場、揚舉資深優秀長老團。
3. 弘法人員與道場「線上人事系統」的建立、追蹤與數據規劃。
4. 「宗委會」行政人員招聘、考核、培訓、績效管理、薪酬管理等。
(4) 法務處: tbsdda2019@gmail.com
法務處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根本傳承上師蓮生活佛傳法儀軌訂定及修訂。
2. 法務通告。
3. 申請出家事宜。
4. 講師助教甄選事宜。
5. 真佛密法釋疑。
(5) 財政處: tbffundinfo@gmail.com
財政處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道場籌款諮詢
2. 道場財務管理諮詢
3. 贊助「宗委會」
(6) 公關處: tbscare518@gmail.com
公關處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僧眾關懷
2. 供僧福田基金
3. 「真青會」
(7) 文宣處: wenxuan@tbsn.org
文宣處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1. TBSN (中文、英文、印尼文)
2. tbsnTV(YouTube 頻道)
3. 《真佛報》
4. 《燃燈雜誌》
5. 各項對外活動的計劃及執行
(8) 「宗委會」道場管理組: tbfupdate@gmail.com
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道場行政運作、信件、續證等相關事宜。
(9) 「宗委會」居士弘法人員管理組: tbfport@gmail.com
業務及詢問範圍項目:
各級弘法人員相關等事宜、居士弘法人員及法務人員續任 等相關事宜。
(10) 線上求加持信箱: tbsblessing@gmail.com
業務項目:
處理求加持信件(恕不回覆信件)
注:敬請使用此(10) 電郵傳訊息者過後補寄來信或供養時註明來信者曾經發過的 電郵和日期,方便查詢,免得重複操作。
附件 A5: 「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細則
第一條 「宗委會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
在當屆「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舉行的前六個月起,由「宗委會」籌辦選舉業務的負責單位 -「會長辦公室」,依職權成立當屆「選委會」。
「選委會」成員由「宗委會」會長一員、「監察會」派出兩員監察委員、「宗委會常務委員會」派出兩員常務委員、「傳法部長老團」派出兩員長老共七(7)人組成,負責當屆選舉的舉薦提名、自薦提名審核、選務監督、選舉認證等業務。
「會長辦公室」應在當屆「選委會」成立的同時,對所有會員公告當屆「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正式展開,並交代當屆選舉業務的詳細流程。
「選委會」任期直至選出新一屆「宗委會」二十一(21)位「常務委員名單」確定後自動解除。
第二條 提名
「宗委會常務委員候選名單」應在選舉日45天前,由「選委會」以書面向所有會員公告周知。
候選名單包含「舉薦名單」與「自薦名單」兩種,舉薦名單由「選委會」提名彙整後產生;自薦名單則是由有意參選之個別會員向「會長辦公室」領取「自薦參選表」填寫,經提報「選委會」彙整核准後產生。
一、舉薦提名
(1) 「宗委會」人事業務單位「督察處」於「選委會」成立後七(7)天內,應提報當屆全體會員名單與相關個人獎懲資料給「選委會」各成員單位作為舉薦參考。
(2) 「選委會」各成員單位收到當屆全體會員名單後,需在三十(30)天內,向「宗委會核心小組」提報「候選舉薦名單」一份。各成員單位提報之「候選舉薦名單」中,最多不可提名超過四十(40)位、最低不可提名少於 二十一(21)位的候選人選。
(3) 提報名單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彙整後,提報「選委會」審核通過「宗委會常務委員候選人舉薦名單」,舉薦候選人總數不應超過「會員大會」會員總數的半數。
二、自薦提名審核
(1) 「宗委會」公告當屆「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業務正式展開時,便啟動會員自薦候選提名機制,為期三十(30)天。
(2) 自薦參選者可在自薦提名期間,向「會長辦公室」領取「自薦參選表」填寫,並提報「選委會」彙整審核。
(3) 「自薦參選表」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專長興趣自薦、對推動宗務發展的願景等項目。
(4) 「選委會」審核通過的「候選自薦名單」中,自薦候選人人數總數沒有限制。
三、發佈
(1) 「選委會」最遲應在選舉日前四(4)個月前完成「候選舉薦名單」與「候選自薦名單」的審核,並彙整為當屆「宗委會常務委員候選名單」。
(2) 「宗委會常務委員候選名單」將提交「會長辦公室」以便製作「候選人名冊」、「選票」等等的設計,應在選舉日前三(3)個月前完成,並呈交「選委會」核實紀錄,並將選票予以封存保護。
(3) 印製完成的「候選人名冊」連同「郵遞選票」,應在選舉日前两(2)個月前 ,郵發給所有會員參閱與使用。
第三條 選務監督
依照「宗委會」頒布的「宗委會選舉細節流程」,由「選委會」派員監督選舉業務實施過程,確實做到正確、透明、公正公平的選舉。
第四條 選舉認證
一、「常務委員」認證
「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計票結束後,依照統計結果對會員大會宣布前二十一(21)位最高得票者為新任常務委員。
二、「處長」認證
「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計票結束後,依照統計結果對會員大會宣布二十一(21)位新任常務委員前七(7)位最高得票者為新任處長。
在當屆「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舉行的前六個月起,由「宗委會」籌辦選舉業務的負責單位 -「會長辦公室」,依職權成立當屆「選委會」。
「選委會」成員由「宗委會」會長一員、「監察會」派出兩員監察委員、「宗委會常務委員會」派出兩員常務委員、「傳法部長老團」派出兩員長老共七(7)人組成,負責當屆選舉的舉薦提名、自薦提名審核、選務監督、選舉認證等業務。
「會長辦公室」應在當屆「選委會」成立的同時,對所有會員公告當屆「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正式展開,並交代當屆選舉業務的詳細流程。
「選委會」任期直至選出新一屆「宗委會」二十一(21)位「常務委員名單」確定後自動解除。
第二條 提名
「宗委會常務委員候選名單」應在選舉日45天前,由「選委會」以書面向所有會員公告周知。
候選名單包含「舉薦名單」與「自薦名單」兩種,舉薦名單由「選委會」提名彙整後產生;自薦名單則是由有意參選之個別會員向「會長辦公室」領取「自薦參選表」填寫,經提報「選委會」彙整核准後產生。
一、舉薦提名
(1) 「宗委會」人事業務單位「督察處」於「選委會」成立後七(7)天內,應提報當屆全體會員名單與相關個人獎懲資料給「選委會」各成員單位作為舉薦參考。
(2) 「選委會」各成員單位收到當屆全體會員名單後,需在三十(30)天內,向「宗委會核心小組」提報「候選舉薦名單」一份。各成員單位提報之「候選舉薦名單」中,最多不可提名超過四十(40)位、最低不可提名少於 二十一(21)位的候選人選。
(3) 提報名單經「宗委會核心小組」會議彙整後,提報「選委會」審核通過「宗委會常務委員候選人舉薦名單」,舉薦候選人總數不應超過「會員大會」會員總數的半數。
二、自薦提名審核
(1) 「宗委會」公告當屆「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業務正式展開時,便啟動會員自薦候選提名機制,為期三十(30)天。
(2) 自薦參選者可在自薦提名期間,向「會長辦公室」領取「自薦參選表」填寫,並提報「選委會」彙整審核。
(3) 「自薦參選表」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專長興趣自薦、對推動宗務發展的願景等項目。
(4) 「選委會」審核通過的「候選自薦名單」中,自薦候選人人數總數沒有限制。
三、發佈
(1) 「選委會」最遲應在選舉日前四(4)個月前完成「候選舉薦名單」與「候選自薦名單」的審核,並彙整為當屆「宗委會常務委員候選名單」。
(2) 「宗委會常務委員候選名單」將提交「會長辦公室」以便製作「候選人名冊」、「選票」等等的設計,應在選舉日前三(3)個月前完成,並呈交「選委會」核實紀錄,並將選票予以封存保護。
(3) 印製完成的「候選人名冊」連同「郵遞選票」,應在選舉日前两(2)個月前 ,郵發給所有會員參閱與使用。
第三條 選務監督
依照「宗委會」頒布的「宗委會選舉細節流程」,由「選委會」派員監督選舉業務實施過程,確實做到正確、透明、公正公平的選舉。
第四條 選舉認證
一、「常務委員」認證
「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計票結束後,依照統計結果對會員大會宣布前二十一(21)位最高得票者為新任常務委員。
二、「處長」認證
「宗委會常務委員選舉」計票結束後,依照統計結果對會員大會宣布二十一(21)位新任常務委員前七(7)位最高得票者為新任處長。
附件 B1: 真佛密法灌頂類別圖表
真佛密法灌頂類別圖表
符號象徵: ✔代表「可以」;✘ 代表「不可以」;- 代表「不適用」。★✔* 代表「須參考備註」。
符號象徵: ✔代表「可以」;✘ 代表「不可以」;- 代表「不適用」。★✔* 代表「須參考備註」。
No. | 密 法 名 稱 | 法 師尊 親灌 |
法 師尊 遙灌 |
咒 師尊 遙灌 |
上師 代師 灌頂 |
備註 根本上師相關指示 |
---|---|---|---|---|---|---|
1. | 七福神念誦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七福神法』達到 108 壇。 ② 持『七福神』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修持『七福神法』得到相應。 2016.06.28 |
2. | 上師相應四大成就法 | ✔ | ✔ | ✔ | ✔ | |
3. | 上樂金剛勝樂金剛法 | ✔ | ✘ | ✘ | ✘ | 列入章程: 本宗上師不得主持『上樂金剛 勝樂金剛 』法會,不能代師灌頂同門。 2020.04.29請示 |
4. | 大力金剛念誦法 | ✔ | ✘ | ✔ | ✘ | 師尊公開傳法後,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大力金剛法』達到 108 壇。 ② 持『大力金剛』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修持『大力金剛法』得到相應。 ◎ 大力金剛法列入《真佛宗章程守則-上師守則》,歸屬於『不共金剛大法』類。2019.09.06 |
5. | 大幻化網金剛法 | ✔ | ✘ | ✔ | ✘ | 列入章程: ※本宗上師不得主持『大幻化網金剛』法會,不能代師灌頂同門。 2020.04.29請示。 ※ 回信只能給予「持咒」灌頂,「法」須師尊親灌 |
6. | 大白傘蓋佛母法 | ✔ | ✔ | ✔ | ✔ | |
7. | 大自在王佛法 (大自在天) |
✔ | ✘ | ✘ | ✘ | 上師們不可主持『大自在王佛』的法會,不可為大眾做『大自在王佛』持咒灌頂、修法灌頂。 2015.05.30 不再傳 |
8. | 大威德金剛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大威德金剛法』達到 108壇。 ② 持『大威德金剛』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修持『大威德金剛法』得到相應。 |
9. | 大梵天王尊貴法 | ✔ | ✘ | ✘ | ✘ | 未來所主壇之法會,將不再以『大梵天王』為主尊。亦不再傳授『大梵天王尊貴法』暨灌頂,也不做『大梵天王』之持咒灌頂。 2011.09.09 上師們不可主持這些主尊的法會,不可為大眾作其持咒灌頂、 修法灌頂。2015.05.28 |
10. | 大勢至菩薩念誦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
11. | 大輪金剛法/金剛輪大菩薩法 | ✔ | ✘ | ✘ | ✘ | 上師們不可主持『大輪金剛』的法會,不可做『大輪金剛』持咒灌頂、 修法灌頂。 2015.05.29 |
12. | 大隨求佛母菩薩法 | ✔ | ✔ | ✔ | ✔ | 2020.04.29請示 |
13. | 不空成就佛念誦法 | ✔ | ✔ | ✔ | ✔ | 2020.04.29請示 |
14. | 不空羂索觀世音菩薩法 | ✔ | ✘ | ✔ | ★ ✔* |
※上師們可以主持『不空羂索觀世音菩薩』法會,可為大眾做『不空羂索觀世音菩薩』持咒灌頂。 ★ ※上師們 不可授予『不空羂索觀世音菩薩』 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 |
15. | 不動明王金剛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不動明王金剛法』達到108 壇 。 ② 持『不動明王』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修持『不動明王法』得到相應。 |
16. | 五路財神法 | ✔ | ✔ | ✔ | ✔ | |
17. | 勾財天女法 | ✔ | ✘ | ✔ | ★ ✔* |
※回信只給『勾財天女心咒』持咒灌頂,不能遙灌此密法。 ※上師們可以主持『勾財天女』法會,可為大眾做『勾財天女』持咒灌頂。★ ※上師們 不可授予『勾財天女』 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 2013.03.09 |
18. | 天上聖母念誦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
19. | 孔雀明王法 (甘露水法、 星光身法、祈雨法、止雨法、鎮地震法、增益法、敬愛法、淨身心法、除鬼怪法、除病法) |
✔ | ✘ | ✔ | ✘ | 章程: 二十一、「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必須根本傳承上師賜予親傳和親灌,本宗上師雖已接受過根本傳承上師親灌,但不能代師授予同門「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及「時輪金剛咒語、喜金剛咒語、孔雀明王咒語」灌頂, 更不能代師傳授「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以免混亂傳承法統。 二十二、本宗上師不得主持以「時輪金剛、喜金剛、孔雀明王」為主尊的任何形式法會、研習班,及同修,例如時輪金剛或喜金剛或孔雀明王薈供、護摩、研習班 等等。 |
20. | 文殊往生法 | ✔ | ✔ | ✔ | ✔ | |
21. | 文殊師利菩薩篋劍觀法 | ✔ | ✔ | ✔ | ✔ | |
22. | 水供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已修持水供法得到相應。 |
23. | 四重結界法 | ✔ | ✔ | - | ✔ | |
24. | 四攝法 (雜吽班霍) | ✔ | ✔ | - | ✔ | |
25. | 白衣大士如意寶珠法 | ✔ | ✔ | ✔ | ✔ | 2016.06.28_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白衣大士如意寶珠法』達到 108 壇 。 ② 持『白衣大士如意寶珠』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修持『白衣大士如意寶珠法』得相應。 |
26. | 白度母法 | ✔ | ✘ | ✔ | ★ ✔* |
※上師們可以主持『白度母』法會,可為大眾做『白度母』持咒灌頂。 ★ ※上師們 不可授予『白度母法』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2015.05.31 |
27. | 白財神法 (騎龍白財神) | ✔ | ✔ | ✔ | ✔ | |
28. | 白蓮華王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 白蓮華王法』 達到 108壇 。 ② 持『白蓮花王』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經修持白蓮花王法得到相應。2016.06.28 |
29. | 伊喜•措嘉佛母法 | ✔ | ✘ | ✔ | ✔ | 「伊喜•措嘉佛母的心咒」可以遙灌頂。 2020.02.10請示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伊喜 ˙ 措嘉佛母法』達到108 壇。 ② 持『伊喜 ˙ 措嘉佛母心咒』達十萬遍 。 ③ 最好已經修持『伊喜 ˙ 措嘉佛母法』得到相應。 2020.04.29 請示 |
30. | 地母菩薩念誦法 | ✔ | ✔ | ✔ | ✔ | |
31. | 地藏菩薩本尊法 | ✔ | ✔ | ✔ | ✔ | |
32. | 多聞天王黃財神法 | ✔ | ✔ | ✔ | ✔ | |
33. | 多寶如來本尊法 | ✔ | ✘ | ✔ | ✔ | 2016.06.26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多寶如來本尊法』達到108 壇。 ② 持『多寶如來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經修持『多寶如來本尊法』得到相應。 |
34. | 如意寶螺法 | ✔ | ✔ | - | ✔ | |
35. | 佛眼佛母本尊法 | ✔ | ✘ | ✔ | ★ ✔* |
※上師們可以主持『 佛眼佛母』 法會,可為大眾做『 佛眼佛母心咒』 持咒灌頂。 ★ ※上師們 不可授予『佛眼佛母法』 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 |
36. | 吽音度母唸誦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2017.04.01 請示 |
37. | 妙音佛母法 (辯才天女金剛法) | ✔ | ✘ | ✔ | ★ ✔* |
※上師們可以主持『妙音佛母』法會,可為大眾做『妙音佛母 心咒 』持咒灌頂。 ★ ※上師們 不可授予『妙音佛母法』 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2015.05.28 |
38. | 咕嚕咕列佛母不共法 | ✔ | ✘ | ✔ | ✔ | |
39. | 宗喀巴祖師念誦法 | ✔ | ✔ | ✔ | ✔ | 2020.04.29請示 |
40. | 拙火定法 (金剛亥母拙火定)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 東嶽大帝 泰山府君)本尊法』 達到 108 壇。 ② 持『 東嶽大帝 泰山府君)』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經修持『 東嶽大帝 泰山府君)本尊法』 得到相應。 2016.06.28 |
41. | 東嶽大帝 (泰山府君) 本尊法 | ✔ | ✘ | ✔ | ✔ | |
42. | 虎頭金剛念誦法 (瑤池金母忿怒身 虎頭金剛法) | ✔ | ✘ | ✔ | ★ ✔* |
一、本宗上師可以主持「虎頭金剛」法會、並可代師作《虎頭金剛心咒》 持咒灌頂。★ 《虎頭金剛念誦法》需由 根本傳承上師 蓮生活佛親灌。 本宗上師代師灌頂具備條件: 1. 已親受過根本傳承上師授予『虎頭金 剛法』灌頂。 2. 親自實修『虎頭金剛法』108 壇以上。 3. 須持『虎頭金剛』心咒達十萬遍(基 本數)以上。(持咒達指定圓滿數) 4. 最好已修持『虎頭金剛念誦法』得到 相應。 5. 在根本傳承上師公開傳法後超過六個 月時間以上。 ◎ 《虎頭金剛法》列入《真佛宗章程守 則-上師守則》,歸屬於『不共金剛大 法』類。2020.02.15 |
43. | 金面金母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2018.04.07 |
44. | 金剛心菩薩法 | ✔ | ✔ | ✔ | ✔ | |
45. | 金剛手菩薩(普賢菩薩)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金剛手菩薩(普賢菩薩 法』達到 108 壇。 ② 持『金剛手菩薩(普賢菩薩)』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經修持『金剛手菩薩(普賢菩 薩)法』得到相應。2016.06.28 |
46. | 金剛亥母法 | ✔ | ✘ | ✔ | ★ ✔* |
※ 上師們可以主持『金剛亥母』法會, 可為大眾做『金剛亥母心咒』持咒灌頂。★ ※ 上師們不可授予『金剛亥母法』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2015.05.31 |
47. | 長壽佛法 | ✔ | ✔ | ✔ | ✔ | |
48. | 阿底峽尊者念誦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
49. | 阿達爾瑪佛法(本初佛普賢王如來) | ✔ | ✘ | ✔ | ✘ | 大圓滿法最高的灌頂。回信只能給予『阿達爾瑪佛 本初佛普賢王如來 心咒』 「持咒」灌頂,『法』師尊親灌。2015.03.21 列入章程: 本宗上師不得主持『阿達爾瑪佛本初佛普賢王如來 』法會,也不能代師灌頂大眾。 2020.04.29 請示 |
50. | 阿閦如來本尊法 | ✔ | ✔ | ✔ | ✔ | 2020.04.29請示 |
51. | 阿彌陀佛本尊法 | ✔ | ✔ | ✔ | ✔ | |
52. | 威光如意法 | ✔ | ✔ | - | ✔ | |
53. | 帝釋天法 | ✔ | ✘ | ✔ | ★ ✔* |
※上師們可以主持『帝釋天』法會,可為大眾做『帝釋天心咒』持咒灌頂。★ ※ 上師們 不可授予『帝釋天法』 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2015.05.28 |
54. | 紅度母念誦法 | ✔ | ✘ | ✔ | ✔ | 2020.04.29請示 |
55. | 紅財神法 | ✔ | ✔ | ✔ | ✔ | |
56. | 迦藍尊者(伽藍尊者)念誦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
57. | 韋馱天(韋陀)念 誦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
58. | 香華三昧法 | ✔ | ✔ | - | ✔ | |
59. | 時輪金剛法 | ✔ | ✘ | ✔ | ✘ | 章程: 二十一、「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 明王法」必須根本傳承上師賜予親傳和 親灌,本宗上師雖已接受過根本傳承上 師親灌,但不能代師授予同門「時輪金 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及「時 輪金剛咒語、喜金剛咒語、孔雀明王咒 語」灌頂,更不能代師傳授「時輪金剛 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以免混亂 傳承法統。 二十二、本宗上師不得主持以「時輪金 剛、喜金剛、孔雀明王」為主尊的任何 形式法會、研習班,及同修,例如時輪 金剛或喜金剛或孔雀明王薈供、護摩、 研習班..... 等等。 |
60. | 般若佛母法 | ✔ | ✘ | ✔ | ★ ✔* |
※ 上師們可以主持『般若佛母』法會, 可為大眾做『般若佛母心咒』持咒灌頂。★ ※ 上師們不可授予『般若佛母法』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2015.05.31 般若佛母為般若法門最高的佛母,出生一切諸佛、一切佛母,〈般若佛母法〉的果境高深至極。 本宗上師必須: 1. 親自實修〈般若佛母法〉一○八壇。 2. 持〈般若佛母心咒〉達三百萬遍。 3. 在根本傳承上師公開傳法後超過六個月時間。 符合以上三者,才可以代師傳授〈般若佛母法〉或給予大眾灌頂,及主持〈般若佛母法會〉。 |
61. | 財寶天王法 | ✔ | ✔ | ✔ | ✔ | |
62. | 除蓋障菩薩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
63. | 馬頭明王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馬頭明王法』達到108 壇。 ② 持『馬頭明王』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經修持『馬頭明王法』得到 相應。 |
64. | 高王觀世音菩薩法 | ✔ | ✔ | ✔ | ★ ✔* |
※ 上師們可以主持『高王觀世音菩薩』 法會,可為大眾做『高王觀世音菩薩心咒』持咒灌頂。★ ※ 上師們不可授予『高王觀世音菩薩法』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 2015.05.30 2020.08.10 師尊指示:可以給予「高王觀 世音菩薩念誦法」遙灌頂。 |
65. | 高王觀世音經清淨 法 | ✔ | ✔ | ✔ | 2018.04.21 2020.08.10 請示 一、《高王觀世音經清淨法》可以遙灌頂嗎?回答:可以。 二、已經接受過師尊親自給予高王觀世音法灌頂的,還需要求《高王觀世音經清淨法》灌頂嗎? 回答:已經受灌頂過的行者,不須另求灌頂,可以啟修。 |
|
66. | 密勒日巴拙火定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 密勒日巴拙火定法』 達到 108 壇。 ② 持『 密勒日巴 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經修持『 密勒日巴拙火定法』 得到相應。 20200429 請示 |
67. | 密集金剛法 | ✔ | ✘ | ✔ | ✘ | 列入章程: 本宗上師不得主持『密集金剛』 法會,不能代師灌頂同門。 2020.04.29 請示 |
68. | 除瘟疫度母念誦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
69. | 符法 (畫符) | ✔ | ✘ | ✘ | ✘ | 上師團法務通告有關 2020 年 10 月 18 日聖尊 根本傳承上師開示提到有關畫符法,一般上師可代師尊 為同門畫符灌頂之事項說明。 10/19師尊指示:唯有這位上師本身有實修畫符法,並已得到 根本傳承上師授權特許的才可以給予求灌頂的同門作「畫符灌頂」。 |
70. | 喇呼拉尊者法(喇呼喇/喇呼啦) | ✔ | ✘ | ✔ | ★ ✔* |
※上師們可以主持『 喇呼拉尊者』 法會,可為大眾做『 喇呼拉尊者心咒』持咒灌頂。 ★ ※上師們 不可授予『喇呼拉尊者法』 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2015.05.31 |
71. | 喜金剛法 | ✔ | ✘ | ✔ | ✘ | 章程: 二十一、「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必須根本傳承上師賜予親傳和親灌,本宗上師雖已接受過根本傳承上師親灌,但不能代師授予同門「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及「時輪金剛咒語、喜金剛咒語、孔雀明王咒語」灌頂,更不能代師傳授「時輪金剛法、喜金剛法、孔雀明王法」,以免混亂傳承法統。 二十二、本宗上師不得主持以「時輪金剛、喜金剛、孔雀明王」為主尊的任何形式法會、研習班,及同修,例如時輪金剛或喜金剛或孔雀明王薈供、護摩、研習班 等等。 |
72. | 尊勝佛母本尊法 | ✔ | ✔ | ✔ | ✔ | |
73. | 徧淨天(遍淨天) 迦樓羅天(大鵬金翅鳥)法 | ✔ | ✘ | ✘ | ✘ | 大梵天跟保護神遍淨天都不再灌頂。 上師們不可主持『徧淨天(遍淨天)迦樓羅天(大鵬金翅鳥)』的法會, 不可為大眾作其持咒灌頂、修法灌頂。2012.11.06 特例: 2018 年 5 月 5 日 法記雷藏寺主持開光安座儀式 賜授「遍淨天灌頂」。 |
74. | 最速捷往生摩訶雙蓮池法 | ✔ | ✘ | ✔ | ★ ✔* |
※上師們可以主持『普巴金剛』法會,可為大眾做『普巴金剛』持咒灌頂。★ ※上師們 不可授予『普巴金剛』 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 2015 05.31 |
75. | 最速捷往生摩訶雙蓮池法 | ✔ | ✔ | - | ✔ | |
76. | 無我佛母法 | ✔ | ✘ | ✔ | ★ ✔* |
※上師們可以主持『 無我佛母』 法會,可為大眾做『 無我佛母』 持咒灌頂。★ ※上師們 不可授予『無我佛母』 的修法灌頂,需由師尊親灌。2012.01.03 |
77. | 虛空藏菩薩求聞持法 | ✔ | ✔ | ✔ | ✔ | |
78. | 黑面金母唸誦法 | ✔ | ✔ | ✔ | ✔ | 2017.03.04 2020.04.29 請示 |
79. | 黑財神法 | ✔ | ✔ | ✔ | ✔ | |
80. | 愛染明王法 (畫像斷惡法、大敬愛法、刻像法、除魔法、甘露水法、解毒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愛染明王法』達到 108壇。 ② 持『愛染明王法』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經修持『愛染明王法』得到相應。 |
81. | 準提佛母本尊法 | ✔ | ✔ | ✔ | ✔ | |
82. | 獅面空行母法不共法 | ✔ | ✘ | ✔ | ✔ | |
83. | 夢示度母法 (求夢示度母法) |
✔ | ✘ | ✘ | ✘ | 這一尊度母很少人知道,今天傳法成為我們真佛宗的不共法;師尊這輩子只傳一次,就是這一次,以後再也沒有了。沒有來的,當然不能修這個法,也不能灌頂這個法。將來你修到相應才能灌頂這個法,沒修相應不能灌頂這個法。2014.08.23 |
84. | 瑤池金母本尊法 | ✔ | ✔ | ✔ | ✔ | |
85. | 瑤池金母馬上有錢法 | ✔ | ✔ | ✔ | ✔ | |
86. | 瑪吉拉尊本尊法 瑪吉拉尊黑忿怒母捨身法 |
✔ | ✘ | ✘ | ✘ | 請示 也沒有持咒遙灌頂 請問有關瑪吉拉尊不再傳灌,上師也不可,要補充上去嗎? 2019.04.27請示回答,瑪吉拉尊,也不再傳灌,來信也不可遙灌頂法及咒。 因這次特別應美加同門祈求,而才特許再一次傳法灌頂。瑪吉拉尊及黑色忿怒空行母未受灌頂不能修法。我剛剛所講的很簡單,大家都會聽得懂,每一個人都聽得懂,離開的人,他沒有受到灌頂,今天沒有來的人沒有受到灌頂,他不能夠修這個法,所以今天你們受了瑪吉拉尊及黑色忿怒空行母,受到灌頂,你們修這個法,很容易得到成就。剛剛給大家看的畫面做出來了(短片解說瑪吉拉尊修持儀軌),你們受了灌頂就能夠修這個法,沒有受到灌頂,沒有來的上師、沒有來的法師、沒有來的同門、沒有來的所有的弟子,都不能夠修這個法。除非你親自到美國西雅圖來受灌頂,但是我也不講法;親自到美國西雅圖來受灌頂,在台灣不做灌頂,也不再傳,師尊講了,也不再傳。 |
87. | 睡眠大光明藏法 | ✔ | ✔ | - | ✔ | |
88. | 綠度母本尊法 | ✔ | ✔ | ✔ | ✔ | |
89. | 綠財神法 | ✔ | ✔ | ✔ | ✔ | 2020.04.29請示 |
90. | 賓頭盧長眉尊者法 賓頭盧頗羅墮阿羅漢尊者 |
✔ | ✘ | ✔ | ✘ | 2013.08.24 一次灌頂而已 2013.09.10 師尊給持咒遙灌頂 |
91. | 摩利支天法 (不含百靈聽命法) |
✔ | ✔ | ✔ | ✔ | |
92. | 摩利支天秘密法 (百靈聽命法) |
✔ | ✘ | ✘ | ✘ | |
93. | 蓮花童子相應法 | ✔ | ✔ | ✔ | ✔ | |
94. | 蓮華生大士本尊法 | ✔ | ✔ | ✔ | ✔ | |
95. | 蓮華生大士息增懷誅法 | ✔ | ✔ | ✔ | ✔ | |
96. | 龍王寶瓶法 | ✔ | ✔ | - | ✔ | |
97. | 龍種上尊王佛/ 龍尊上王佛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2018.04.07 |
98. | 龍樹菩薩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2018.04.07 |
99. | 彌勒菩薩本尊法 | ✔ | ✔ | ✔ | ✔ | 2020.04.29 請示 |
100. | 穢跡金剛法 (密跡金剛) | ✔ | ✘ | ✔ | ✔ | |
101. | 穩如泰山法 | ✔ | ✔ | - | ✔ | |
102. | 藥師佛本尊法 | ✔ | ✔ | ✔ | ✔ | |
103. | 寶瓶氣法 | ✔ | ✘ | - | ✔ | |
104. | 釋迦牟尼佛本尊法 | ✔ | ✔ | ✔ | ✔ | |
105. | 護摩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已修持護摩法得到相應。 |
No. | 密 法 名 稱 | 法 師尊 親灌 |
法 師尊 遙灌 |
咒 師尊 遙灌 |
上師 代師 灌頂 |
備註 根本上師相關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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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穩如泰山法 | ✔ | ✔ | - | ✔ | |
102. | 藥師佛本尊法 | ✔ | ✔ | ✔ | ✔ | |
103. | 寶瓶氣法 | ✔ | ✘ | - | ✔ | |
104. | 釋迦牟尼佛本尊法 | ✔ | ✔ | ✔ | ✔ | |
105. | 護摩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已修持護摩法得到相應。 |
106. | 鰲龍觀音法法 | ✔ | ✘ | ✔ | ✔ | 上師代師灌頂具備: ① 親自實修『 鰲龍觀音法』 達到 108壇。 ② 持『 鰲龍觀音』 心咒達十萬遍。 ③ 最好已經修持『 鰲龍觀音法』 得到相應。 2016.06.28 |
107. | 變身金母念誦法 | ✔ | ✔ | ✔ | ✔ | 2020.04.29請示 2019.07.11請示 |
108. | 觀世音菩薩/ 四臂觀音本尊法 | ✔ | ✔ | ✔ | ✔ | |
109. | 觀音身壇城避災法 | ✔ | ✔ | - | ✔ |
附件B2: 真佛宗弘法人員弘法活動範圍項目表
附件B3: 真佛宗弘法人員晉升程序 -「標準作業程序」
附件B4: 道場組織架構
附錄 C1: 本宗常住上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本宗常住上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在組織機制上,「道場董事會」以「行政」為主,而董事會所聘任的「常住上師」則以「法務」為主,雙方應有周全的權利與義務的規範,群策群力,各展專長。
A、常住上師受聘產生方式
「道場董事會」依道場組織機能需求,經董事會提案議決通過;再訂定常住上師「聘任合約」。「道場董事會」聘任常住上師後,必須向「宗委會」報備。
B、常住上師聘任合約內容,要點如下:
一、常住上師的職責:
(1) 常住上師須依「宗委會」章程內所指定弘法工作範圍,執行並推動法務。
(2) 常住上師須依「道場董事會」決議案,賦予權責策劃和領導及負責道場的所有法務。
(3) 常住上師有能力及意願分擔道場行政工作者,可依道場章程規定,由董事會賦予權責。
(4) 常住上師若入選「道場董事會」組織中,可擔任行政、財政、人事等等組織董事,具完整的運作職權。
(5) 常住上師若經「道場董事會」議決,可成立「僧團」,以帶領其他常住上師,常住法師及弘法人員一起推展道場法務;建立其他弘法人員與董事會間之雙向溝通橋樑。
二、常住上師守則:
(1) 常住上師須遵守依「宗委會」章程內上師守則。
(2) 常住上師應以道場法務活動為主,若有其他個人弘法行程安排必須和董事會協調安排以免影響道場法務活動。
(3) 常住上師要遵守僧團生活起居規定。
(4) 常住上師遇有任何緊急事件,須速與董事會接洽,尋求協助與支援。
三、常住上師福利與假期:
(1) 「道場董事會」應視常住上師為「福田僧」,適當合宜地給予尊重與照顧,以增長善業福田,令道場香火興旺。
(2) 「道場董事會」必須為常住上師提供食宿、每月供養金及負責醫療保險等福利。
四、常住上師自修時間與休閒育樂
(1) 道場董事及同門不可任意打擾常住上師修法與修行時間。「道場董事會」和常住上師應該協定好修行及服務時間。
(2) 「道場董事會」應規劃結合法務,配合整年度計畫的休閒育樂活動,以增進常住上師、董事會與同門彼此的情誼。
(3) 常住上師亦可向董事會建言,不定期舉辦結合法務推展的文娛活動計畫。
五、協調與仲裁
(1) 當「道場董事會」與常住上師之間,發生任何紛爭及衝突時,應本著以和為貴的原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2) 「道場董事會」與常住上師之間的爭執,以雙方私下協調為先,一旦溝通無法達成共識,董事會可依「聘任合約」提前解約,將解約書逕交常住上師,即日生效,並須報備「宗委會」。常住上師不服董事會裁議者,可上訴「宗委會」請求仲裁。
(3) 決議書內容不得違反「宗委會」道場組織章程規定,及雙方所簽訂的聘任合約之執行精神。
(4) 其他涉及財務、戒律、犯罪行為等法律問題,或道場重大人事問題, 可直接委請「宗委會」仲裁。
六、續聘、解約及違約
(1)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上師,有任何違反「聘任合約」條款,或違反道場章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董事會得以專案議決後逕行解約,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2)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上師,因個人不得已理由,必須在服務任期內提出解約申請時,在董事會會議議決通過後,自動解約。離職的常住上師須將工作表交接清楚,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3)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上師,其違約情節重大而無法處理者,亦可呈報「宗委會」委請處理。
七、掛單上師之道場法務及生活作息
(1) 道場常住上師應協助安排前來掛單、經董事會核可的上師,使其儘快適應 道場生活作息。
(2) 凡「道場董事會」接受之掛單上師,董事會負責提供其食、宿。常住上師應與掛單上師和睦相處,共同分擔道場法務工作。
(3) 當道場掛單上師,在掛單服務日期屆滿時,董事會依常住上師考核報告,議決其掛單是否延期。
在組織機制上,「道場董事會」以「行政」為主,而董事會所聘任的「常住上師」則以「法務」為主,雙方應有周全的權利與義務的規範,群策群力,各展專長。
A、常住上師受聘產生方式
「道場董事會」依道場組織機能需求,經董事會提案議決通過;再訂定常住上師「聘任合約」。「道場董事會」聘任常住上師後,必須向「宗委會」報備。
B、常住上師聘任合約內容,要點如下:
一、常住上師的職責:
(1) 常住上師須依「宗委會」章程內所指定弘法工作範圍,執行並推動法務。
(2) 常住上師須依「道場董事會」決議案,賦予權責策劃和領導及負責道場的所有法務。
(3) 常住上師有能力及意願分擔道場行政工作者,可依道場章程規定,由董事會賦予權責。
(4) 常住上師若入選「道場董事會」組織中,可擔任行政、財政、人事等等組織董事,具完整的運作職權。
(5) 常住上師若經「道場董事會」議決,可成立「僧團」,以帶領其他常住上師,常住法師及弘法人員一起推展道場法務;建立其他弘法人員與董事會間之雙向溝通橋樑。
二、常住上師守則:
(1) 常住上師須遵守依「宗委會」章程內上師守則。
(2) 常住上師應以道場法務活動為主,若有其他個人弘法行程安排必須和董事會協調安排以免影響道場法務活動。
(3) 常住上師要遵守僧團生活起居規定。
(4) 常住上師遇有任何緊急事件,須速與董事會接洽,尋求協助與支援。
三、常住上師福利與假期:
(1) 「道場董事會」應視常住上師為「福田僧」,適當合宜地給予尊重與照顧,以增長善業福田,令道場香火興旺。
(2) 「道場董事會」必須為常住上師提供食宿、每月供養金及負責醫療保險等福利。
四、常住上師自修時間與休閒育樂
(1) 道場董事及同門不可任意打擾常住上師修法與修行時間。「道場董事會」和常住上師應該協定好修行及服務時間。
(2) 「道場董事會」應規劃結合法務,配合整年度計畫的休閒育樂活動,以增進常住上師、董事會與同門彼此的情誼。
(3) 常住上師亦可向董事會建言,不定期舉辦結合法務推展的文娛活動計畫。
五、協調與仲裁
(1) 當「道場董事會」與常住上師之間,發生任何紛爭及衝突時,應本著以和為貴的原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2) 「道場董事會」與常住上師之間的爭執,以雙方私下協調為先,一旦溝通無法達成共識,董事會可依「聘任合約」提前解約,將解約書逕交常住上師,即日生效,並須報備「宗委會」。常住上師不服董事會裁議者,可上訴「宗委會」請求仲裁。
(3) 決議書內容不得違反「宗委會」道場組織章程規定,及雙方所簽訂的聘任合約之執行精神。
(4) 其他涉及財務、戒律、犯罪行為等法律問題,或道場重大人事問題, 可直接委請「宗委會」仲裁。
六、續聘、解約及違約
(1)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上師,有任何違反「聘任合約」條款,或違反道場章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董事會得以專案議決後逕行解約,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2)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上師,因個人不得已理由,必須在服務任期內提出解約申請時,在董事會會議議決通過後,自動解約。離職的常住上師須將工作表交接清楚,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3)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上師,其違約情節重大而無法處理者,亦可呈報「宗委會」委請處理。
七、掛單上師之道場法務及生活作息
(1) 道場常住上師應協助安排前來掛單、經董事會核可的上師,使其儘快適應 道場生活作息。
(2) 凡「道場董事會」接受之掛單上師,董事會負責提供其食、宿。常住上師應與掛單上師和睦相處,共同分擔道場法務工作。
(3) 當道場掛單上師,在掛單服務日期屆滿時,董事會依常住上師考核報告,議決其掛單是否延期。
附錄 C2: 本宗常住教授師、法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本宗常住教授師、法師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在組織機制上,「道場董事會」以「行政」為主,而董事會所聘任的「常住教授師、法師」則以「法務」為主,雙方應有周全的權利與義務的規範,群策群力,各展專長。
A、常住教授師、法師受聘產生方式
「道場董事會」依道場組織機能需求,經董事會提案議決通過;再訂定常住教授師、法師「聘任合約」。「道場董事會」聘任常住教授師、法師後,必須向「宗委會」報備。
B、常住教授師、法師聘任合約內容,要點如下:
一、常住教授師、法師的職責:
(1) 常住教授師、法師須依「宗委會」章程內所指定弘法工作範圍,執行並推動法務。
(2) 常住教授師、法師須依「道場董事會」決議案,執行並推動相關法務。
(3) 常住教授師、法師的職責,主要以執行道場法務為主。
(4) 常住教授師、法師若入選「道場董事會」組織中,可擔任行政、財政、人事等等組織董事,具完整的運作職權。
(5) 常住教授師、法師若經「道場董事會」議決,任命為「法務董事委員」,可帶領其他法師一起推展道場法務;建立其他法師與董事會間之雙向溝通橋樑。
二、常住教授師、法師守則:
(1) 常住教授師、法師須遵守道場宿舍規則。
(2) 常住教授師、法師若有任何違規,如道場有常住上師,就由上師作處份,否則可交由「宗委會」處理。
(3) 常住教授師、法師要遵守道場生活作息時間表;如要去參加其他道場法務活動,必須經董事會協調批准。若未經核准,不可擅自主張,去參加宗外道場或組織活動。
(4) 常住教授師、法師應該遵守僧團生活起居規定。
(5) 常住教授師、法師遇有任何緊急事件,須速與董事會接洽,尋求協助與支援。
三、常住教授師、法師福利與假期:
(1) 「道場董事會」應視常住教授師、法師為「福田僧」,適當合宜地給予尊重與照顧,以增長善業福田,令道場香火興旺。
(2) 「道場董事會」必須為常住教授師、法師提供食宿、每月供養金及負責醫療保險等福利。
四、常住教授師、法師自修時間與休閒育樂
(1) 道場董事及同門不可任意打擾常住法師修法與修行時間。
(2) 「道場董事會」應規劃結合法務,配合整年度計畫的休閒育樂活動,以增進常住教授師、法師、董事會與同門彼此的情誼。
(3) 常住教授師、法師亦可向董事會建言,不定期舉辦結合法務推展的文娛活動計畫。
五、協調與仲裁
(1) 當「道場董事會」與常住教授師、法師之間,發生任何紛爭及衝突時,應本著以和為貴的原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2) 「道場董事會」與常住教授師、法師之間的爭執,以雙方私下協調為先,一旦溝通無法達成共識,董事會可依「聘任合約」提前解約,將解約書逕交常住教授師、法師,即日生效,並須報備「宗委會」。常住教授師、法師不服董事會裁議者,可上訴「宗委會」請求仲裁。
(3) 決議書內容不得違反「宗委會」道場組織章程規定,及雙方所簽訂的「聘任合約」之執行精神。
(4) 其他涉及財務、戒律、犯罪行為等法律問題,或道場重大人事問題,可直接委請「宗委會」仲裁。
六、續聘、解約及違約
(1)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教授師、法師,有任何違反「聘任合約」條款,或違反道場章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董事會得以專案議決後逕行解約,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2)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教授師、法師,因個人不得已理由,必須在服務任期內提出解約申請時,在董事會會議議決通過後,自動解約。離職的常住教授師、法師須將工作表交接清楚,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3)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教授師、法師,其違約情節重大而無法處理者,亦可呈報「宗委會」委請處理。
七、掛單教授師、法師之道場法務及生活作息
(1) 道場常住教授師、法師應協助安排前來掛單、經董事會核可的法師,使其儘快適應道場生活作息。
(2) 凡「道場董事會」接受之掛單教授師、法師,董事會負責提供其食、宿。常住教授師、法師應與掛單教授師、法師和睦相處,共同分擔道場法務工作。
(3) 當道場掛單教授師、法師,在掛單服務日期屆滿時,董事會依常住教授師、法師考核報告,議決其掛單是否延期。
在組織機制上,「道場董事會」以「行政」為主,而董事會所聘任的「常住教授師、法師」則以「法務」為主,雙方應有周全的權利與義務的規範,群策群力,各展專長。
A、常住教授師、法師受聘產生方式
「道場董事會」依道場組織機能需求,經董事會提案議決通過;再訂定常住教授師、法師「聘任合約」。「道場董事會」聘任常住教授師、法師後,必須向「宗委會」報備。
B、常住教授師、法師聘任合約內容,要點如下:
一、常住教授師、法師的職責:
(1) 常住教授師、法師須依「宗委會」章程內所指定弘法工作範圍,執行並推動法務。
(2) 常住教授師、法師須依「道場董事會」決議案,執行並推動相關法務。
(3) 常住教授師、法師的職責,主要以執行道場法務為主。
(4) 常住教授師、法師若入選「道場董事會」組織中,可擔任行政、財政、人事等等組織董事,具完整的運作職權。
(5) 常住教授師、法師若經「道場董事會」議決,任命為「法務董事委員」,可帶領其他法師一起推展道場法務;建立其他法師與董事會間之雙向溝通橋樑。
二、常住教授師、法師守則:
(1) 常住教授師、法師須遵守道場宿舍規則。
(2) 常住教授師、法師若有任何違規,如道場有常住上師,就由上師作處份,否則可交由「宗委會」處理。
(3) 常住教授師、法師要遵守道場生活作息時間表;如要去參加其他道場法務活動,必須經董事會協調批准。若未經核准,不可擅自主張,去參加宗外道場或組織活動。
(4) 常住教授師、法師應該遵守僧團生活起居規定。
(5) 常住教授師、法師遇有任何緊急事件,須速與董事會接洽,尋求協助與支援。
三、常住教授師、法師福利與假期:
(1) 「道場董事會」應視常住教授師、法師為「福田僧」,適當合宜地給予尊重與照顧,以增長善業福田,令道場香火興旺。
(2) 「道場董事會」必須為常住教授師、法師提供食宿、每月供養金及負責醫療保險等福利。
四、常住教授師、法師自修時間與休閒育樂
(1) 道場董事及同門不可任意打擾常住法師修法與修行時間。
(2) 「道場董事會」應規劃結合法務,配合整年度計畫的休閒育樂活動,以增進常住教授師、法師、董事會與同門彼此的情誼。
(3) 常住教授師、法師亦可向董事會建言,不定期舉辦結合法務推展的文娛活動計畫。
五、協調與仲裁
(1) 當「道場董事會」與常住教授師、法師之間,發生任何紛爭及衝突時,應本著以和為貴的原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2) 「道場董事會」與常住教授師、法師之間的爭執,以雙方私下協調為先,一旦溝通無法達成共識,董事會可依「聘任合約」提前解約,將解約書逕交常住教授師、法師,即日生效,並須報備「宗委會」。常住教授師、法師不服董事會裁議者,可上訴「宗委會」請求仲裁。
(3) 決議書內容不得違反「宗委會」道場組織章程規定,及雙方所簽訂的「聘任合約」之執行精神。
(4) 其他涉及財務、戒律、犯罪行為等法律問題,或道場重大人事問題,可直接委請「宗委會」仲裁。
六、續聘、解約及違約
(1)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教授師、法師,有任何違反「聘任合約」條款,或違反道場章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董事會得以專案議決後逕行解約,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2)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教授師、法師,因個人不得已理由,必須在服務任期內提出解約申請時,在董事會會議議決通過後,自動解約。離職的常住教授師、法師須將工作表交接清楚,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3)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教授師、法師,其違約情節重大而無法處理者,亦可呈報「宗委會」委請處理。
七、掛單教授師、法師之道場法務及生活作息
(1) 道場常住教授師、法師應協助安排前來掛單、經董事會核可的法師,使其儘快適應道場生活作息。
(2) 凡「道場董事會」接受之掛單教授師、法師,董事會負責提供其食、宿。常住教授師、法師應與掛單教授師、法師和睦相處,共同分擔道場法務工作。
(3) 當道場掛單教授師、法師,在掛單服務日期屆滿時,董事會依常住教授師、法師考核報告,議決其掛單是否延期。
附錄 C3: 本宗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本宗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與道場董事會之間的協調守則
在組織機制上,「道場董事會」以「行政」為主,而董事會所聘任的「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則以「法務」為主,雙方應有周全的權利與義務的規範,群策群力,各展專長。
A、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受聘產生方式
「道場董事會」依道場組織機能需求,經董事會提案議決通過;推薦參加及通過「宗委會」舉辦的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考試,聘任為道場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道場董事會亦可通過「宗委會」申請聘任「留職待聘」的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為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
B、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聘任合約內容,要點如下:
一、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的職責:
(1)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須依「宗委會」章程內所指定弘法工作範圍,執行並推動法務。
(2)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須依「道場董事會」決議案,執行並推動相關法務。
(3)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的職責,主要以執行道場法務為主。
(4)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有能力及意願分擔道場行政工作者,可依道場章程規定,必須由董事會賦予權責。
(5)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若入選「道場董事會」組織中,可擔任行政、財政、人事等等組織董事,具完整的運作職權。
(6)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若經「道場董事會」議決,任命為「法務董事委員」,可帶領其他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一起推展道場法務;建立其他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與董事會間之雙向溝通橋樑。
二、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守則:
(1)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須遵守依「宗委會」章程內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守則。
(2)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須遵守道場安排法務活動時間表;如要去參加其他道場法務活動,必須經董事會協調批准。若未經核准,不可以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身份,去參加宗外道場或組織活動。
(3)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遇有任何緊急事件,須速與董事會接洽,尋求協助與支援。
三、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福利:
(1) 「道場董事會」亦可聘任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為「受薪全職弘法/法务人員」。
四、協調與仲裁
(1) 當「道場董事會」與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之間,發生任何紛爭及衝突時,應本著以和為貴的原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2) 「道場董事會」與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之間的爭執,以雙方私下協調為先,一旦溝通無法達成共識,董事會可依「聘任合約」提前解約,將解約書逕交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即日生效,並須報備「宗委會」。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不服董事會裁議者,可上訴「宗委會」請求仲裁。
(3) 決議書內容不得違反「宗委會」道場組織章程規定,及雙方所簽訂的聘任合約之執行精神。
(4) 其他涉及財務、戒律、犯罪行為等法律問題,或道場重大人事問題,可直接委請「宗委會」仲裁。
五、續聘、解約及違約
(1)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有任何違反聘任合約條款,或違反道場章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董事會得以專案議決後逕行解約,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2)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因個人不得已理由,必須在服務任期內提出解約申請時,在董事會會議議決通過後,自動解約。離職的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須將工作表交接清楚,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3)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其違約情節重大而無法處理者,亦可呈報「宗委會」委請處理。
在組織機制上,「道場董事會」以「行政」為主,而董事會所聘任的「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則以「法務」為主,雙方應有周全的權利與義務的規範,群策群力,各展專長。
A、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受聘產生方式
「道場董事會」依道場組織機能需求,經董事會提案議決通過;推薦參加及通過「宗委會」舉辦的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考試,聘任為道場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道場董事會亦可通過「宗委會」申請聘任「留職待聘」的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為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
B、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聘任合約內容,要點如下:
一、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的職責:
(1)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須依「宗委會」章程內所指定弘法工作範圍,執行並推動法務。
(2)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須依「道場董事會」決議案,執行並推動相關法務。
(3)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的職責,主要以執行道場法務為主。
(4)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有能力及意願分擔道場行政工作者,可依道場章程規定,必須由董事會賦予權責。
(5)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若入選「道場董事會」組織中,可擔任行政、財政、人事等等組織董事,具完整的運作職權。
(6)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若經「道場董事會」議決,任命為「法務董事委員」,可帶領其他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一起推展道場法務;建立其他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與董事會間之雙向溝通橋樑。
二、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守則:
(1)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須遵守依「宗委會」章程內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守則。
(2)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須遵守道場安排法務活動時間表;如要去參加其他道場法務活動,必須經董事會協調批准。若未經核准,不可以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身份,去參加宗外道場或組織活動。
(3) 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遇有任何緊急事件,須速與董事會接洽,尋求協助與支援。
三、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福利:
(1) 「道場董事會」亦可聘任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為「受薪全職弘法/法务人員」。
四、協調與仲裁
(1) 當「道場董事會」與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之間,發生任何紛爭及衝突時,應本著以和為貴的原則,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2) 「道場董事會」與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之間的爭執,以雙方私下協調為先,一旦溝通無法達成共識,董事會可依「聘任合約」提前解約,將解約書逕交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即日生效,並須報備「宗委會」。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不服董事會裁議者,可上訴「宗委會」請求仲裁。
(3) 決議書內容不得違反「宗委會」道場組織章程規定,及雙方所簽訂的聘任合約之執行精神。
(4) 其他涉及財務、戒律、犯罪行為等法律問題,或道場重大人事問題,可直接委請「宗委會」仲裁。
五、續聘、解約及違約
(1)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有任何違反聘任合約條款,或違反道場章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董事會得以專案議決後逕行解約,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2)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因個人不得已理由,必須在服務任期內提出解約申請時,在董事會會議議決通過後,自動解約。離職的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須將工作表交接清楚,並提報「宗委會」核備。
(3) 「道場董事會」對於常住講師、助教及居士主法者,其違約情節重大而無法處理者,亦可呈報「宗委會」委請處理。
附錄 D1: 法會、 法事、佛法研習班的座位安排表
情形(一):在家上師主持,出家法師護持
(1) 法師的位置,位於在家上師的後方左右二側
(2) 法師的位置,位於在家上師的正後方
(3) 法師的位置,與在家上師同一行,但是高過在家上師法座
情形(二):在家上師主持,出家上師、法師護持
(1) 出家上師的位置,位於在家上師的後方左右二側,但是加上法桌在出家上師前
(2) 出家上師的位置,位於在家上師的正後方
(3) 出家上師與法師的位置,與在家上師同一行,但是高過在家上師法座,並加上法桌在出家上師前
情形(三):出家上師主持,在家上師、法師護持
(1) 法師的位置,位於在家上師的後方左右二側
(2) 法師的位置,位於在家上師的正後方
(3) 法師的位置,與在家上師同一行,但是高過在家上師法座
情形(二):在家上師主持,出家上師、法師護持
(1) 出家上師的位置,位於在家上師的後方左右二側,但是加上法桌在出家上師前
(2) 出家上師的位置,位於在家上師的正後方
(3) 出家上師與法師的位置,與在家上師同一行,但是高過在家上師法座,並加上法桌在出家上師前
情形(三):出家上師主持,在家上師、法師護持